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证券简称:博士眼镜公告编号:2025-073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通知内容详见2025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7)。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2201-02单元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ALEXANDER LIU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364人,代表股份
93900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1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61人,代表股份1312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8%。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9258861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35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60人,代表股份131187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45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反对4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弃权10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7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88%;反对4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5%;弃权10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6%。
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47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2%;反对42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弃权1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8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32%;反对42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40%;弃权1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4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反对40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弃权1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8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84%;反对40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5%;弃权1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41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反对40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弃权1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3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92%;反对40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3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5%;弃权1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2%。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4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9%;反对4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弃权1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954%;反对4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56%;弃权1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1%。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3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3%;反对43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弃权18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0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91%;反对43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6%;弃权18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3%。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35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反对4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弃权18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7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19%;反对4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7%;弃权18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3%。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3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42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4弃权18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0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58%;反对42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68%;弃权18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3%。
2.08《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43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6%;反对43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40%;反对43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9%;弃权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0%。
2.0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46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反对40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弃权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8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74%;反对40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5%;弃权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0%。
2.1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3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40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弃权20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0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58%;反对40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5%;弃权20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6%。
5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牛璐、陈思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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