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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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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26-345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联系

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 A座 2201-02单元公司会

议室召开,董事长 ALEXANDER LIU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9327805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3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22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424951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0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94703010股,占贵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3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2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437451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47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

反对110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8%;弃权4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20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64%;反对110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70%;弃权4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6%。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45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8%;

反对114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1%;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00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73%;反对114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52%;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75%。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3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5%;

反对110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8%;弃权128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98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671%;反对110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70%;弃权128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0%。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29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8%;

反对162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弃权11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3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61%;反对162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53%;弃权110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85%。

表决结果:通过。

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3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1%;

反对83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155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97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406%;反对83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81%;弃权155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12%。

表决结果:通过。

6.00《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1106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073%;反对

24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21%;弃权11197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2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986%;反对24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19%;弃权111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95%。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7.0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06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0%;

反对1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弃权113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1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767%;反对1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09%;弃权113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4%。

表决结果:通过。

8.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89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4%;

反对98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弃权115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37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341%;反对98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82%;弃权115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7%。

表决结果:通过。

9.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1159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679%;反对

163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26%;弃权11427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9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679%;反对163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26%;弃权1142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5%。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0.0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26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7%;

反对65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111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6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34%;反对65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72%;弃权111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9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7(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牛璐

负责人:

马卓檀李汶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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