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证券简称:博士眼镜公告编号:2026-035
债券代码:123266债券简称:博士转债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20966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莫 X红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23年 12月 28日,莫 X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
1局申请撤销公司第 1091684号“博士 DOCTOR”商标。
2、2024年8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4号第35类“博士 DOCT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4】第 Y031631号),决定撤销第 1091684号第 35类“博士 DOCTOR”注册商标。
3、2024年9月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决定,对该决定不服,
于2024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4、2025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第1091684号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第三人:莫 X红)(文号:商评字【2025】0000220590),裁定结果:维持撤销“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在第 35类服务的注册。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1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京73行初20966号。
5、2026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案号为(2025)京73行初20966号,判决为: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 220590号关于第 1091684号“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1684
3.申请日期:1996年5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推销(替他人)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本案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可与行政阶段已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核定“推销(替他人)”服2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对案涉证据存在错误认定,
未考虑客观商业实践,损害公司核心商标权利与商业利益。诉争商标系公司核心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经长期使用具备极高知名度。综上,原告诉请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
二、判决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于2025年1月27日公告终止,故本案被诉决定应予撤销,本案因审查基础条件变化导致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诉决定本身并不因此构成错误,并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20966号,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220590号关于第
1091684号“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2、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1993年开始使用诉争商标,并于1996年5月21日注册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同时,公司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第
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详见下表)。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
3序号商标图案商标注册号国际分类服务内容
11091684
35类推销(替他人)(诉争商标)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
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
21792472835类替他人推销(眼镜、眼镜盒、镜片、镜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3
1792472935类替他人推销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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