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6-052
债券代码:123266 债券简称:博士转债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6)京行终 5300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莫 X红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23年 12月 28日,莫 X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申请撤销公司第 1091685号“DOCTOR”商标。
2、2024 年 8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 1091685 号第 35 类“DOCT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632号),决定撤销第 1091685号第 35类“DOCTOR”注册商标。
3、2024年 9月 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决定,对该决定不服,
于 2024年 9月 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4、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 1091685号“DOC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第三人:莫 X红)(文号:商评字[2025]第 0000204618号),裁定结果: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 2025年 8月 1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案件受理及举证通知书》,案号为(2025)京 73行初 22306号。本案已于 2026年 3月 5日开庭。
6、2026年 3月 19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案号为(2025)京 73行初 22306 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 2026年 4月 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6年 6月 2日受理,案号为(2026)京行终 5300号。
7、2026年 9月 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案号为(2026)京行终 5300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1685
3.申请日期:1996年 5月 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 8月 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 35类):推销(替他人)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诉人上诉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决定。
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
第三人未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亦未应诉答辩。
二、判决情况
2026年 9月 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6)
京行终 5300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于 1996年 5月 21日申请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利,故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诉争商标。同时,他人难以在与公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亦难以主张公司商标构成侵权。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