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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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第一节声明.................................................5
第二节《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6
《审核问询函》问题1:...........................................6
《审核问询函》问题2:..........................................31
《审核问询函》问题3:..........................................76
第三节期间内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11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1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10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10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11
七、发行人的业务............................................11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3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5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0
十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121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21
十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22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12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3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4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2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24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27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27
二十二、结论..............................................127
4-1-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四节签署页..............................................129
附件:发行人的业务资质.........................................130
4-1-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GLG/SZ/A2426/FY/2025-1576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14日,深交所出具审核函〔2025〕020022号《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故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报告期基准日调整为2025年6月30日,故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发行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相关情况的变化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
4-1-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报告期基准日调整为2025年9月30日,故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发行人在2025年7月
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相关情况的变化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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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声明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定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同。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补充
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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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审核问询函》问题1: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175.77万元、
17441.75万元和18646.33万元,占当期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56%、15.55%
及14.88%;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867.68万元、6434.89万元和7597.93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依次为5.06%、5.47%和6.32%,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897.89万元、5161.20万元和5167.20万元,主要由往来款、押金和保证金等项目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293.95万元收购汉高信息68%股权、851.58万元认购镜联易购新增注册资本36.2618万元,对应其增资后21.2895%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汉高信息和镜联易购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3年下半年,镜联易购被收购后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不及预期,博士眼镜对其经营业务进行调整。2024年末,公司对相关商誉全额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注册证号为1091684号的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公司就此提起的相关行政诉讼正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对注册证号为17924728、17924729号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起行政诉讼以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宣告。公司对注册证号1091685的商标撤销宣告申请正在履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程序。
请发行人:(8)结合其他应收款相关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合同约定情况、账龄等情况,说明交易对象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9)结合汉高信息、镜联易购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收购背景,评估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实现业绩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增长率、毛利率以及与实际经营业绩的比对情况,说明收购前后相比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变化,2024年末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10)结合公司商标被撤销以及存在撤销风险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说明发行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商标,对生产经营、品牌维护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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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核查(8)(9)(10)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其他应收款相关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象、交易
背景、交易内容、合同约定情况、账龄等情况,说明交易对象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明细,并就其他应收款的具
体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对应的相关合同等资料,就其他应收款
的交易对方与发行人董监高、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取得了发行
人的确认,并登录企查查网站抽查了其他应收款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
(二)核查内容
1、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合同约定情况、账龄等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款项性质2025年9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房屋租赁及水电费押金4906.334815.174696.234622.64
员工备用金460.91234.94276.72180.15
代垫社保款及公积金162.38165.59142.37128.40
其他54.9018.00101.1799.07
合计5584.525233.705216.495030.25
(1)房屋租赁及水电费押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的房屋租赁及水电费押金,主要为发行人租赁零售门店、办公场所、仓库支付的房屋及水电费押金。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房屋租赁及水电费押金前五大单位如下:
单位:万元账龄项目合计一年以内一至两年两至三年三年以上华润集团旗下与发行人存在业
务合作的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273.49168.0950.04130.23621.85
润家商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商场和商业地产公司(以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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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龄项目合计一年以内一至两年两至三年三年以上称“华润集团”)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75.4640.5325.2864.20205.47(以下简称“天虹股份”)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旗下子公司(以下合称“京基集0.336.676.71125.76139.47团”)
客户 A 14.07 52.23 -- 59.49 125.79
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5884.54--89.12
合计363.35272.10166.57379.681181.70
上述与华润集团、天虹股份、客户 A 的其他应收款项主要系发行人门店在该等单位租赁场地产生的租赁及水电费押金;与京基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主要系发行人办公场所及仓库租赁产生的押金款项;与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
他应收款主要系公司门店、办公大楼及仓库租赁产生的押金款项。发行人部分其他应收款账龄较长,主要系租赁期较长或续租等原因所致,具体内容举例如下:
租出租赁地址租赁期合同押金条款方用途深圳
罗湖投*租赁保证金845361.3元,由乙方于签订本合市罗资控股同当日向甲方交纳。
湖投
办 大 厦 A * 甲方须在本合同终止及乙方把该房屋交还给
资控2023.01.01-2027.12.31
公座5层5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股有
01A、50 义务清理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
限公
1中庭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司深圳市深圳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租深南东
市京期末年2个月租金标准作为租赁保证金,即租赁路5016
基房保证金为725314.82元;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且办号京基
地产2017.10.10-2027.10.09乙方不再续租时,乙方将该租赁房产交还给甲公一百大股份方,且双方就租赁房产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厦A座 2
有限履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公司还乙方(不计利息)。
单元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423390元、水
深圳市电费押金4350元,合计427740元。乙方根据华润
南山区原合同已支付租赁保证金387510元、水电费押置地门
深圳华金4350元,差额部分合计35880元,乙方应于(深店润万象2017.09.27-2026.03.19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补足。
圳)经
天地 B1 * 装修押金为 50000 元,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有限营
35号商前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由收款方向乙方
公司铺开具收据。
*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结清费用、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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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租赁地址租赁期合同押金条款方用途注册地址注销或变更且双方就该商铺租赁产生
的其他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甲方于收到乙方退款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租
赁保证金、水电费押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押金,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
道西环*租赁保证金:100080.00元。
路210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门
号(新沙终止3个月以后,且乙方依约返还租赁房屋、结天虹店
路与西2022.06.14-2026.06.30清各款项、返还甲方开具的租赁保证金收据并提股份经环路交供注销或变更乙方于租赁房屋内经营的营业执营
界处)新照、其他经营资质证件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沙天虹息返还乙方。
购物中
心 L1 层
122-1铺
*履约保证金:111246元。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按本协议深圳市规定将租赁区域交还甲方后,甲方应于乙方提供门蛇口工甲方要求的退还保证金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店业大道3押金收据原件、乙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账
2021.04.01-2026.03.31A 经 404F1F0 户信息等)及履行完相关政府部门手续(包括但营011号铺不限于注销以租赁区域为注册地址的所有相关位证照,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后3个月内,经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有)后,将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注:上表中的甲方为出租方,乙方为发行人。
(2)其他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的员工备用金主要系为应对发行人日常经营所需,员工申请用于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的款项;代垫社保款及公积金主要为发行人为员工垫付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款项;其他主
要为代收代付应收取员工的公租房、人才房租金、饭堂伙食费及其他零星款项。
2、其他应收款账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账龄结构如下表所示:
其他应收款账龄金额(万元)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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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账龄金额(万元)占比
一年以内1824.5132.67%
一至两年1143.4120.47%
两至三年424.387.60%
三年以上2192.2239.26%
合计5584.52100.00%
上表所列账龄为三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主要系房屋租赁及水电费押金,该等款项因租赁期较长或续租等原因所致导致账龄较长,符合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模式与经营特征。账龄为三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按照款项性质分类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金额后续拟处理措施
(1)其中2167.65万元为正常租赁及经营产生的押
金、保证金,在合同存续期内处于正常状态或期后房屋租赁及水电费押金2172.94已收回。
(2)其余少量押金、保证金后续拟进行清理核销等工作。
员工备用金、代垫社保主要系发行人员工用于公司经营的备用金借款等,
19.27
款及其他后续拟进行催收、清理核销等。
合计2192.2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长账龄的其他应收款以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房屋租赁及水电费押金等款项为主,该等款项随着门店的正常运营将持续存在。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将持续跟踪管理该等款项,确保发行人相关资产的可收回性。
3、说明交易对象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的交易对象主要包括:(1)华润集团、天虹股份等商业地产商以及客户 A 等与发行人存在日常业务往来的客户;(2)
京基集团、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办公场所、仓库租赁相关的
供应商;(3)发行人员工,涉及备用金、发行人履行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款项义务以及垫付公租房、人才房租金等所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因履行员工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义务以及垫付公租房、人才房租金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以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交易对象与发行人董监高、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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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房屋租赁及水电费押金、员工备用金、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款项、代垫公租房及人才
房租金及其他,发行人长账龄的其他应收款以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房屋租赁及水电费押金等款项为主,该等款项随着门店的正常运营将持续存在。除发行人因履行员工社保及公积金代扣代缴义务以及垫付公租房及人才房租金产生的其他
应收款以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交易对象与发行人董监高、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二、结合汉高信息、镜联易购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收购背景,评估定
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实现业绩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增长率、毛利率以及与实际经营业绩的比对情况,说明收购前后相比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变化,2024年末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一)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本题所涉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收购汉高信息、镜联易购的公告文件、签订的相关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2023年度及2024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国众联
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评估师”)出具的2023年度及2024年度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报告,就发行人收购汉高信息及镜联易购的背景原因、收购后业绩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商誉减值测试相关事项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4-1-1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查阅了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其修订稿(以下合称“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政旦致远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会计师说明”)。
(二)核查内容
1、汉高信息、镜联易购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收购背景,评估定价依据
及其公允性、实现业绩情况
(1)基本情况、经营模式及收购背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汉高信息、镜联易购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及收购背景如下:
公司名称汉高信息镜联易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KK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9106
MY9H
15XT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9月18日
成立日期:2001年6月6日
注册资本:1703273.00元
注册资本:3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洪良勇
法定代表人:洪良勇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
道文一西路 1338 号 A 座 2 层 201 室
门路 3 号天堂软件园 A 幢 1 楼 1179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室。
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
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
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设备销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
设备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电子产品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动)。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眼镜零售行业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主要打造眼镜零售行业企业客户的交易提供商,通过销售眼镜零售行业所需及服务平台,通过镜联易购平台打通供经营模式
的管理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软件日应链上下游数据,收取平台加盟费、商常维护、二次开发等服务获取收益。品销售的价差获取收益。
本次收购系在保证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布局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收购背景具有一定协同性和发展潜力的数字化平台项目,为单体眼镜零售门店赋能,提升发行人的市场覆盖率,促进发行人长远发展。
收购时点2023年3月
(2)评估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实现业绩情况
4-1-1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收购汉高信息、镜联易购的价格系在双方认可的审计、评估结果基础上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关于汉高信息,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杭州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915号)及国众联评估师出具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杭州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3)第3-0003号,以下简称“收购资产评估报告”),汉高信息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0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73.46万元。发行人收购汉高信息68.00%股权对应的收购价款为2293.95万元,价格公允。
关于镜联易购,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杭州镜联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916号)及国众联评估师出具的《杭州镜联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所涉及的杭州镜联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3)第2-0014号,以下简称“增资资产评估报告”),镜联易购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0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48.42万元。发行人以851.58万元认购镜联易购的新增注册资本
36.2618万元,对应其增资后21.2895%的股权,价格公允。
发行人收购汉高信息、镜联易购时,交易对方承诺在2023年、2024年、2025年内需在镜联易购平台完成活跃门店总家数分别不低于4000家、7000家、
10000家;且2024年、2025年需完成活跃眼镜零售门店在镜联易购平台产生的
交易额分别不低于1.50亿元、3.00亿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3年、2024年镜联易购平台活跃门店数量分别为432家、44家,2024年镜联易购平台实现交易额403.10万元,未达到承诺的业绩目标。
2、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增长率、毛利率以及与实际经营业绩的比对情况,说明收购前后相比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1)收购汉高信息产生的商誉及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测试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4-1-1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第十六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需要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时,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
根据国众联评估师出具的收购资产评估报告、2023年度及2024年度《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杭州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4)
第3-0040号、国众联评报字(2025)第3-0084号),国众联评估师选择了资产
基础法对汉高信息的价值进行评估,其中无形资产及处置费用为评估关键参数。
经查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会计师说明,相关参数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如下:
单位:万元股权收购时点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2024年商誉减值测试项目金额金额变动率金额变动率
无形资产2150.211738.93-19.13%890.91-48.77%
处置费用--61.76--25.85-58.14%
注:在股权收购时点,基于发行人收购标的公司的目的,不存在处置费用参数。
*无形资产确认依据
汉高信息资产组无形资产主要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对于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国众联评估师根据无形资产形成过程中所需要投入的各种费用(含资金成本和合理利润),同时扣除贬值率后确认评估值。
2023年、2024年发行人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汉高信息因控制成本、对外
开展业务规模收缩,调整了研发人员数量,产品升级、维护人员数量的减少可能导致相关软件著作权的预期经济使用年限较股权收购时点下降,部分软件未继续投入使用,未来产生现金流入的可能性较小。除无形资产年度正常摊销的金额以外,发行人对该等软件评估价值进行了调减,发行人在2023年末和2024年末对汉高信息资产组无形资产分别调减了411.28万元、848.02万元,导致了汉高信息资产组当期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
*处置费用确定依据对汉高信息资产组进行评估的处置费用系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投融资业务收费办法》《广州产权交易
4-1-1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关于交易业务收费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法院拍卖手续费计算
的均值作为处置费用,2023年及2024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评估参数选取上不存在重大差异。
除上述关键参数以外,国众联评估师2024年度对汉高信息资产组商誉资产组减值测试的其他参数与前次股权收购时、2023年度减值测试时不存在重大差异。
(2)收购镜联易购产生的商誉及减值测试情况根据国众联评估师出具的增资资产评估报告、2023年度及2024年度《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杭州镜联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
(2024)第3-0039号、国众联评报字(2025)第3-0085号),国众联评估师选择了收益法进行估值,所选取的关键参数主要为预测期营业收入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经查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会计师说明,相关参数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如下:
*预测期营业收入增长率
单位:万元评估时点指标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收入497.61656.67722.34780.12826.93----收购时点增长
744.34%31.97%10.00%8.00%6.00%----
率
收入--361.43748.301234.331678.872134.80--
2023年商誉
增长
减值测试--520.38%87.85%64.95%36.02%27.16%--率
收入----221.20383.24588.49725.33827.98
2024年商誉
增长
减值测试----92.99%73.26%53.55%23.25%14.15%率
注:各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时预测期均为5年;收入预测均是在基准日前一个会计年度
实际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基础上,对未来5年的营业收入进行预测。
在收购完成前,镜联易购的主营业务为利用其线上平台经营采购联盟业务,即通过线上平台向眼镜零售门店进行产品批发销售。自2023年收购以来,镜联易购根据市场反馈实际情况以及上游品牌供应商、经销商、下游加盟商等不同相
关方的实际需求,规划的采购联盟业务与部分品牌商的供货体系存在一定价格冲突,镜联易购相应地调整了加盟分销体系,其线上活跃门店数量、线上成交额等
4-1-1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指标下滑较多。2023年下半年,镜联易购将其定位从单一的线上销售平台业务转为依托于博士眼镜旗下的特许经营品牌石人工(砼)开展经营活动,承担了石人工(砼)加盟体系及后期运营管理业务,将该资产组定位为发行人旗下加盟业务中心。尽管镜联易购积极适应供应商体系变化,并对其自身定位及业务进行调整,但2023年度和2024年度营业收入数据仍未达预期,导致镜联易购的预测期营业收入存在向下调整的情况。
*毛利率
镜联易购各期商誉减值测试时,对应的毛利率预测情况如下:
评估时点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收购时点100%100%100%100%100%100%--
2023年度商誉
--60.15%61.29%60.30%61.44%62.55%--减值测试
2024年度商誉
----71.06%83.21%89.01%91.04%92.11%减值测试
镜联易购各期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毛利率调整原因如下: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镜联易购对其经营模式进行一定调整,新增加盟体系及后期运营管理业务,使得镜联易购毛利率较收购时点变化较大;
2024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镜联易购预测毛利率有所增加,主要系镜联易购低
毛利率的加盟业务的增长速度不及预期,预计其占总收入的比例有所下降所致。
*折现率
对镜联易购进行评估的折现率选取情况如下:
无风险目标财务市场风特有风税后
年度/项目
收益率 杠杆的贝塔 险溢价 险溢价 WACC
收购时点3.63%0.90096.85%3.00%12.81%
2023年度商誉
3.49%0.55006.19%4.00%10.89%
减值测试
2024年度商誉
1.93%0.57446.06%4.00%9.90%
减值测试
注:上表为税后折现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目的,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估计替代利率时,国众联评估师根据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WACC)确定,其中普通
4-1-1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修正模型(CAPM)来确定,具体参数确定过程如下:
a.无风险收益率:收购时点、2023 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点与 2024 年度商誉减值时点均选取距评估基准日剩余到期年限为10年以上的中长期国债平均到期
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无风险收益率选取内涵相同。
b.目标财务杠杆的贝塔:由于镜联易购资产组经营模式主要采用加盟模式,根据管理层预测未来不存在外部借款,因此采用企业自身资本结构作为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比率。
收购时镜联易购以线上采购批发平台为主要经营方向,公司经营上与 CSRC互联网和相关行业相似度较高;而2023年末、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中,镜联易购资产组经营上与眼镜门店的直销、加盟管理相似度较高,与 CSRC 批发和零售业相关性更强,因此收购时点与2023年末、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中,因经营方式变动导致可比行业的选择存在差异。
c.市场风险溢价:收购时点与 2023 年末、2024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均选取中
国股票市场风险报酬率,以沪深300指数月度数据为基础,先计算沪深300指数月均收益率,再把月收益率进行年化,以沪深300指数年化收益率作为市场风险报酬率,收购时点、2023年末及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时的市场风险溢价选取内涵相同。
d.特有风险溢价:2023 年末、2024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时,考虑到评估对象在公司的融资条件、资本流动性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差
异性所可能产生的特定个体风险,镜联易购资产组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Rc 由收购时点的3.00%调整为4.00%。
*与实际经营业绩的对比情况
2023年、2024年,镜联易购收入增长率与商誉减值测试中预测数据的对比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2023年
项目收入增长率收入增长率
实际经营数据174.69373.16%36.92--
收购时点预测数据656.6731.97%497.61744.34%
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时点预测数据361.43520.38%----
4-1-1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年、2024年,镜联易购毛利率与商誉减值测试中预测毛利率对比情况
如下:
项目2024年2023年实际经营数据63.54%81.63%
收购时点预测数据100.00%100.00%
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预测数据60.15%--
如上表所示,镜联易购收入增长率及毛利率实际经营数据较收购时及2023年商誉减值测算中的预测数据差异较大,主要系镜联易购营业收入指标的预测主要基于其历史年度的经营状况、管理层未来经营策略、商业模式、市场预测情况等确定。2023年度及2024年度商誉减值过程中,镜联易购由于供应商体系变化导致其对商业模式和公司定位进行了较大改变。
(3)收购前后相比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收购前后汉高信息、镜联易购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汉高信息镜联易购标的公司
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总资产284.30308.90383.11560.871741.73908.99
总负债953.18962.17864.25988.81736.35865.28
所有者权益-668.88-653.27-481.14-427.941005.3843.72
营业收入368.08212.83246.16174.6936.9264.21
净利润-15.60-135.49-304.71-1433.33-644.00-61.24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汉高信息方面,其系眼镜零售行业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销售眼镜零售行业所需的管理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软件日常维护、二次开发等服务获取收益。汉高信息亏损有所减少,主要系汉高信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减少成本开支所致。
镜联易购方面,在收购完成前,镜联易购的主营业务为充分利用其线上平台经营采购联盟业务,即通过线上平台向眼镜零售门店进行产品批发销售。本次收购系在保证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布局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具有一定协同性和发展潜力的数字化交易及服务平台,以提升发行人市场覆盖率。镜联易购前实际控制人洪良勇及其团队成员兼具眼镜零售与互联网行业的专业背景,已与超过1000家眼镜行业企业客户建立合作,软件覆盖中国约10000家眼镜门店,
4-1-1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并与康耐特、茂昌眼镜、精益眼镜等国内知名眼镜厂商达成了深度合作,在平台运营、供应链优化、眼镜零售数字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
镜联易购打造的眼镜零售行业企业客户的交易及服务平台,能够打通供应链上下游数据通路,为企业客户提供眼镜零售行业全品类一站式直采渠道,该“端到端直供”的经营模式,有效减少了经销商层级、缩短了交易链条,并提高了产业链的协作供应效率和商品动销率。但该经营模式客观上对上游品牌供应商、经销商原有的利润分配体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与传统经销模式的价格体系产生了潜在冲突。镜联易购在被发行人收购前已联合行业内若干代理经销商就该经营模式进行了初步调研论证,相关方未提出异议。在此背景下,发行人在聘请中介机构对镜联易购进行尽职调查后与杭州镜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对镜联易购增资。
收购完成后,镜联易购加大资源投入,对镜联易购平台进行了开发、完善和营销推广,线上平台注册的门店数量较大幅度增长,交易规模随之攀升。在此背景下,部分品牌商对镜联易购采购联盟业务的商业模式正式提出异议,要求镜联易购停止该经营模式,并停止对镜联易购供货,致使镜联易购线上活跃门店数量、线上成交额等指标出现较大幅度下滑。镜联易购综合考量上游品牌商诉求及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后,对业务模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线下加盟的业务。受上述因素影响,镜联易购在收购后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不及预期,2023年、2024年镜联易购亏损幅度变大。
基于对保荐机构、政旦致远会计师的合理信赖,经查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会计师说明,并基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及判断,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汉高信息、镜联易购商誉减值测试参数选取具有合理性。收购前后,汉高信息、镜联易购财务数据存在一定变化,主要与其供应商体系变化及其对业务模式的调整相关。
3、2024年末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1)2024年末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汉高信息根据国众联评估师出具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杭州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
4-1-1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5)第3-0084号),经国众联评估师测试,汉高信息的相关资产组在2024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1381.92万元,剔除商誉后资产组账面价值为916.73万元,资产可收回金额为585.12万元。经查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会计师说明,保荐机构、政旦致远会计师认为,包含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剔除商誉后资产组账面价值,需对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发行人2024年末对收购汉高信息产生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合理。
*镜联易购根据国众联评估师出具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杭州镜联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5)第3-0085号),经国众联评估师测试,镜联易购的相关资产组在2024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1765.27万元,剔除商誉后资产组账面价值为7.03万元,资产可收回金额为6.38万元。经查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会计师说明,保荐机构、政旦致远会计师认为,包含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剔除商誉后资产组账面价值,需对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发行人2024年末对收购镜联易购产生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合理。
(2)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商誉减值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每年年度终了聘请评估师对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国众联评估师出具了2023年度及2024年度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报告。经查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会计师说明,保荐机构、政旦致远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及国众联评估师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当自购买日起已按照合理的方法分至相关的资产组,国众联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
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充分分析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与商誉减值测试相适应的评估方法,年审会计师针对商誉减值测试实施了适当的审计程序,经核查,商誉减值的相关评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4-1-2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商誉减值相关会计处理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会计师说明,保荐机构、政旦致远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求对商誉进
行初始确认,并于各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行人系将收购汉高信息、镜联易购资产组的成本中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初始计量准确。发行人管理层、年审会计师自2023年以来均对汉高信息、镜联易购资产组是否存在特定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于2023年末、2024年末分别计提商誉减值530.09万元及1214.16万元,发行人已详细披露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确定过程及其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相关商誉减值信息披露充分、真实。
收购时点汉高信息、镜联易购的评估报告中使用的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
差异系标的公司自身定位及经营业务调整所致。发行人已于2023年、2024年分别计提商誉减值准备530.09万元、1214.16万元,不存在集中大额计提商誉减值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商誉余额为0元,不存在大额商誉而未计提或较少计提减值的情形,商誉计提过程谨慎合理。商誉减值原因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结论
基于对保荐机构、政旦致远会计师的合理信赖,经查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会计师说明,并基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及判断,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汉高信息、镜联易购商誉减值测试参数选取具备合理性。收购前后,汉高信息、镜联易购财务数据存在一定变化,主要系其供应商体系的变化及其对业务模式的调整所致。发行人2024年末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备合理性,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三、结合公司商标被撤销以及存在撤销风险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说明
发行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商标,对生产经营、品牌维护及本次募投项目实
4-1-2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施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第17924729号、第17924728号、第1091684号及第1091685号
争议商标所涉商标权撤销审查及行政诉讼相关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相关注册商标证书、申请文件,以及相关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3、查阅了发行人与品牌方签署的专项推广宣传合同、合同履行资料等发行
人为品牌方提供推广及宣传服务的资料。
4、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第35类注册商标管理规范》。
5、登录中国商标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等网站查询公示信息。
6、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内容
1、发行人商标被撤销及存在撤销风险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题述争议商标被撤销及存在撤销风险(以下简称“商标撤销事宜”)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如下:
序类申请撤销商标撤销事宜的具体情况及最是否涉及本次募投争议商标
号别第三人新进展项目及具体形式
2024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
权局根据第三人申请,以该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是,涉及“连锁眼镜由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复审门店建设及升级改决定。造项目”及“总部运
2024年8月13日,发行人向北营管理中心及品牌第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设项目”,具体形马赫汀国
17924729请求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式主要包括拟将该
135际贸易有
号“”商上述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商标在内的组合商限公司标出决定。标用于对外品牌宣
2025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传、拟签订的商务推
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发行广合同、“博士眼镜”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该商标在相线上线下门店及品
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牌体验中心门头等。
效的商标性使用,上述复审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判决撤销国家知
4-1-2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类申请撤销商标撤销事宜的具体情况及最是否涉及本次募投争议商标
号别第三人新进展项目及具体形式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商标撤销
复审决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024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
权局根据第三人申请,以该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复审决定。是,涉及“连锁眼镜
2024年8月13日,发行人向北门店建设及升级改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造项目”及“总部运请求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营管理中心及品牌第上述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建设项目”,具体形马赫汀国
17924728出决定。式主要包括拟将该
235际贸易有
号“”商2025年5月24日,北京知识产商标在内的组合商限公司
标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发行标用于对外品牌宣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该商标在相传、拟签订的商务推
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广合同、“博士眼镜”
效的商标性使用,上述复审决定线上线下门店及品对此认定有误,判决撤销国家知牌体验中心门头等。
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商标撤销
复审决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023年9月14日,国家知识产
权局根据第三人申请,以该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复审决定。
2023年12月20日,发行人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述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2024年10月28日,北京知识产
第1091684
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否,该注册商标专用
3号“”商35于辉
发行人的诉讼请求。发行人向北权已公告终止。
标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
权局作出该注册商标的撤销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终止。
2025年3月7日,发行人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上述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
4-1-2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类申请撤销商标撤销事宜的具体情况及最是否涉及本次募投争议商标
号别第三人新进展项目及具体形式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2025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驳回发行人的再审申请。
2024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
权局根据第三人申请,以该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复审决定。
2024年4月22日,发行人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马赫汀博
第1091684上述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
士国际贸否,该注册商标专用
4号“”商35出决定。
易有限公权已公告终止。
标2025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司
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发行人的诉讼请求。
发行人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复审决定及一审判决。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2024年8月23日,国家知识产
权局根据第三人申请,以该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初审决定。
发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向
第1091684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2025否,该注册商标专用
5号“”商35莫建红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权已公告终止。
标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复审决定。
发行人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024年8月23日,国家知识产是,涉及“连锁眼镜权局根据第三人申请,以该商标门店建设及升级改
第1091685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造项目”及“总部运号由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初审营管理中心及品牌
635莫建红“”决定。建设项目”,具体形商标发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向式主要包括拟将该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2025商标在内的组合商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标用于对外品牌宣
4-1-2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类申请撤销商标撤销事宜的具体情况及最是否涉及本次募投争议商标
号别第三人新进展项目及具体形式
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复审决定。传、拟签订的商务推发行人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合同、“博士眼镜”
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线上线下门店及品权局上述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牌体验中心门头等。
新作出决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上述诉讼中的申请撤销第三人均以争议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商标撤销申请,该等申请撤销第三人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注意到,第17924729号、第17924728号“”商标(以下简称“729、728号商标”)与第1091684号“”商标(以下简称“684号商标”)
所涉诉讼的裁判结果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在729、728号商标的生效判决中,法院认为,发行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行人为他人提供了不同于商品零售的推销服务,在指定期间内对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标性使用,因而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在684号商标的生效判决中,法院认为,发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对“推销(替他人)”服务的使用或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综合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争议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前述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因而判决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理解,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证据是否充分以及证明力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729、728号商标诉讼与684号商标诉讼中,申请撤销第三人所主张的
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对应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不同,729、728号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684号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经本所律师比对,729、728号商标诉讼就未重合指定期间(即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内729、728号商标的使用情况进一步提交了证据。
4-1-2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发行人729号、728号商标诉讼与684号商标诉讼所聘请的代理机构不同,所提交的证据亦不完全相同。经本所律师比对,729、728号商标诉讼中就重合指定期间(即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内所提交的证据多于684号商标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
2、关于发行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争议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
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基于上文“1、发行人商标被撤销及存在撤销风险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
所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第1091684号“”商标已于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撤销外,第17924729号及第
17924728号“”商标(以下合称“双马商标”)所涉行政诉讼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第 1091685 号“ ”商标(以下简称“DOCTOR 商标”)所涉行政诉讼尚未
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等注册商标的复审决定已被判决撤销或尚未生效,该等争议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发行人有权继续使用。
3、发行人针对商标撤销事宜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1)就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图样申请著作权及注册商标
*已采取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在上述商标撤销事宜发生之前,发行人已就与双马商标近似的图样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样式注册号类别注册日期有效期至
1929038992012.07.142032.07.13
29290390442012.06.072032.06.06
在上述商标撤销事宜发生后,发行人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已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4-1-2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就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样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序作品作品名称作品图样登记号创作完成日登记日期号类别国作登字
1 博士 DOCTOR -2024-F-0 美术 1993.03.21 2024.07.26
0218758
博士 国作登字DOCTOR+博
2 -2025-F-0 美术 1993.03.21 2025.01.08
士眼镜图文组合
0006547
博士国作登字
3 DOCTORGLASSE -2025-F-0 美术 2019.11.12 2025.01.08
S 系列 图文组合 0006546国作登字
4 双马图案 -2025-F-0 美术 1993.03.21 2025.01.08
0006548同时,发行人已就双马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样取得或申请了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样式注册号/申请号类别注册日期有效期至
16352963392022.09.212032.09.20
261365728442023.06.142033.06.13
38458034535正在申请,状态为复审中
*措施的有效性首先,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四章“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审查审理”,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该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因此,发行人就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样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能够降低后续第三方申请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可能性。
其次,双马商标仍为第35类有效注册商标,且发行人已取得与其图形外观和整体排列组合方式近似的图形在第9类、第44类商标上的注册商标权,并重新提交了第35类双马商标的注册申请,该等措施能够降低其他主体在相同商标类别上注册与双马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可能性。
4-1-2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固定及强化注册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使用的证据链条
*已采取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已与相关品牌方签署专项推广宣传合同,并通过收集、固定该等合同的履行资料,以及通过官网、公众号、报刊、展览会及门店场所等其他方式为品牌方提供推广及宣传服务的证据,不断固定并强化发行人相关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的证据链条。
*措施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发行人通过固定并强化发行人注册商标在核定注册服务上使用的证据,能够降低相关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风险。
(3)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及品牌维护机制
*已采取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商标撤销事宜发生后,发行人管理层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商标撤销事宜及相应的商标管理措施进行了分析论证。
根据上述管理层会议的相关意见,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制定并发布了注册商标管理规范,从公司制度层面明确了法务部、行政部、线上业务部、市场营销部、商品部、财务部、门店业务部、工程部及视觉设计部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对于注册商标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了发行人商标确权、使用、侵权监测及监督保障的全周期管理机制。同时,发行人定期通过飞书平台向全体员工发送内部商标合规指引,引导员工了解相关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及使用要求,通过线下调查反馈、线上浏览及商标注册专业机构支持等渠道,积极监测及搜集商标抢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线索,并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维权行动。
*措施的有效性
通过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及品牌维护机制,能够加强和保障发行人在注册商标使用及管理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并降低发行人的注册商标权益被侵权等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对发行人的商标管理及品牌维护产生积极作用。
4-1-2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针对商标撤销事宜采取或拟采取相关措施,且该等措施具有有效性。
4、商标撤销事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品牌维护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
在重大影响
已如上述,争议商标中的第17924729号、第17924728号及第1091685号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发行人有权继续使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若按照最坏结果原则预计,假设争议商标均被撤销,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品牌维护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发行人开展经营及实施募投项目对争议商标的依赖程度较小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眼镜零售连锁经营,本次募投项目中的“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及“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亦包含眼镜零售连锁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经营眼镜连锁业务中涉及使用争议商标的情形,通常是将争议商标与其他商标进行组合使用,并主要用于如下用途:
*在对外品牌宣传场景下,如在为他人推销眼镜产品时,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社交媒体、广告投放及活动现场使用组合商标的标识;
*在拟签订的各类为他人推销的商务合同上使用组合商标的标识;
*在“博士眼镜”线上线下门店及品牌体验中心门头使用组合商标的标识。
上述用途均与发行人眼镜连锁业务经营活动相关。但是,发行人开展经营及实施募投项目对争议商标的依赖程度较小,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在日常经营及未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系将争议商标与发行人其他商标进行组合使用,主要组合形式为“”,除争议商标外,发行人所组合使用的其他注册商标均为有效状态,不存在争议及纠纷,发行人有权继续使用。发行人未在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使用争议商标,不存在经营销售争议商标所涉产品的情况,未产生对应销售收入,若争议商标被撤销,不会对发行人销售收入造成直接影响。
其次,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主要从事眼镜零售连锁经营业务,已形成包含“博士眼镜”品牌在内的六大眼镜零售品牌,而争议商标仅为“博士眼镜”品牌门店门头所使用的组合商标的组成部分。从发行人所处业态来看,发行人的核心
4-1-2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竞争力集中体现在品牌影响力、销售网络规模、专业的服务水平和渠道优势等方面,无论是对于眼镜门店的消费者,还是发行人相关产品的供应商,眼镜门店门头、对外宣传资料等使用的商标,都并非其识别并选择商家的唯一决策依据。
最后,发行人“博士眼镜”品牌门店门头及对外宣传资料中使用的并非单一图样,而是多个商标以一定形式组合在一起的组合图样。除争议商标外,其他商标均为有效状态,同时,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218项境内商标,且其中部分注册商标图形与争议商标相近,假设争议商标均被撤销,发行人亦能够以其他有效注册商标替换争议商标。如上所述,替换争议商标不会对消费者或供应商识别并选择商家的决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继续使用争议商标的风险较低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的商标注册制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所涉商品及服务不存在强制注册商标的要求。因此,即使争议商标均被撤销,在无第三人取得与前述图形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情况下,发行人仍可继续使用该等商标所涉图形。
其次,关于双马商标,如上文“3、发行人针对商标撤销事宜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已就与双马商标相同、近似及与其他图形组合后的图样取得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该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同时,双马商标仍为第35类有效注册商标,且发行人已取得与其近似的“”图形在第9类、第44类商标上的注册商标权,并重新提交了第35类双马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因此,其他主体在相同注册类别上申请与双马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被核准的可能性较低。关于 DOCTOR 商标,由于发行人主要将其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而未单独使用,且 DOCTOR 商标在商标组合中通常不处于显著位置,因此,因在商标组合中使用 DOCTOR 字样而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低。
4-1-3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最后,即使相关主体后续就争议商标图形取得商标注册,发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主张在先使用权利,即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争议商标。
(3)发行人已就商标撤销事宜采取了相关有效措施如上文“3、发行人针对商标撤销事宜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已就商标撤销事宜采取了有效应对措施,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就相关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著作权及注册商标等措施为零售连锁经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做法,能够降低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商标侵权等风险,并对发行人的商标管理及品牌维护产生积极作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马商标及DOCTOR 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发行人有权继续使用,若按照最坏结果原则预计,假设争议商标均被撤销,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品牌维护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第1091684号商标已于二审判决生
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撤销外,双马商标所涉行政诉讼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DOCTOR 商标所涉行政诉讼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等注册商标的复审决定已被判决撤销或尚未生效,该等争议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发行人有权继续使用。
2、针对题述商标撤销事宜,发行人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就争议商标
相同或近似图样申请著作权及注册商标、固定及强化注册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使用
的证据链条以及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及品牌维护机制,该等措施具有有效性。
3、发行人开展经营及实施募投项目对争议商标的依赖程度较小,且继续使
用争议商标的风险较低,因此,题述商标撤销事宜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品牌维护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审核问询函》问题2:
4-1-3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75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
135012.2018000.00项目一)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222998.807000.00项目二)
3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9277.317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5500.005500.00
合计72788.3137500.00
注: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项目一拟在重点城市开设225家智能眼镜门店,并对目前的老旧门店进行升级改造。2020年至2024年公司年度新开门店分别为52家、114家、67家、51家、78家,年均新开门店数量为72.4家。截至2024年末,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的25个省、市、自治区拥有557家门店。
项目二计划在深圳市购置办公场地建设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并在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建立公司品牌形象体验中心,募集资金拟全部投入场地购置及装修。项目三拟投入业务系统、IT 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建设。
三个项目计划建设实施周期为36个月,项目一建设完毕后平均销售毛利率
70.63%,报告期各期,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61.84%、63.07%和61.71%。项
目二和项目三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不涉及效益测算。三个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内容均为资本性支出,补充流动资金属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为14.67%。
公司在2023年之后存在研发费用,主要涉及收购汉高信息及镜联易购所产生 IT 软件开发费用。公司拟设置智能眼镜专项研发投资约 6000 万元,用于与智能眼镜相关的技术研发、产业链公司投资。本次募投项目一拟在门店设置智能眼镜专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2600.43万元、19354.09万元和
19933.56万元,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2022及2023年,公司不存在短期借款。
4-1-3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2017年首发项目包括“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存在延期、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请发行人:(1)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本次各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产品及客户、市场竞争情况等,分别对应说明与公司现有业务、首发两个项目的具体区别和联系,是否涉及新业务、新产品或新服务。(2)结合智能眼镜行业及公司发展情况、三个项目具体内容、场地合同期限、项目规划进度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3)结合眼镜产品使用寿命、各地区市场需求差异、报告期内闭店情况、公司销售情况、现有产能及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等,说明项目一扩张门店数量测算依据及合理性、门店扩产是否与现有各地区门店网络存在重复,装修费用、仪器设备投入等投资规模是否审慎、合理,本次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新增产能具体消化措施,是否存在过度融资。(4)各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需要前置审批特许经营的业务,相关实施主体已获取的资质是否已完整覆盖其预计开展业务范围,相关人员配备是否已获取相应资质,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实质障碍。(5)结合项目用地计划,基地建设的设计规划、人均面积、具体用途,说明项目二建筑面积是否与项目人员规模匹配,相关建设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如涉及厂房建设,列示具体厂房建设计划并说明是否仅自用,本次募投项目的其他项目是否涉及上述情况。(10)补充说明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终止等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请律师核查(1)-(5)(10)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本次各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产品及客户、
市场竞争情况等,分别对应说明与公司现有业务、首发两个项目的具体区别和联系,是否涉及新业务、新产品或新服务。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查阅了发行人 IPO 申报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1-3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内容
1、结合本次各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产品及客户、市场竞争情况等,对应
说明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具体区别和联系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500.00万元(含37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一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35012.2018000.00
项目二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22998.807000.00
项目三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9277.317000.00
项目四补充流动资金5500.005500.00
合计72788.3137500.00
(1)项目一
根据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拟在全国重点城市扩展225家眼镜门店,同时升级改造发行人部分现有门店。该项目拟建设或升级的眼镜门店主要服务于终端线下零售消费者,拟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镜架、镜片、太阳镜、老花镜、隐形眼镜等产品。项目一是发行人在现有销售渠道基础上,结合眼镜零售行业发展特点、发行人战略规划方向而实施的门店扩张计划,是现有业务的扩产项目,旨在拓展优质门店资源、优化全国门店布局及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发行人提升市场份额、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发行人升级改造门店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位翻新,目前发行人部分门店开业时间较久,门头标识、内外部装修风格较为陈旧,室内功能区布置和商品陈列有待升级,发行人拟引入新的商品陈列及展示体系,拓展智能眼镜新品类,统一新老门店的整体装修风格,进一步提升发行人门店专业化形象,为顾客营造更加舒适、良好的购物环境,以促进门店销售收入的持续增长;二是移位翻新,发行人部分门店在开设时未能占据商场最匹配的铺位,若商场中其他匹配铺位出现空缺或者门店租赁合同到期,发行人会及时选择新铺位并进行移位装修,以不断优化发行人现有门店的场地布局。
目前我国国内眼镜零售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行业内竞争较为充分。但随着头部零售企业持续加大门店拓展力度,以及“内容营销+本地生活化”的趋势不断深化,市场资源逐步向优势企业集中,规模化发展趋势初现端倪,包括发行人、
4-1-3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宝岛眼镜、宝视达、千叶眼镜、亮视点及大明眼镜等在内的大型眼镜零售连锁企
业已凭借供应链管理、专业人才储备以及品牌运营等方面的积累,逐步构建起较强的竞争优势。本项目即为基于发行人业务现状、顺应行业发展趋势,通过加大优质门店拓展力度及适当升级改造现有门店,从而提升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而实施。
(2)项目二
根据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拟在深圳市购置办公场地建设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并在重点城市建立发行人品牌体验中心。发行人建设总部运营管理中心系为增强发行人业务开展的稳定性,提高发行人经营管理效率,实现降本增效,同时对相关场地、人员、设备进行补充,满足发行人日益增长的管理和办公需求;品牌体验中心系发行人为全方位提升发行
人品牌影响力,选择重点城市核心商圈的优越位置打造。该项目是发行人为满足业务规模扩大而日益增长的管理需求、优化发行人运营管理环境以及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管理效率而实施。
(3)项目三
根据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项目拟在发行人现有信息化基础上,升级改造业务支持和管理系统,加大 IT 基础设施以及数据安全投入,从数字化门店、数字化运营管理、数字化营销、数字化作业、数字化交易、数字化加盟、业务中台和数据中台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提升发行人整体的数字化水平,保障各连锁门店高效有序运转,提升发行人运营管理效率。
本项目建设是发行人顺应数字化转型趋势、提升运营效率、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根据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的数字化平台规划升级架构设计如下:
4-1-3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以上架构图中橙色及红色部分为需持续升级、建设的部分,即本项目建设的重点内容,其他部分为发行人信息系统现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信息系统现状与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拟升级建设方向如下:
系统架构部发行人信息系统现状主要升级方向与内容属性分
*升级门店管理系统,实现对员工权限设置、业绩提成、排班等员工管理,进行经营数据统计、销售趋势分析;
目前发行人已初步建立 * 建设 AR 选镜工具,具备试戴体验、面部分析与业务数字化门店,能够通过推荐、效果对比分享等功能,提升客户购物体验;
支持门店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建设智能监控系统生成巡店报告,推进门店标准数字化
和管门店连锁管理,但仍需化管理,可监测门店客流信息、动线设计;
门店
理系对上述系统持续进行迭*建立电子价目表,实现门店产品价格实时更新,统代升级及建设新的数字具备搜索和筛选功能,帮助顾客快速找到所需产化门店系统。品,提供价格比较和分析功能;
* 建设 LBS 大数据选址系统建设,通过对人流数据、地段数据、商业数据等进行分析,实现门店精准选址。
4-1-3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系统架构部发行人信息系统现状主要升级方向与内容属性分目前发行人已初步建成
* 建设 CEM 系统,收集和分析全渠道客户反馈信数字化营销模块,实现息,预警和挽回流失客户,提高客户满意度;
了营销助手、CRM 客户
*私域商城升级,在私域商城新增线上验光预约、数字化管理、私域商城等功能,线上配镜等功能,拓宽门店经营时间和空间,提升营销但上述功能尚存在不够客户线上购物体验;
智能、客户反馈信息不
* 增加更多内容形式嵌入,增加 CRM 条件维度,完备等问题,需要持续提高客户营销的精准性。
迭代升级。
目前发行人数字化作业
* 建设 OMS 订单系统,实现线上渠道更高效的订模块已依托汉高 ERP 系
单处理和跟踪、智能化分配与调度、精准库存管理
统进行作业流程管理,和预测;
并结合飞书多维表格辅
*高效优化管理供应商信息,基于协同计划与预测数字化助作业任务,对发行人在线协同,实现高效采销配对接,降低成本(采购、作业整体作业效率有一定的库存和运营成本)、提升质量(管控供应商质量和提升,但数字化作业模追溯改进);
块尚未实现 SRM 采销、
*推动仓库结构性优化,实现库存实时监控、出入供应商管理、WMS 仓储
库流程优化,具备自动分析和报表功能。
作业数字化等功能。
目前发行人已通过汉高
* 在线协同系统、HRM 系统扩容:基于发行人经
ERP 系统及飞书多维表
营门店规模、员工数量的扩大,需对该等系统进行格实现初步的数字化运数字化升级扩容;
营管理,通过对运营数运营管*审批系统升级:对发行人现有审批系统进行升级据进行定期监控和分理改造,实现自动化审批和移动审批功能,实时跟踪析,发行人的运营管理进度增强透明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问题,效率得到一定程度提保存和追溯审批历史记录。
高。
目前发行人已实现合同*建设费用控制系统,自动进行审批流程,对支出管理、签约、发票管理进行实时监控,对数据进行智能分析,提供决策依等交易的数字化建设,据;
数字化但上述功能仍待进一步*对现有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升级,集中存储和分析交易升级优化,同时数字化数据,支持协同和文档管理,实现合同全生命周期费控系统、资金管理系数字化管理,增强业务合规性管控;
统及电子档案系统尚待*优化电子签约系统,提高签约效率、降低成本、建设。保障安全,并实现数字化管理。
目前发行人采用自研加
盟采购系统,实现加盟 * 建设 DMS 加盟商管理系统,该系统具备订单管业务的采购、库存和订理、库存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功能,可提高管理数字化
单一体化管理,但数字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加盟
化加盟系统尚未集成销*升级智能订货系统,实现加盟商订单高效处理,售订单管理、库存管理提供便捷订货体验。
等功能。
*建立商品中心模块,实现对商品品牌的维护、查询、属性以及属性组管理等相关功能;
目前发行人在小范围内
*建立库存中心模块,实现仓储、库存、出库全流业务中尝试自研系统,探索适程数字化处理;
台用于发行人业务的中台
*建立订单中心模块,实现订单全生命周期管理,架构。
以及对订单的产生、合并拆分、流转等信息实时处理的功能;
4-1-3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系统架构部发行人信息系统现状主要升级方向与内容属性分
*提供高效结算、发票管理等能力,包括对销售、采购、资金等多种场景单据的核对,以及应收、应付的审核结算功能等。
* 升级智能 BI 分析系统及其经营数据分析能力,目前发行人已建立数据
实现智能的可视化展示,通过数据分析实现经营预仓库和可视化图表BI能数据中测和预警功能;
力,但仍需更广的业务台*升级数据仓库模块,提升现有数据仓库的存储容覆盖和更深的经营数据
量和性能,提高对更多数据类型的支持能力,实现维度穿透。
多模态数据分析。
目前发行人已部署1个
本地物理机房,当前云 发行人计划增加对 IT 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云服基础投机房容量规格已达可用务器数量,提高数据存储能力;提高网络带宽,加入标准,若要实现完备功快数据分析能力;增设缓存数据库,提高系统对经能,需进行进一步升级营数据规模扩大的承载需求。
扩容。
*进一步建设大数据研发治理套件,完成数据集目前发行人使用火山云
成、开发、运维、治理、资产、安全等全套数据中数仓投(大数据研发治理套台的平台建设;
入件)构建数据仓库,实IT 基 * 实现湖仓一体分析服务,达到一站式海量数据存现数据的统一管理。
础设储、计算和交互分析的能力。
施投目前发行人使用字节跳*增加云监控投入,实时监控基础设施的运行状入 系统监 动 netcare系统进行实时 态,及时发现系统问题;
控监控,保障系统稳定运*升级日志服务,实现应用系统日志采集、检索分行。析的功能。
根据目前发行人门店经
办公硬营需求,发行人已配备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发行人计划新购置办件投入电脑、打印机、扫码设公硬件,以满足门店规模扩大的运营需求。
备等办公硬件。
目前利用火山云提供的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发行人计划对网络基网络基
公网 IP 服务及 1 条互盟 建进行硬件升级改造以及设备扩容,以适配新增门建投入专线构建企业网络。店及未来多端口顺畅的使用需求。
* 增加 DDoS 基础防护投入,为云内公网 IP 提供DDoS 防护能力,实时应对 DDoS 攻击问题,保障业务的稳定、安全运行;
目前发行人采用火山云
*升级云安全中心,实现入侵检测、资产暴露面测的云防火墙和云安全中
云安全绘、漏洞扫描修复、配置风险检查等安全能力,保心保障发行人云环境安
护云上主机和容器安全,构建便捷的安全运营体全。
系;
信息
*提供互联网边界访问控制、访问关系可视化、日安全志审计等功能。
投入
目前发行人部署飞连杀随着未来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发行人计划加大办公安毒服务,实现办公终端对办公安全的投入,实现身份与应用治理、办公组全安全的防护。网与注入、统一终端管理、数字安全保护等功能。
目前发行人定时备份火
随着发行人数据量的增加,发行人计划加大对数据数据安山云对象存储中的数
安全的投入,定期备份核心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全据,确保数据安全性和性和完整性。
可恢复性。
4-1-3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发行人可在以下方面实现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精准营销:发行人将打造数字化门店,实现多渠道订单的整合与统一管理,借助数据分析能力的提升洞察消费者行为与偏好,开展精准营销,提升购物体验和门店运营效率;*智能中台:本项目将对发行人业务中台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打通门店基础经营数据、商品数据、订单数据、库存数据等。通过规范各业务数据需求,确保各部门、各系统之间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提升数据流转效率与准确性。
升级后的数据中台将具备更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更智能的可视化展示以及更精
准的预测和预警功能;*供应链管理:本项目将全面提升供应链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从供应商管理、采销管理、仓配管理到智能化分配与调度、客户服务等多个维度进行升级优化,进一步实现供应链信息的共享与协同,实现与上游供应商在订单采购、退换货、库存管理等环节的密切对接,同时优化库存结构,将库存情况向各业务前端统一共享,整体降低采购和库存成本;*加盟管理:本项目将进一步优化加盟商管理系统,优化销售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和培训赋能管理等功能模块;*系统安全性提升:本项目将通过网络入侵检测、资产暴
露面测绘、漏洞扫描修复、配置风险检查等安全能力建设,保护云上主机和容器安全,帮助发行人构建便捷的安全运营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项目四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稳步增长,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发行人业务规模将持续扩大,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规模亦将进一步提高。本次拟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缓解发行人营运资金压力,为发行人的长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为实现发行人业绩的持续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基于上述,本次募投项目中,项目一是在发行人现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结合眼镜零售行业发展特点、发行人战略规划方向而实施的门店扩张计划,旨在拓展优质门店资源、优化全国门店布局,对发行人提升市场份额意义重大;项目二是发行人为满足业务规模扩大而日益增长的管理需求,优化发行人运营管理环境,提高品牌知名度而实施;项目三是基于发行人目前的信息化系统现状,为保障各连锁门店高效有序运转,优化数据处理能力,提高发行人全产业链的信息化水平而实施;项目四将补充流动资金,以保障发行人日常运营需求。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是基于未来发展战略及行业市场机遇而实施的,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密切相关。
4-1-3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结合本次各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产品及客户、市场竞争情况等,对应
说明与首发两个项目的具体区别和联系发行人首发两个募投项目包括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中,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属于新增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无关联;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与首发两个项目之间的具体区别和联系如下:
(1)与首发两个项目之间的具体区别
IPO 募投 本次募投区别项目项目
*建设背景:前次募投项目建设时,国内眼镜零售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发行人直营门店数量仅为三百余家,规模相对有限,品牌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次募投项目是在国内眼镜零售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头部企业加速门店网络布局的背景下实施的。截至2024年度末,发行人已拥有557家连锁门店,具备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和品牌知名度,门店规模显著扩大,品牌体系也更加完善。
但发行人门店规模仍需拓展,部分现有门店设施老化,亟需升级改造,以提升客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建设目的:前次募投项目建设时,发行人拟新设总统眼镜品牌门店体系,逐步向中高端消费市场拓展。同时,随着发行人旗下品牌影响力的提升和覆盖区域的增多,发行人区域管理模式与快连锁眼镜
营销服务速发展的业务现状不相适应,市场拓展、营销宣传、供应链管理、门店建设
平台建设售后服务以及人员培养效率均受到限制,出现了建设区域服务中及升级改项目心的强烈需求。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属于在前次募投项目渠道建造项目设基础上进行门店加密和市场区域的进一步拓展。同时为紧跟眼镜行业智能化的发展浪潮,积极布局智能眼镜产品领域,需进一步提高连锁眼镜门店数量,完善发行人业务布局,优化线下门店体验,提高发行人市场竞争力。
*建设内容:前次募投项目除建设直营门店以外,还在深圳、南昌等地建设区域服务中心,以更好地服务发行人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区域品牌提升的需求;本次募投项目基于智能眼镜的重大市场机遇,增加智能眼镜相关的项目支出,将设置智能产品展示专区,前次募投项目未包含该方面的专项规划。本次项目建设内容新增部分还包括对部分现有老旧门店的升级改造需求,发行人将更新现有部分门店装修风格,改善门店形象,提升品牌影响力。
*建设背景:前次募投项目建设时,发行人业务模式聚焦在线下门店,电商为创新业务,多个核心场景暂无工具支撑,属于发行人信息化系统的基础建设阶段;本次募投项目中拟进行的系统升级,系发行人在已有的多个业务渠道基础上,由于发行人业务规数字化平模及复杂度更高,对信息系统能力扩展性、稳定性等要求更高,信息化建
台升级建原有系统的技术架构、功能深度不足以支持以上业务可持续发展设项目设项目而进行的数字化升级建设。
*建设内容:前次募投项目侧重业务运营管理平台、集团管控平
台、物理基建建设,主要在于提升内外部运营管理基础能力;本次募投项目重点在业务系统智能化改造和安全建设方面的投入,如数字化营销、数字化作业、数字化交易、加盟数字化、云安全
4-1-4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IPO 募投 本次募投区别项目项目
等模块均为本次新增内容,主要在于核心业务枢纽建设和各板块场景深入建设,以提高发行人系统的智能化、数字化应用水平。
*建设性质:前次募投项目是将每个场景的基础信息化工具建设完成,是点状的系统建设,未充分考虑各系统之间交互的架构关系;本次募投项目围绕价值链、业务流,在多业务模式下建设共享服务,便于未来多系统之间的能力交互、数据互通,进而实现多部门业务间的高效协同,统一管理,数据共享。
(2)与首发两个项目之间的联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与IPO 募投项目“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均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扩展,即通过拓宽自有营销渠道,积极布局全国市场;本次募投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与 IPO 募投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均属于对发行人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3、本次各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业务、新产品或新服务
根据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在发行人现有门店体系、总部管理运营现状及信息化系统基础上,基于发行人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连锁门店扩张、总部升级建设及数字化升级,并补充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业务、新产品或新服务。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是基于未来发展战略及行业
市场机遇而实施的,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密切相关。
2、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均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扩展,但在建设背景、建设目的、建设内容方面存在差异;前次募投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与本次募
投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均属于对发行人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但在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性质方面存在差异。除前述项目外,本次募投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属于新增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无关联。
4-1-4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系基于发行人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连锁门店扩
张、总部升级建设及数字化升级,并补充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均不涉及新业务、新产品或新服务。
二、结合智能眼镜行业及公司发展情况、三个项目具体内容、场地合同期
限、项目规划进度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就智
能眼镜行业及发行人发展情况以及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查阅了发行人与相关方就智能眼镜、门店店铺以及数字化建设方面签订
的协议以及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并核查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
(二)核查内容
1、智能眼镜行业及公司发展情况
近年来由于智能硬件技术及 AI 大模型的快速发展,大量创业公司和知名品牌大厂开始瞄准智能眼镜领域发力,尤其是 Ray-Ban Meta 产品的市场成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对智能眼镜领域的关注。技术进步为智能眼镜注入了强大的计算能力和智能化功能,使智能眼镜从简单的信息显示设备逐渐演变为集语音交互、实时翻译、AR 导航、健康监测、智能助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终端。智能眼镜作为可穿戴设备领域的核心技术载体,融合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人工智能(AI)及物联网(IoT)等前沿技术,正在重塑消费电子、工业制造、医疗健康及军事安防等领域的交互模式。
国内产业政策环境为智能眼镜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2025年2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启动 AI 眼镜专项测试,测试项目涵盖了基本配置、音频、图像、防抖、交互、续航、安全隐私 7 个模块,旨在为 AI 眼镜行业提供可参考评价指标,推动技术创新升级和产业标准化进程,促进行业生态良性可持续发展,加速产业规模化落地。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深入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促进“人工智能+消费”,
4-1-4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加速推动包括智能眼镜在内的自动驾驶、智能穿戴、超高清视频、脑机接口、机
器人、增材制造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推广,开辟高成长性消费新赛道。
基于智能眼镜行业发展趋势,未来几年智能眼镜将处于市场渗透率快速提高的阶段。根据 Wellsenn XR 数据,2024 年全球 AI 智能眼镜销量达 152 万副,2025年预计部分传统手机厂商、互联网厂商等企业将会积极布局探索智能眼镜领域,推动 2025 年全球出货量进一步增长至 350 万副。到 2030 年,AI+AR 技术有望发展到成熟阶段,智能眼镜将进入到高速发展期,2030 年全球 AI 智能眼镜出货量有望增长至9000万副,2023年至2030年智能眼镜销售量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133%,市场前景乐观。
发行人积极拥抱眼镜智能化浪潮,努力将传统业务与智能业务更好地融合,致力于智能眼镜“最后一公里”的验配和销售服务。现阶段发行人正逐步推进眼镜门店的升级改造,已在150余家眼镜门店内铺设智能眼镜专柜。同时,发行人已与星纪魅族、雷鸟创新、XREAL、界环、李未可、小米 mijia 等智能眼镜品牌达成业务合作。
智能眼镜厂商销售渠道具有多元性。部分智能眼镜厂商线下开设品牌直营店用于展示品牌形象及销售,线上通过品牌官方网站、APP 以及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产品推广销售,也会同时与多家公司合作以拓展销售渠道。智能眼镜厂商选择与发行人合作,主要基于发行人的独特优势,一方面,发行人在全国多地布局500余家门店,覆盖面广,可直接触达大量潜在消费者,帮助智能眼镜厂商快速拓展线下市场,提升产品铺货率与市场曝光度;另一方面,发行人作为专业视光企业,在验光配镜服务上积累深厚,能够为有视力矫正需求的智能眼镜用户提供专业验光配镜服务。发行人将智能眼镜产品融入其门店的日常陈列与销售体系,并结合自身的会员体系与营销活动,可以为智能眼镜厂商提供专属推广资源,大幅提升产品的市场认知度与销量,通过专业渠道与技术产品的深度融合,实现市场拓展与用户体验的双重提升。发行人不仅是产品的销售渠道,更是智能眼镜产业生态的重要参与者。发行人线下门店网络构建起品牌与消费者深度交互的场景,通过专业的产品讲解与体验服务,能够有效降低智能眼镜这类高科技产品的消费决策门槛;线上渠道可以打破地域限制,扩大品牌辐射范围,实现精准营销与用户触达。
4-1-4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智能眼镜领域实现的营业收入规模尚小,主要系智能眼镜还处于技术积累阶段,相关产品的市场培育、研发进度、消费者接受度等仍需要一定的时间。但由于智能硬件技术、AI 大模型的快速发展,大量智能眼镜品牌厂商密集发布新品,推动智能眼镜出货量进一步增长,同时消费端对智能眼镜的认知度与购买意愿实现有效提升,预计未来智能眼镜业务的市场潜力较大。
2、三个募投项目具体内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文“1、结合本次各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产品及客户、市场竞争情况等,对应说明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具体区别和联系”部分所述。
3、场地合同期限、项目规划进度
(1)项目一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项目一的门店建设,计划建设实施周期为36个月,整体规划进度如下:
T+1 T+2 T+3项目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第一批门店评估洽谈▲
第一批门店立项、装修、▲
铺货、开业
第一批门店正式运营▲▲▲▲▲▲▲▲▲▲▲
第二批门店评估洽谈▲
第二批门店立项、装修、▲
铺货、开业
第二批门店正式运营▲▲▲▲▲▲▲
第三批门店评估洽谈▲
第三批门店立项、装修、▲
铺货、开业
第三批门店正式运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自2025年初至今,发行人新开门店的建设工作已陆续展开,发行人已开始选址评估、商务洽谈、内部立项等前期工作。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确定门店选址并签订协议的情况如下:
序门店名称城市区域业态品牌号
1 合肥银泰 IN77 博士店 合肥 华东 购物中心 博士
2 重庆时代天街 E 馆博士店 重庆 西南 购物中心 博士
3 福田 IN 城市广场博士店 深圳 华南 购物中心 博士
4南昌大悦城博士店南昌华东购物中心博士
4-1-4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门店名称城市区域业态品牌号
5罗湖益田假日广场博士店深圳华南购物中心博士
6 福田平安 PAFC MALL 总统店 深圳 华南 购物中心 总统
7 蛇口太子湾 K11 总统店 深圳 华南 购物中心 总统
8深业上城老佛爷百货总统店深圳华南购物中心总统
9南京玄武招商花园城博士店南京华东购物中心博士
10 广州番禺 K11 博士店 广州 华南 购物中心 博士
11深圳湾万象城二期总统店深圳华南购物中心总统
12重庆中央公园光环花园城博士店重庆西南购物中心博士
13福永怀德万象汇博士店深圳华南购物中心博士
14合肥经开山姆会员店合肥华东购物中心博士
15 壹海城 ONEMALL DOCTOR GLASSES 店 深圳 华南 购物中心 博士
16宝安大悦城博士店深圳华南购物中心博士
17 宝安大悦城 DOCTOR GLASSES 店 深圳 华南 购物中心 博士
18成都市高新区仁和新城博士店成都西南购物中心博士
19杭州亚奥万象天地博士店杭州华东购物中心博士
20深圳前海泰康医院店深圳华南医疗机构博士
21深圳坂田万科广场暴龙店深圳华南购物中心博士
22福州万象城总统店福州华南购物中心总统
23深圳前海书城博士店深圳华南购物中心博士
本项目中拟新建的门店主要计划在商场开设。目前,发行人已与多家知名商业集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本项目店铺场所的获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后续发行人将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积极有序推进店铺地址选定、内部立项、合同签署等事宜。
(2)项目二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计划建设实施周期为36个月,建设规划进度如下:
序号 项目 T+1 年 T+2 年 T+3 年
1前期规划调研▲
2场地购置及装修▲
3品牌体验中心租赁及装修▲▲▲
4设备购置及安装▲▲▲
5人员招聘及培训▲▲▲
6品牌推广建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拟建设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和品牌体验中心。
关于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发行人拟计划在深圳市购置办公场所作为总部运营管理中心。目前,发行人已完成前期功能区规划、市场调研工作、项目发改备案
4-1-4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等工作,正在结合购房需求、交通位置、楼盘环境、楼盘面积等综合因素与多个物业方进行洽谈。由于深圳市可供选择的商业办公楼房源较多,确定购置房产不存在障碍,发行人将在购置房产后开展装修等后续工作,积极推进项目进展。
关于品牌体验中心方面,发行人拟在深圳、上海、北京等地核心商圈设立品牌体验中心。目前,发行人已启动品牌体验中心的选址工作,筛选出多个候选场址供内部评估,并已开展了必要的前期调研和商务洽谈工作,后续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计划积极推进品牌体验中心的地址选定、租赁合同签署、场地装修等事宜。
(3)项目三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将在发行人总部建设,不涉及新增场地。本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36个月,规划建设进度如下:
序号 类型 T+1 T+2 T+3
1业务系统购置及实施▲▲▲
2 IT 基础设施投入 ▲ ▲ ▲
3信息安全建设投入▲▲▲
4人员招聘及培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完成数字化平台规划升级架构设计、供应商询价与概算评估、项目发改备案等工作,目前正在根据项目规划稳步推进数字化门店模块的定制化开发实施工作,并已与相关供应商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及支付了部分进度款。
(4)本次募投项目自有资金投入情况截至报告期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在按发行人的规划有序进行(补充流动资金除外),已使用自有资金投入913.89万元,尚需投入资金36586.11万元,各募投项目进度及资金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序拟投入募董事会后已使用董事会后已采已采购比例尚需投入项目名称
号 集资金 A 自有资金投入 B 购待付款 C D=(B+C)/A E=A-B
1项目一18000.00628.08330.535.33%17371.92
2项目二7000.00------7000.00
3项目三7000.00285.81218.887.21%6714.19
补充流动
45500.00------5500.00
资金
合计37500.00913.89549.413.90%36586.11
注:上述自有资金投入数据为初步统计,未经审计。
4-1-4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表中,项目一已投入资金主要用于新开门店的装修、老旧门店的升级改造和相关门店经营所需配套仪器设备的购置;项目三已投入资金主要用于数字化运
营管理系统的建设及发行人办公硬件投入。项目二尚未进行资金投入,主要系发行人正在结合购房需求、交通位置、楼盘环境、楼盘面积等综合因素与多个物业
方进行积极洽谈,尚未购置房产并装修布置。
4、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如下:
(1)技术储备
发行人作为国内知名的眼镜零售连锁企业,已经深耕眼镜零售行业近三十年,在连锁门店管控能力、品牌打造、专业服务与交付能力、供应商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在门店选址方面,发行人根据多年的选址经验和大数据分析,已建立了完善的门店选址方法,通过对新进城市的人口数量、密度、消费能力及消费习惯的分析,锁定拟进入商圈,根据不同的商圈特点,确定预选门店的店型和店址范围,运用选店模型、内部决策机制确定具体店址。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发行人始终重视 IT 系统建设,目前已拥有的主要系统情况如下:
序号系统名称功能介绍
综合管理、流程优化、库存管理、财务管理、客户
1 汉高 ERP 系统
关系管理等
2吉客云系统新云程电商业务处理系统
3科云系统三亚博镜电商业务处理系统
4金蝶财务系统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凭证
5门店订货系统门店向商品部进行镜架、太阳镜的选品采购申请
6合同管理系统数字化合同生命周期管理
7 WPS 软件 办公软件
8 数据仓库 ERP 数据清洗储存中心
9开票平台(百望云)发票与票据管理服务
10加盟采购系统加盟商入驻与采购管理平台
11门店监控系统门店视频监控
12组织协同系统围绕人力即时协同开放工具
13飞书管理系统内部流程管理、审批流程与数据留存、内部沟通
14易董平台公告与法规检索、案例查询系统
4-1-4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系统名称功能介绍
15移动支付系统移动支付收款服务
发行人先后建立了订单管理系统、物流仓储管理系统、客户采购平台、门店
订货系统等,并在原有 OA 系统的基础上引入飞书管理软件。因此,发行人在数字化建设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建设经验和实施基础,为后续发行人连锁眼镜门店建设、数字化信息系统升级奠定了技术基础。
(2)人才储备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高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不断完善员工培育体系,培育出了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发行人核心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深耕连锁眼镜行业多年,具有专业的行业知识经验和敏锐的市场洞察能力,为发行人的快速成长和高效运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发行人管理层一直高度重视发行人数字化建设,为配合数字化管理升级,近年来设立了数据运营部和效能改进部等部门,通过协同合作,深入分析有效数据,为发行人运营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的同时,亦积累了一批数字化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具有眼镜验光员或验光师资格的员工超过1500人,在视光领域的专业人才储备较为充足。
(3)专利储备
发行人主要从事眼镜连锁零售业务,目前所取得的专利均围绕眼镜连锁主营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3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名称权利人申请号专利申请日专利类型专利来源号
1一种骨传导眼镜发行人20172126963042017.09.29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2一种骨传导眼镜发行人20172127424102017.09.29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3一种骨传导眼镜发行人20172127794912017.09.29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4骨传导眼镜发行人20173047080572017.09.29外观设计原始取得展示柜(标准中高
5 发行人 201630303778X 2016.07.05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柜 B)展示柜(ZELE 中
6发行人20163030377752016.07.05外观设计原始取得岛矮柜)展示柜(ZELE 半
7发行人20163030355912016.07.05外观设计原始取得高柜 A)展示柜(ZELE 高
8发行人20163030367682016.07.05外观设计原始取得柜 B)展示柜(ZELE 高
9发行人20163030355872016.07.05外观设计原始取得柜 A)
4-1-4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专利名称权利人申请号专利申请日专利类型专利来源号展示柜(标准高柜
10发行人20163030349172016.07.05外观设计原始取得
B)
桌子(ZELE 大平
11发行人20163030365182016.07.05外观设计原始取得
桌)江西新
12超声波清洗机20193074417952019.12.30外观设计原始取得
云程一种金属贴章火江西新
1320192151548902019.09.12实用新型原始取得
机云程
(4)设备储备
发行人目前已在门店及运营管理中配备了一些数字化设备,具备一定的硬件设备基础。发行人配备了办公设备、仪器设备、验光设备等与业务经营管理相关的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前述设备资产原值金额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发行人总部及区域管理中心亦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用于存储和处理业务数据、客户数据、供应链数据等,该等设备具备一定的数据处理能力,能够部分满足数字化平台升级后对数据存储与运算的需求。
(5)市场储备
市场拓展方面,众多的连锁门店网络、优质的客户资源是发行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行人高度重视产品市场需求,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定制化的眼镜产品和专业化的验配服务。发行人连续多年被评为“深圳老字号”“深圳连锁经营50强”,在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同时,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差异化品牌定位,打造六大品牌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包括“President optical”定位于“高端定制”、“博士眼镜”定位于“专业视光”、
“Boojing”定位于“新消费零售”、“zèle”定位于“时尚快消”、“砼(石人工)”
定位于“全国加盟”以及“ZORRO”定位于“复古文化主题”。发行人持续优化门店品牌体系化建设,开展多元化品牌营销活动,从而拓宽目标消费群体的范围,实现品牌效应和连锁优势,进一步夯实发行人在眼镜零售领域的领先地位,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由于近年来智能眼镜行业硬件技术、AI 大模型快速发展,智能眼镜市场将处于快速提高市场渗透率阶段。发行人该业务金额及占比尚小,但增速较快。目前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按规划正常推进,发行人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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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设备等储备,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三、结合眼镜产品使用寿命、各地区市场需求差异、报告期内闭店情况、
公司销售情况、现有产能及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等,说明项目一扩张门店数量测算依据及合理性、门店扩产是否与现有各地区门店网络存在重复,装修费用、仪器设备投入等投资规模是否审慎、合理,本次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新增产能具体消化措施,是否存在过度融资。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沙利文咨询、艾瑞咨询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审
计报告、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发行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或报价文件等资料。
2、就大型眼镜连锁企业门店扩张情况进行了网络检索,查阅了部分连锁经
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所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再融资预案及反馈问询回复等文件。
3、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内容
1、眼镜产品使用寿命、各地区市场需求差异
(1)眼镜产品使用寿命
根据沙利文咨询数据,中国消费者更换眼镜的频率在1年至2年之间的占比较高,其中,2024年度中国眼镜消费者在1年至2年以内更换眼镜的占比为71.3%。同时,不同年龄人群呈现不同的换镜周期。对于儿童及青少年群体而言,
由于处于身体快速成长阶段,同时也是近视高发期,他们的眼镜产品使用周期相对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甚至需要更频繁地更换镜片以适应视力变化;18岁至45岁之间的成年人,其近视度数相对稳定,视力状况也趋于成熟,换镜周期为1-2年;45岁以上的中老年群体虽然老花度数会有一定变化,但相较于青年人,他们对功能性镜片的需求相对较小,这一年龄段消费者更加注重眼镜的舒适度和实用性,换镜周期会延长至2-3年。
(2)各地区眼镜市场需求差异
根据艾瑞咨询数据,从国内区域消费力分析来看,华南区域购镜花费较高,眼镜单价在801元以上的比例为61.8%,在所有区域中排名第一;华东、华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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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眼镜产品购买力较强,眼镜单价在801元以上的比例分别为59.2%、57.9%;
西北、西南地区眼镜单价在801元以上的比例分别为55.8%、55.3%;华中、东
北地区眼镜单价在801元以上的比例较低,分别为51.0%、50.3%,具体如下:
[SERIES NAME] [SERIES NAME]
[SERIES NAME] [SERIES NAME]
[SERIES NAME] [SERIES NAME]
[SERIES NAME] [VALUE] [VALUE]
[VALUE] [VALUE] [VALUE]
[VALUE] [VALUE]
37.5%36.8%
32.2%34.8%33.9%27.9%34.9%
10.4%9.9%
5.9%9.5%
10.8%11.5%12.8%
华南华东华北西北西南华中东北
400元及以下401-800元801元以上
2、报告期内闭店情况、公司销售情况、现有产能及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
(1)发行人现有产能及销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直营门店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家
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9月
品品品品门店品牌开关牌期开关牌期开关牌期开关牌期店店更末店店更末店店更末店店更末换换换换
博士眼镜35235349393818368362443841520--379
President
156--7423-185555-15453--56
optical渠道合作
6---24262--4631--482----50
配镜中心
视光中心62--1231--1421-1141----15
Boojing -- -- 1 2 -- -- -- 2 -- -- -1 1 -- -- -- 1
zèle -- 2 -3 4 -- 1 -- 3 -- -- -- 3 -- -- -- 3
砼12-17--2--521-15------5
ZORRO -- -- -- 2 -- -- -- 2 -- 1 -- 1 -- -- -- 1
合计6335--4925047--4954833--5102323--510
注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门店数的统计口径为正常营业并存在营业收入的门店,各期开店数的统计口径为开始正式营业并产生营业收入的门店,各期关店数的统计口径为停止正常营业且不再产生收入的门店。
注2:总统眼镜门店2023年数量有所下降,主要系发行人精准市场定位、聚焦高端市场,提高了总统门店的规格标准,对部分不达标的总统门店进行了品牌更换。
4-1-5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作为眼镜零售连锁企业,发行人的主要产能即为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的连锁眼镜门店数量,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直营门店的数量分别为492家、495家、510家和510家。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各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6223.70万元、117586.55万元、120281.61万元,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80%。
(2)报告期内闭店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直营门店关闭数量分别为35家、
47家、33家及23家,占各年期末直营门店数量的比例分别为7.54%、9.55%、
6.67%及4.51%。闭店的主要原因系门店所在商超整体关闭、门店经营状况不佳、商圈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联营方未与业主续签合同、租金上涨幅度超出可承受范围以及自身发展战略发生变化而主动撤店等。
(3)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属于眼镜零售行业,业务模式主要面向终端个人消费者,以销售成品眼镜(包括镜架和镜片)及提供定制化配镜服务为主。在销售过程中,发行人通过线下实体门店提供专业的验光、配镜及售后服务,同时利用线上平台进行引流和销售。发行人仅存在少量处于加工制造环节的订单,主要涉及定制化眼镜产品(如离焦镜、特殊功能镜片等),这些订单通常需要根据消费者的验光数据和个性化需求进行加工,但占比较低。总体而言,发行人以现货销售为主,即消费者在门店或线上平台下单后,通常可以直接提货或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配镜服务。
3、项目一扩张门店数量测算依据及合理性、门店扩产是否与现有各地区门
店网络存在重复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营销服务渠道网络,是眼镜连锁行业公司争夺品牌制高点的必然选择。发行人拟通过项目一的建设扩大营销渠道布局,抢占高价值门店资源,优化全国门店布局,拟扩张门店数量测算依据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1)本次门店建设属于依据发行人战略规划进行的有序业务扩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当前眼镜市场规模持续扩张、新零售业态蓬勃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升级的背景下,发行人努力将传统与智能进行更好地融合,充分发挥自身在品牌、渠道、产品、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未来三年,发行人将通
4-1-5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过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整合行业资源,持续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同时积极扩张线下门店销售网络,逐步推进连锁眼镜门店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在行业中的规模效应和头部优势。因此,本次门店建设属于依据发行人战略规划进行的业务扩张,发行人将结合未来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零售网络建设。
(2)本次规划建设门店数量基于过往门店建设基础和节奏确定
根据发行人历史开店数据,2020年至2025年9月期间,发行人新开门店数量分别为52家、114家、67家、51家、78家及55家,年均新开门店数量为72.5家。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战略规划,发行人未来三年主要通过本募投项目开设直营门店(目前不存在其他重大门店建设计划)。发行人本次门店建设项目计划建设期为36个月,建设周期内各年度分别拟新建门店70家、75家和80家,年均新开门店数量为75家,与近年来发行人的开店节奏基本一致,门店扩展速度较为合理。
发行人拟通过多维度措施保障新设门店的收入水平和产能消化能力,具体包括:*精准选址与模型优化:优先布局一线及新一线城市核心商圈,选址模型以商圈客流、消费能力与竞争格局等维度综合评分锁定高价值商圈,确保单店坪效起点;*深化与优质客户的战略合作关系:发行人凭借其在视光行业多年积累的
深厚底蕴为战略客户的会员提供了全面优质的视光产品及服务,并持续深化合作模式及合作力度,提升市场占有率;*数字化营销与体验式服务并行:依托美团、大众点评等 O2O 平台和抖音、快手等兴趣电商平台宣传产品信息、优惠活动,并销售团购券,开展内容营销,门店铺设智能眼镜专柜并推行“先体验、后购买”模式;*深化会员体系与售后增值:发行人持续升级完善全渠道会员体系,并推出相关运营活动,做深单个客户价值,创造增量市场,提升用户粘性;*优化产品结构并强化自有品牌:与卡尔蔡司、依视路、豪雅等国际品牌深度合作,同时提升自有镜片、镜架销量占比。
(3)本次项目建设是对发行人现有门店体系布局的加密和完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4年末,发行人直营门店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建设完成前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门项目建设完成后门店布门店布局店分布局销售区域直营门店数直营门店数直营门店数占比占比占比量(家)量(家)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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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完成前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门项目建设完成后门店布门店布局店分布局销售区域直营门店数直营门店数直营门店数占比占比占比量(家)量(家)量(家)
华南地区27854.51%8638.22%36449.52%
华东地区13827.06%9944.00%23732.24%
西南地区6713.14%2812.44%9512.93%
华北地区91.76%104.44%192.59%
东北地区40.78%20.89%60.82%
华中地区71.37%----70.95%
西北地区71.37%----70.95%
合计510100.00%225100.00%735100.00%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营销网络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等地区,截至2024年末,发行人在华南、华东地区的直营门店占比合计为81.57%,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西南、华北等地区的眼镜零售市场未来增长潜力较大,发行人在该等区域的营销渠道布局不足,需要不断投入营销资源增强销售网络建设,以完善发行人的相关业务布局。因此,本次门店扩产计划是在发行人目前现有门店网络布局基础上进行的加密和完善,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4)同行业公司、消费连锁类上市公司门店扩张情况对比分析
根据网络检索信息及发行人的说明,近年来大型眼镜连锁零售企业加快门店扩张步伐,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数字化转型和品牌建设等手段提升市场竞争力。
目前国内眼镜零售行业正处于关键变革期,随着头部零售企业持续加大门店拓展力度,市场资源将逐步向优势企业集中,规模化发展趋势愈发显著。
根据沙利文咨询数据,预计2023年至2030年中国眼镜门店数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7%,到2030年中国眼镜店数量将高达19.4万家。经检索网络信息,发行人所处行业内主要企业的门店扩张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门店扩张情况数据来源
2021年末,千叶眼镜共开立门店358家,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
千叶眼镜截至目前其门店数量已超400家官方网站
2022年至2024年,宝岛眼镜在中国大陆开行业研究报告及其官
宝岛眼镜
设的门店数量较为稳定,约为1200家左右方网站截至2025年5月,亮视点在中国已开立超安心加盟网及媒体报亮视点过300家门店道
截至2023年3月,大明眼镜已开立1000大明眼镜创业加盟网余家门店
截至2021年末,木九十眼镜已开立超过木九十眼镜官方网站
800家门店
4-1-5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简称门店扩张情况数据来源
LOHO 眼镜开立的门店数量已由 2020 年 3
LOHO 眼镜 媒体报道月的700余家增加至2025年的1000余家宝视达开立的门店数量由2022年末的500郑州晚报及其官方网宝视达余家增加至2025年的800余家站
通过梳理对比部分连锁消费类上市公司在资本运作时新建门店的情况,发行人本次通过项目一进行门店扩张的比例处于相对合理水平,本次项目规划符合发行人发展规律,不存在过度扩张的风险。
公司主营融资建设新建门首次披露连锁门店募投项目名称简称业务方式周期店数时门店数扩张比例益丰药连锁
可转债新建连锁药店项目3年3900768450.75%房药店连锁
老百姓定增新建连锁药店项目3年1680489234.34%药店漱玉平连锁
首发营销网络建设项目3年68079785.32%民药店珠宝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
周大生首发2年1120209953.36%连锁目莱绅通珠宝
首发营销网络建设项目3年12149824.30%灵连锁珠宝 “曼卡龙@Z 概念曼卡龙定增3年8420940.19%连锁店”终端建设项目元祖股食品
首发营销网络建设项目3年30649861.45%份销售母婴母婴产品营销网络建
爱婴室用品首发3年13016280.25%设连锁
部分连锁消费类上市公司门店扩张比例均值53.75%眼镜博士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
零售可转债3年22551044.12%眼镜升级改造项目连锁
注:以上内容摘自各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再融资预案及反馈问询回复等文件。
在目前经济环境波动的情况下,发行人进行线下连锁眼镜门店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于:*低成本锁定优质资源,降低长期运营成本,目前经济环境背景下,核心商圈、社区周边物业租金处于相对低位,优质门店资源竞争压力缓解,发行人可以合理成本锁定黄金地段资源,为未来规模扩张与盈利增长奠定基础,符合连锁行业“低成本扩张、长期受益”的运营逻辑;*填补区域布局空白,完善全国营销网络,发行人门店集中于华南、华东地区,西南、华北等区域覆盖不足,新建门店将实现优势区域加密、空白区域突破,通过完善全国布局破解发展不平衡痛点,提升品牌渗透率与行业竞争力;*支撑全渠道协同,推动业务结构
4-1-5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升级,当前线下门店仍是发行人的核心流量与服务载体,新建门店将融入智能眼镜专区等数字化体验功能,实现线上引流与线下服务深度协同,弥补线上体验短板。同时承接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线下视光需求,适配高毛利功能性镜片销售需求,推动产品结构向高附加值领域升级,解决单店盈利增长放缓问题,强化全渠道综合竞争力。
基于上述,项目一的建设属于依据发行人战略规划进行的有序业务扩张,本次门店的拟建数量是基于发行人目前门店布局结构和历史建设节奏而确定,顺应了当前眼镜零售行业的发展趋势,与连锁消费类上市公司的门店扩张速度相比,发行人门店建设节奏合理。同时,发行人本次门店扩产计划是在发行人现有门店网络布局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密和完善,旨在提高市场占有率,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4、装修费用、仪器设备投入等投资规模是否审慎、合理
根据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项目一拟新建门店的装修费用、仪器设备投入等投资规模情况如下:
(1)装修费用
门店装修费用系根据单店装修费用、装修店铺数量确定,其中单店装修标准与不同品牌体系门店装修标准及规划建设面积相关。本项目中,发行人按照博士眼镜店、总统店、渠道合作配镜中心、视光中心四类门店分别测算,单店装修单价系根据店铺装修标准及历史经验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单店规划平均装修单价单店装修费规划店铺数装修费用项目面积(㎡)(元/㎡)用(万元)量(个)(万元)
博士眼镜店70480033.601846182.40
总统店80750060.00181080.00渠道合作配
60550033.0015495.00
镜中心
视光中心30450013.508108.00
合计24022300140.10225.007865.40项目一的建设计划在传统眼镜门店基础上增设智能眼镜销售专区。根据供应商的初步询价情况,智能眼镜销售专区装修预计需增加装修投资约500元/㎡。
因此,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门店的历史装修费用情况,本次门店装修费的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元/㎡
4-1-5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报告期内门店装修智能眼镜专报告期内门店(含智能眼项目一装修单品牌体系价格均值项投入单价镜)装修价格均值价测算
博士眼镜4675.16500.005175.164800.00
总统眼镜7021.79500.007521.797500.00渠道合作
3831.42500.004331.425500.00
配镜中心
视光中心4828.30--4828.304500.00
注1:根据发行人的规划,本项目中视光中心类型门店不考虑智能眼镜装修投入;
注2:门店装修价格已剔除利用旧材料和设备因素,选择与本次规划建设面积相当的门店进行测算。
根据上表,发行人项目一中博士眼镜、总统眼镜及视光中心门店的测算装修价格低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门店装修价格均值(含智能眼镜投入),渠道合作配镜中心的测算装修价格高于报告期内门店装修价格均值的主要原因为:*该体系门
店的坪效水平较高、客流量较大,发行人为提升品牌影响力提高了门店装修预算;
*合作方根据历史合作情况对装修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测算投资时将标准适当上提,符合发行人目前与渠道合作的背景情况。因此,与发行人历史装修标准相比,项目一预计的装修费用整体较为谨慎、合理。
(2)仪器设备投入
本项目的仪器设备投入主要包括门店运营所需的验光设备、测量设备等。发行人根据历史店铺开设所需仪器设备品类、规格及数量进行预估,进而确定本项目单店仪器设备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单店仪器设备投资门店数量(家)设备投资
博士眼镜店13.031842398.26
总统店33.4818602.71
渠道合作配镜中心33.4815502.26
视光中心24.808198.40
合计104.802253701.63其中,门店设备需求数量根据发行人历史门店运营情况确定,单价根据近期供应商的报价确定,不同品牌的门店设备投资明细如下表所列示:
单位:万元单数店铺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总价位量
生物测量仪 蔡司 Colombo lOL Lite 台 1 7.00 7.00博士眼
电脑验光机 天乐 KR-9800 台 1 1.45 1.45镜标准综合验光仪组
店铺 天乐 TCS-880 台 1 1.28 1.28合台
4-1-5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数店铺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总价位量
肺头 天乐 CV-7800 台 1 2.60 2.60
焦度计 天乐 TL-6700 台 1 0.40 0.40
镜片箱黄海260型台10.220.22
瞳距仪 康拓 HX-400 台 1 0.09 0.09
小计13.03多功能自动检
天乐 VX105 台 1 6.90 6.90眼仪四合一
生物测量仪 蔡司 Colombo lOL Lite 台 1 7.00 7.00
中心定位仪 蔡司 i.Terminal2+IPAD 台 1 13.20 13.20
电脑验光机 天乐 AKR-910 台 1 1.80 1.80总统标
综合验光仪-
准店铺 天乐 TCS-860 台 1 1.28 1.28组合台
肺头 天乐 CV-7800 台 1 2.60 2.60
焦度计 天乐 TL-6700 台 1 0.40 0.40
镜片箱黄海260型台10.220.22
瞳距仪 康拓 HX-400 台 1 0.09 0.09
小计33.48多功能自动检
天乐 VX105 台 1 6.90 6.90眼仪四合一
生物测量仪 蔡司 Colombo lOL Lite 台 1 7.00 7.00
中心定位仪 蔡司 i.Terminal2+IPAD 台 1 13.20 13.20
渠道合 电脑验光机 天乐 AKR-910 台 1 1.80 1.80
作配镜综合验光仪-
天乐 TCS-860 台 1 1.28 1.28中心组合台
肺头 天乐 CV-7800 台 1 2.60 2.60
焦度计 天乐 TL-6700 台 1 0.40 0.40
镜片箱黄海260型台10.220.22
瞳距仪 康拓 HX-400 台 1 0.09 0.09
小计33.48
裂隙灯 康拓 YZ5S 台 1 1.00 1.00
生物测量仪 蔡司 Colombo lOL Lite 台 1 7.00 7.00
角膜地形图 Medmont E300USB 台 1 6.80 6.80视光中
电脑验光仪 尼德克 ARK-1 台 1 5.00 5.00心综合验光(牛康拓 CT-60 台 1 3.00 3.00
眼)
硬镜试戴片//台12.002.00
小计24.80
结合发行人与供应商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或报价文件进行对比分析,本项目的设备铺设情况与历史门店设备明细基本一致,发行人上述设备金额测算较为审慎、合理。
5、本次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新增产能具体消化措施,是否存在过度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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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本次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
*中国眼镜零售市场空间较大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眼镜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根据沙利文咨询数据,2019年至2024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42358.8元增长至54188.0元,年复合增长率达5%。预计到202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进一步增至67961.8元,年复合增长率为4.6%。
居民收入的稳步增长推动消费者对眼镜产品的需求从基础功能向高品质、个性化和时尚化转变。同时,随着健康意识的增强,功能性眼镜(如防蓝光、抗疲劳眼镜等)和高端镜片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此外,收入增长也促进了低线城市和地区的眼镜消费潜力释放,为行业开辟了新的增长空间。
近年来,随着近视人数的持续攀升,中国眼镜产品市场也迎来了快速增长。
据艾瑞咨询数据,预计到2027年,中国眼镜产品市场零售额将达到1210亿元,
2024年至2027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预估约为8.6%,尤其在离焦眼镜、运动眼镜、成人渐进眼镜市场将表现出较好的增长态势。
随着我国眼镜行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发行人拟通过本项目的建设拓展营销渠道,在全国重点城市开设连锁眼镜门店,及时抢占目标区域的高价值门店资源。
*智能眼镜产品需求不断增加,紧跟行业智能化市场机遇近年来,智能电子产品及 AI 大模型的快速发展为智能眼镜注入了强大的计算能力和智能化功能,使其从简单的信息显示设备逐渐演变为集语音交互、实时翻译、AR 导航、健康监测、智能助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终端。随着进入智能眼镜领域的厂商不断增加,预计2025年智能眼镜将进入新品密集发布期。根据 Wellsenn XR 数据,预计 2025 年开始,AI 智能眼镜将迅速提高市场渗透率,全球出货量将进一步增长至 350 万副,至 2030 年 AI 智能眼镜全球销量规模有望达到9000万副。
智能眼镜等设备通过集成 AI、AR 等技术实现语音控制和视觉感知的同步,提供了更为直观和自然的交互方式,使智能眼镜在教育、娱乐、运动、出行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广泛的应用前景,预计未来将与更多行业深度融合,创造出新的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
因此,发行人需要进一步扩展门店渠道网络,紧跟眼镜行业智能化的重大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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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促进门店销售收入持续增长
目前发行人的部分门店由于开业时间较长,存在门头标识、内外部装修风格已较为陈旧,室内功能区布置和商品陈列有待升级等问题。连锁门店作为发行人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场所,代表着发行人整体品牌形象,门店的环境和氛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对发行人的品牌认知度。为提升发行人门店整体形象、为顾客创造更加良好的购物环境,发行人计划对现有部分老旧门店进行升级改造,拟引入新的商品陈列及展示体系,统一新老门店的整体装修风格,以促进门店销售收入的持续增长。
*加速线上线下融合,推动业务创新与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完善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的布局,通过精细化运营、优化团购产品、加大引流力度来深度满足消费者的本地生活需求,加速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发行人全渠道布局。这一系列举措显著提升了发行人的市场覆盖面和服务能力,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购物体验。随着发行人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的持续优化和线上线下互动的深化,终端门店将能够更加高效地获取流量、提高转化率,并通过精准的会员营销和个性化产品推荐,进一步提升品牌价值与消费者忠诚度。本项目通过加大门店建设力度,旨在增强门店对线上流量的承接能力,通过线上赋能为线下门店注入新的活力。本项目的实施能够强化门店的销售和服务能力,助力发行人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抢占先机,为未来在眼镜零售行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通过项目一的建设进行门店扩张,是基于中国眼镜零售市场空间较大、智能眼镜产品需求不断增加、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及加速线上
线下融合的综合考虑,本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
(2)发行人本次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新增产能具体消化措施,不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形发行人本次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详见上文“3、项目一扩张门店数量测算依据及合理性、门店扩产是否与现有各地区门店网络存在重复”部分所述。
根据 Wellsenn XR 数据,目前全球人口已增长至约 80 亿,预计至 2035 年,全球人口将接近89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9年发布的《世界视力报告》,全球视力受损或失明人群超22亿人,占全球人口总数约28%,以近视人群为主体。
随着手机、电脑、游戏机等消费电子产品的不断普及,预计全球近视人数还会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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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人口的增长不断增加,至2035年全球近视人口或超过27亿。因此,全球视光矫正的需求非常庞大。此外,由于眼部保护意识提高、旅游业的恢复、社交媒体的影响以及气候变化和生活方式多样化的大趋势,消费者对保护眼睛和眼镜装饰的需求不断提高,对各类眼镜产品的购买需求不断增长。
中国市场方面,随着近视人群、老龄化人口增加,以及消费水平的提升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消费者对眼镜产品的需求从基本功能性向时尚、健康、智能等多功能方向发展,推动了市场规模的扩大,预计到2027年,中国眼镜产品市场零售额将达到1210亿元,2024年至2027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预估约为8.6%,尤其在离焦眼镜、运动眼镜、成人渐进眼镜市场将表现出较好的增长态势。
因此,发行人所处眼镜零售市场前景良好、市场空间较大,广阔的市场空间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消化提供了市场基础。
同时,针对新增产能,发行人基于相关因素,将采取措施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能力,具体包括:
*深化打造渠道品牌优势,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提供有力支撑消费者对眼镜渠道和产品的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和功能性等关注度日益提升,良好的品牌知名度是进一步推广发行人产品、扩大发行人市场占有率的重要保障。发行人自2014年起连续10年被评为“深圳老字号”“深圳连锁经营50强”,在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同时,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差异化品牌定位,打造六大品牌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品牌影响力,发行人将持续优化门店品牌体系化建设,开展多元化品牌营销活动,实现品牌效应和连锁优势,进一步夯实发行人在眼镜零售领域的领先地位。此外,发行人拟通过项目二的实施加大品牌建设投入,进一步提高品牌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巩固提升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因此,发行人将通过深化打造品牌优势,为本项目的实施、新增产能的消化提供有力支撑。
*进一步提升数字化信息水平及供应链管理能力,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经过多年发展,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在全国范围内的25个省、市、自治区拥有584家门店,积累了丰富的连锁眼镜门店运营管理经验、线上线下场景融合推广营销经验,在跨区域门店的管控力、复制力、品牌建设等方面具有突出
4-1-6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优势。发行人计划对业务中台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打通门店基础经营数据、商品数据、订单数据及库存数据等,确保各部门及各系统之间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提升数据流转效率与准确性,为发行人经营决策、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撑,提升发行人运营管理水平。发行人将全面提升供应链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从供应商管理、采销管理、仓配管理到客户服务等多个维度进行升级优化,进一步实现供应链信息的共享与协同。
因此,发行人将通过进一步提升数字化信息水平及供应链管理能力,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进一步丰富优质门店选址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眼镜零售门店作为消费者购买眼镜产品最主要的渠道,其选址至关重要。发行人根据多年的选址经验和大数据分析,已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门店选址方法。
发行人在新开门店选址过程中会进行充分论证,重点考虑城市商业氛围、城市消费能力、商圈成熟度、商业环境消费力水平、竞争对手情况、店面合作条件、经营预期以及对现有门店的影响等因素。发行人未来将持续扩展深化与大型商超集团、免税企业、医疗机构等的战略合作关系,进一步丰富发行人的优质选址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本次募投项目的门店建设速度较为合理,新建门店渐进式投入运营结合发行人历史开店数据,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门店建设速度符合发行人近年来的开店节奏,门店扩展速度较为合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将稳步实施,新建门店的投入运营将呈渐进式释放,发行人产能消化存在一定周期。通过梳理对比连锁消费类上市公司新建门店情况,发行人的门店扩张比例处于合理水平。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符合发行人发展的商业规律,不存在过度扩张的风险,亦不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况。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从眼镜产品使用寿命、地区市场需求、发行人报告期内闭店情况及销售情况、现有产能及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等因素来看,项目一建设属于依据发行人战略规划进行的业务扩张,门店建设数量是基于发行人目前门店布局结构和历史建设节奏而确定,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发行人装修费、仪器设备投入较为审慎、合理。由于眼镜产品需求持续增长,市场空间较大,本次募投项目门店建设速度合理,发行人已具备的相关优势及拟采取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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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可以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新增产能的消化,项目建设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不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况。
四、各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需要前置审批特许经营的业务,相关实施主体已
获取的资质是否已完整覆盖其预计开展业务范围,相关人员配备是否已获取相应资质,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
的具体情况,并就相关情况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查阅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眼镜行业相关服务技术规范。
3、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查询,以确认发行人
眼镜门店销售产品是否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
4、就发行人眼镜门店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配备人员
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事项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核查了发行人眼镜门店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关配备人员的资质进行了抽查。
(二)核查内容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包括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总部运营管理
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前述项目均不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特许经营的业务,相关实施主体及配备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均已取得,具体如下:
1、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根据《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计划新建门店及升级改造部分现有门店,前述门店主要从事光学眼镜、成镜系列产品、隐形眼镜系列产品及眼健康周边产品的销售,同时为消费者提供验光配镜、佩戴调试及视光服务等服务。
(1)关于医疗器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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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查询确认,发行人拟新建及升级改造的门店所计划销售的产品中,隐形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角膜塑形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从事前述产品的销售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门店涉及销售隐形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角膜塑形镜的,均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拟新建的门店未来将在取得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2)关于验配业务及其他服务
经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发行人确认,从事眼镜产品(角膜塑形镜除外)的验配业务及其他服务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或相关资质,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从事角膜塑形镜验配业务的机构需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应配备有执业医师及技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仅在与医疗机构合作开设的视光中心门店开展角膜塑形镜的零售业务,不涉及角膜塑形镜的验配业务,该等验配服务由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发行人无需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3)关于从事验配服务的人员
根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
镜配戴等经营活动,眼镜制配者应当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经检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眼镜产品的验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验光资格。发行人涉及眼镜产品验配的门店均已配置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发行人将根据相关要求,为未来拟新建的门店配置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不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特许经营的业务,发行人现有门店中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业务的,均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拟新建的门店未来将在获取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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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发行人涉及眼镜产品验配的门店均已配置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发行人将根据相关要求,为未来拟新建的门店配置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2、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
根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拟在发行人总部深圳市购置办公场所作为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同时拟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地核心商圈租赁场地设立品牌体验中心,以及通过品牌战略咨询服务、线上线下广告推广、线下活动等进行品牌推广。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品牌体验中心是发行人主要用于品牌宣传推广的概念门店,涉及隐形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等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销售,以及眼镜产品(角膜塑形镜除外)的验配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品牌体验中心尚未开展建设,未来将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相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销售工作,并将根据要求配置具备相应验配资质的人员。
品牌建设中的线上线下广告推广内容主要为发行人通过在线上及线下发布
广告的方式,对发行人品牌及相关产品合作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不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特许经营的业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不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特许经营的业务,该项目中拟建设的品牌体验中心将根据要求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其中未来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业务的,将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相关业务。
3、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根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将基于发行人现有的数字化基础,进一步升级和完善业务支持和管理系统,加强 IT 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加大数据安全投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不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特许经营的业务。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均不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特许经营的业务。
4-1-6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发行人现有门店中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业务的,均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拟新建的门店未来将在取得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发行人涉及眼镜产品验配的门店均已配置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发行人将根据相关要求,为未来拟新建的门店配置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发行人“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不涉及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形。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实质障碍。
五、结合项目用地计划,基地建设的设计规划、人均面积、具体用途,说
明项目二建筑面积是否与项目人员规模匹配,相关建设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如涉及厂房建设,列示具体厂房建设计划并说明是否仅自用,本次募投项目的其他项目是否涉及上述情况。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项目二的建设内容,并就相关建设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查阅了发行人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并检索了相关上市公司公告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二)核查内容
1、结合项目用地计划,基地建设的设计规划、人均面积、具体用途,说明
项目二建筑面积是否与项目人员规模匹配,相关建设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项目二的建设内容主要分为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体验中心两部分,具体如下:
(1)总部运营管理中心
根据募投项目测算,项目二拟购置的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场地建筑面积为
4500.00㎡,实用面积约为建筑面积的60%,总部运营管理中心的具体功能区划
情况如下:
单位:㎡建筑实用主要内容具体用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面积面积
将多地办公场所集作为总部核心运营管理枢纽,承中办公,改善目前办担发行人业务管理、战略规划等办公区3100.001860.00公环境,实现总部统功能,如采购计划制定、门店销一管理售数据监控、供应链协调、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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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实用主要内容具体用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面积面积结算等,是保障全渠道零售业务高效运转的基础支撑
内部承载产品策划、渠道谈判、直营与加盟门店的选址评审等
关键场景,外部用于品牌路演、扩充会议室数量和功能性镜片体验发布及与供应
会议室300.00180.00面积,满足各个部门商、客户沟通,促进销售收入转的会议需要化落地。通过内部协同与外部链接的双重功能,持续提升发行人零售网络的运营效率与品牌溢价
(1)门店验光师统聚焦提升零售服务能力,针对员
一培训工开展验光技术、产品知识、销培训中心
(2)新验光设备、售技巧等培训,保障门店服务质
及产学研280.00168.00
新产品教学培训量;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基地
(3)与医院、高校优化验光技术,增强产品竞争
等的产学研基地力,为零售端提供差异化卖点集中陈列新款眼镜及明星产品,
(1)最新时尚眼镜通过接待上下游合作伙伴参观
及功能性镜片产品、
强化品牌认知,并通过现场互动最新科技验光技术
收集客户对款式、功能的偏好反体验专区
总部展厅450.00270.00馈,指导零售端的产品选型与陈
(2)最新智能眼镜列策略。同时通过品牌历史和文产品体验专区化传递,强化客户对品牌的专业
(3)发行人发展历
认知与情感认同,提升复购率和程及公司文化展区品牌忠诚度
契合新零售趋势,通过直播直观展示眼镜佩戴效果、功能特性,抖音等平台电商直直接触达线上消费者并引导下
直播基地220.00132.00播间、线上作战指挥单,拓展零售渠道,与线下门店中心
形成“线上引流+线下体验”的业务协同通过优化办公环境提升员工效
其他配套功能区,如其他配套率,间接保障总部对零售业务的
150.0090.00机房、档案室、茶水
功能区管理与支持能力,属于业务顺畅间等
运转的“后勤保障”
合计4500.002700.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总部常驻办公人员约280余人,目前发行人总部租赁办公面积(指总部职能部门办公场所的合计使用面积,不含非总部职能的仓储面积)约为2680㎡,折合人均使用面积约9.57㎡。本次拟购置办公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约为2700㎡,人均使用面积约为9.64㎡。本项目中总部办公场地人均使用面积由现有租赁场地的9.57㎡提升至购置场地的9.64㎡,增幅较小,主
4-1-6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要是出于项目建设投资谨慎性角度出发,但从空间功能性优化、长期发展适配性及发行人运营稳定性角度来看,项目二实施具备必要性,具体如下:
*当前租赁办公场地受限于租赁物业的固定格局,在会议室、培训区、总部展厅等功能性区域的规划上存在结构性瓶颈,导致实际空间使用效率难以提升。
通过购置办公场所并科学动线设计与空间规划,在人均面积微幅提升的基础上,可有效增加公共协作区域、培训中心及产学研基地、直播基地等配套设施占比,解决现有租赁场地因功能分区不足导致的办公体验下降与运营效率制约问题。
*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及团队扩容,现有租赁场地缺乏前瞻性预留空间,未来人员增长可能导致人均面积进一步压缩,通过购置办公场所及合理容积率规划,可满足未来人员扩张需求,避免频繁搬迁对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干扰。
*从企业形象与长期资产配置角度,自有办公场地有助于增强客户信任度与人才吸引力,提升总部枢纽功能的稳定性,为发行人战略落地提供坚实保障。
发行人总部已在租赁场地内设置员工培训基地、展厅、直播基地等功能场所。
其中,培训板块配备专用培训教室、验光实操室等多个专业场地,总面积约240㎡,发行人未来将在新购置办公场地中继续设置培训中心及产学研基地,进一步提升员工培训效果与专业能力;展厅方面,发行人现已使用约200㎡场地进行展厅布置,主要推介展示发行人最新时尚眼镜及功能性镜片产品、发展历程及公司文化;直播方面,发行人在深圳设有两个直播间,总面积约70㎡,分别服务于博镜电商、抖音本地生活服务的日常运营,通过线上平台推动发行人产品销售。
发行人计划在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内设立直播专区,助力线上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规划,随着未来智能眼镜、线上零售、门店拓展及产业链投资等业务发展,发行人将进一步引入新员工,预计发行人总部未来的办公人员将在300人左右,届时拟购置办公场所的人均使用面积将约为9.00㎡。
经梳理部分零售行业上市公司的办公楼使用情况,相关公司的人均办公面积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人均办公面积情况
公司房屋建筑物中为办公用途的房屋面积2285㎡,员工情况中管理
1萃华珠宝
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合计154人,人均办公面积约14.84㎡
(1)募投项目“研发设计中心项目”规划在深圳市购置1200㎡办
公楼作为研发设计中心场地,同时分别租赁200㎡和120㎡的办公场
2 周大生 地来进行周大生*TTF 设计工作室的建设、支持总部产品部,规划面
积总计1520㎡,新增人力投入218人,人均办公面积约6.97㎡;
(2)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没有自有房产,租赁房产中为办
4-1-6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公司名称人均办公面积情况
公用途的房屋面积合计10842.53㎡,员工情况中管理人员和款式设计人员数量合计1022人,人均办公面积约10.61㎡募投项目“设计中心建设项目”规划场地面积为200㎡,新增设计中
3莱绅通灵
心人员23人,人均办公面积约8.70㎡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房屋建筑物中拥有产权的办公用房及租赁办公场所合计面积8906.46㎡(不包含周六福标记为厂房、宿舍的
4周六福
部分);截至2019年6月30日,员工数量合计948人,人均办公面积约9.40㎡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房屋建筑物中拥有产权的办公用房及租赁办公场所合计面积18527.90㎡(自有用于办公的房产17484.53㎡
5菜百股份租赁用于办公的房产1043.37㎡);截至2020年末,员工数量合计
1023人(所有员工);人均办公面积约18.11㎡
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规划购置办公场地共计2000㎡,其中开发环境及独立办公室1249㎡,机房、会议室及其他面积751㎡。
6新华都新增研发实施人员43人,加上转移当前北京办公场约40名数据营销和数据中心人员,合计办公人员83名,人均办公面积约15.05㎡(不含机房、会议室及其他面积)。
由上表可知,上述零售行业上市公司的人均办公面积在6.97-18.11㎡之间。
发行人项目二拟建设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约9.64㎡,处于合理范围内,建设规模较为合理。
发行人在当前时点选择通过项目二购置房产的方式建设总部运营管理中心,系结合发行人总部长期无自有物业的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及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打造需求综合考量,具备合理性:*解决长期依赖租赁物业运营的痛点,发行人总部目前办公场所均为租赁,存在一定的租金攀升、续租不确定性等风险,购置自有物业可实现总部各部门集中办公,消除租赁依赖带来的运营波动风险,为长远发展奠定稳定基础;*当前时点购置房产建设总部具备一定的经济性,目前国内多数办公场所的市场价格区间下探,结合市场环境适时布局可锁定优质物业资源,避免未来核心区域物业购置成本上涨,符合发行人资源优化配置与长期发展战略;*契合核心竞争力提升战略,随着发行人全国门店网络扩张及线上线下全渠道布局深化,亟需集约化总部承载运营管理、人才培训、供应链协同及直播电商等核心职能,通过自有总部搭建专业培训中心、品牌展厅及直播基地等资本性支出,强化对全国门店的支撑能力;*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与品牌形象,在深圳核心商业区购置办公场所,既可以通过优质资产配置实现长期保值增值,也能通过统一化总部形象彰显企业实力,契合发行人的品牌定位。
(2)品牌体验中心
4-1-6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体现了企业的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良好的品牌知名度不仅是推广企业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关键,也是企业持续增长和长期发展的保障。经过近三十年的积累,发行人已拥有 President optical、博士眼镜、Boojing、zèle、砼、ZORRO 等多个渠道零售品牌,建立了较高的品牌认知度。
根据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拟选择在经济更发达、对高科技产品接受度更高的深圳、北京和上海等地的核心商圈
建设品牌体验中心,并通过品牌战略咨询与广告推广,进一步提升发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品牌认知度。品牌体验中心将结合创新设计和智能化体验,构建一个全方位、沉浸式、全品类 SKU 的品牌体验空间。除传统眼镜的深度体验和品牌宣传外,品牌体验中心还将通过打造智能眼镜的深度体验和个性化场景,帮助消费者更好理解智能眼镜的价值和应用场景,进一步推动智能眼镜渗透率快速提升,助力智能眼镜销售。同时,品牌体验中心还将通过优质服务与消费者建立深度联结,让顾客获得独特的体验感,深入了解品牌,培植品牌信任度。品牌体验中心项目的建设不仅能加速智能眼镜的市场培育,抢占智能眼镜领域的发展先机,还能提升发行人品牌的认知度和市场影响力,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价值,拓展新的市场。
经查询公开信息,市场案例中,部分公司将培训中心、展厅、直播基地、品牌形象体验中心等功能作为募投项目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序占比审核公司简称项目名称资金金额(万总额(万建设内容具体内容号(%)状态元)元)包含品牌形象该项目主要包括品牌强化升
安井食品及配套营级、驻外机构升级、电商运已核
1(603345.销服务体30000.00574000.005.23培训中心营部建设、营销培训中心建准
SH) 系建设项 设、广告投入、营销渠道终目端建设投入等
打造数字化展厅,利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数字化展
数字化样品库和展厅,打破德艺文创示中心及
时间、空间的障碍,在有限已注2(300640.智能零售10908.2513408.2581.35展厅的空间内随时随地向海内外册
SZ) 终端建设
客户展示产品和服务,为其项目
提供身临其境的体验,提升整体经营效率
4-1-7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拟使用募集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序占比审核公司简称项目名称资金金额(万总额(万建设内容具体内容号(%)状态元)元)包含主要为相应销售推广曼卡龙全渠道珠曼卡龙珠宝产品的直播间的新增扩宝一体化已注
3(300945.33970.1271600.0047.44直播间充以及相关曼卡龙珠宝营销综合平台册
SZ) 内容制作的软件、硬件和人建设项员补充
本项目将在华东、华中、华
曼卡龙“慕璨”品北、西南、西北地区的核心品牌体验已注
4(300945.牌及创意8787.9371600.0012.27商圈建立6家品牌及创意推中心册
SZ) 推广项目 广体验中心作为品牌推广和服务的场所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用于
品牌建设、天猫/京东旗舰店紫燕食品品牌建设
品牌体验推广及渠道建设,提升公司已注5(603057.及市场推8000.0056520.3214.15中心品牌影响力和消费者认知册
SH) 广项目度,拓展营销渠道,挖掘潜在客户群体,提升市场份额平均占比32.09------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的投入金额占募
集资金总金额的比例为18.67%,占比较小,低于上表中上市公司类似建设内容投入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均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项目二的建设拟实现以下目标:
*提高发行人经营管理效率
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展和职能部门的不断细化,发行人员工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发行人租赁的办公场地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经营需要,影响了发行人的运营效率。发行人总部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目前办公场所均为租赁且分散在多处,分散的办公模式不利于内部紧密沟通与协作,也不能满足发行人持续发展的内在管理需求。项目二计划购置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办公场所,以实现总部各部门集中办公,提升内部协同效率,打造高效、稳定的工作环境,为发行人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同时,拟购置的新办公场所有利于发行人未来容纳更多新增人员,将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整体形象,增强合作方的认可度。
*实现降本增效
根据项目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发行人购置办公场所的年折旧摊销额预计为403.42万元,发行人2024年度租赁办公场所的年租金为490.58万元。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项目二拟购置的房产预计年折旧摊销费用低于目前办公场所的年
4-1-7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租金,发行人自购房产替代现有租赁房产作为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更具有经济效益,有利于发行人降本增效。
*增强发行人业务开展的稳定性
发行人总部目前办公场所均为租赁,若长期依赖租赁方式经营业务,可能面临租赁场地被收回、租赁期满后难以续租以及租金费用持续攀升等潜在风险,给发行人的正常运营带来不便和不确定性。通过购置固定办公场所,发行人能够为员工提供独立且稳定的办公环境,有助于发行人进行长期的场地规划与布局,并提升业务发展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为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稳定的环境中专注于核心业务,实现战略目标。
*全方位提升发行人品牌影响力
品牌是发行人重要的无形资产,体现了企业的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发行人自设立以来高度重视品牌建设,积极打造差异化的品牌矩阵,进行多层次市场布局,已建立起较高的品牌认知度。为进一步提升发行人品牌影响力,项目二拟选择深圳、北京、上海等地核心商圈的优越位置,结合创新设计和智能化体验,打造全品类 SKU 的品牌体验中心。品牌体验中心将从设计感、体验感、个性化场景打造等方面,形成与智能眼镜深度体验的多维度功能布局,构建一个全方位、沉浸式的品牌体验空间。通过设计各种触点和交互模式,以及优质专业的服务,打造差异性品牌特色,让顾客获得独特的体验感,深入了解发行人品牌,形成深刻的品牌认知。
2、如涉及厂房建设,列示具体厂房建设计划并说明是否仅自用,本次募投
项目的其他项目是否涉及上述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厂房建设,拟购买的办公场地拟全部用于自用,不存在对外出售或出租的计划。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项目二的建筑面积与项目人员规模匹配,建设规模合理。同时,该项目
的实施可以优化发行人运营管理环境、提高发行人经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发行人实现降本增效、增强发行人业务开展的稳定性,并有助于全方位提升发行人品牌影响力,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
4-1-7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厂房建设,拟购买的办公场地拟全部用于自用,不
存在对外出售或出租的计划。
六、补充说明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终止等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一)核查程序
1、登录巨潮资讯网,检索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相关公告。
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
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3、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时适用的与募投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核查内容
1、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等事项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除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存在调整、变更的情形,具体如下:
(1)第一次变更发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决定将“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直营店建设的实施地点由原计划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为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营店建设总数不变,仍为
278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发行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发现“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直营店建设先前确定的部分实施地点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该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将更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
(2)第二次变更、第一次延期
4-1-7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决定将“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直营店建设的实施地点由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为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营店建设总数不变,仍为278家;同时,发行人对“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延期,将两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0年3月14日调整至2021年8月31日,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项目投资总额及投资规模不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并结合开设直营店的反馈及后续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该项目的实施地点作出了适当调整,以提高对市场的反应速度,积极推进公司营销网络的建设和布局。同时,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增长放缓,零售市场的增长趋于平缓,与预计的市场增速变化较大,每年开店速度过快,会导致投资效益逐步降低,投资风险逐步加大,因此,放缓了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关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于从研发到方案讨论、方案确定再到最后的开发、测试、上线,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进行了延期。
(3)第三次变更、第二次延期发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决定将“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直营店建设的实施地点由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为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营店建设总数不变,仍为278家。同时,发行人对“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了延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1年8月31日调整至2021年11月30日,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项目投资总额及投资规模不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系发行人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行人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发行人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同时,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而对营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延期,系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谨慎决策,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和合理的布局。
4-1-7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终止等变动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与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历次变动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第一次变更发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次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其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4.7条,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因此,募投项目第一次变更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2)第二次变更、第一次延期发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次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其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4.7条,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4-1-7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其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均未要求募投项目延期应当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因此,募投项目第二次变更及第一次延期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3)第三次变更、第二次延期发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该等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次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其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5条,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因此,募投项目第三次变更、第二次延期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4)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检索发行人募投项目相关的公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历次变更、调整具有合理性,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审核问询函》问题3:
4-1-7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存在线上销售模式,通过在天猫、京东、拼多多、得物等电商平台上开设官方旗舰店、官方商城等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也通过美团、大众点评等 O2O 平台和抖音、快手等兴趣电商平台宣传产品信息、引导顾客到店体验等。本次募投项目中“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涉及直播基地建设。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经济信息、投资、商品信息、信息技术的咨询
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及批发,健康咨询、养生保健服务,
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保
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2235.69万元,系公司对外出租的旧办公楼使用权。
截至2024年12月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占比为6.7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余额合计7033.55万元,对无锡滨湖复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益眼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高新眼视光眼科诊所有限公司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互联网相关业务及经营
的具体情况,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2)说明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3)发行人线上销售业务、各类咨询服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情形,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广告、影视文化、传媒出版、直播和短视频等领域,如是,相关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4)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经营医疗美容或医疗器械产品服务,是否存在美容服
4-1-7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务、美容仪器销售等业务,上述业务所需具备的具体资质及取得情况、执业医师数量日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5)公司是否持有住宅、商业用地、商业房产等,如是,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用于房地产业务。(6)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7)相关科目为对外投资的,详细说明投资对象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等情况;
对外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投资标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的,结合该投资标的对外(拟)投资企业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未将对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投资时点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的,说明是否涉及调减募集资金情形。
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进一步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互联网相关业务及经营的具体情况,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址/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域名、小程序备案情况。
2、访谈了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了发行人互联网相关业务的模式及主要内容,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网站、应用小程序、微信公
4-1-7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众号、视频号及入驻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情况说明,并登录前述网站、平台核实相关情况。
3、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4、查阅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了解了发行
人主营业务行业分类及市场竞争情况,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5、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及公告,取得了被收购主体收购上一会
计年度财务报表,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情形。
6、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登录主管部
门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核查内容
1、发行人及子公司互联网相关业务及经营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已下架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运营的网站主要用于企业及产品宣传等用途,不涉及具体业务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要通过其会员运营部及子公司江西新云程、镜联易购以及博镜(三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镜三亚”)、
南昌发轫光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发轫”)、南昌维睛光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维睛”)及江西镜晰光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博视清光学
实业有限公司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包括宣传展示、会员管理及线上销售等,具体情况如下:
(1)网站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的主要网站情况如下:
是否收序
权利人 域名名称 ICP 备案号 主要用途 集、存储号个人数据
4-1-7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收序
权利人 域名名称 ICP 备案号 主要用途 集、存储号个人数据
官网、企业宣
1 发行人 doctorglasses.com.cn 粤 ICP 备 10090351 号-3 否
传
浙 ICP 备 2021039411 号 官网、企业宣
2 镜联易购 jinglianyigou.com 否
-1传
官网、企业及
3 汉高信息 unionglasses.com 浙 ICP 备 07030499 号-1 否
产品宣传
官网、企业及
4 汉高信息 hencego.com 浙 ICP 备 07030499 号-2 否
产品宣传
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上述网站主要用于企业及产品宣传等用途,不涉及具体业务经营活动,亦不涉及线上交流及付款的功能,不存在通过该等网站进行交易或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因此,该等网站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互联网平台,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该等网站不构成《反垄断指南》项下的“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
(2)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小程序及社交媒体、O2O 平台、兴趣电商平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的主要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应用小程序及入驻社交媒体、O2O 平台、兴趣电商平台及数字地图与出
行服务平台的主要情况如下:
是否收序
运营主体 涉及平台 名称 ICP 备案号 主要用途 集、存储号个人数据
粤 ICP 备
博士眼镜官方商线上销售、
1发行人微信小程序10090351号是
城会员管理
-5X否,数据粤 ICP 备
博士眼镜线上销售,已迁移至
2发行人微信小程序10090351号
DOCTOR 已下架 博士眼镜
-4X官方商城
宣传展示、博士眼镜
3发行人微信公众号不涉及小程序引否
DOCTOR流
4发行人微信公众号石人工眼镜不涉及品牌加盟否
5发行人微信视频号石人工眼镜不涉及品牌加盟否
博士眼镜宣传展示、
6发行人微信视频号不涉及否
DOCTOR 门店引流博士眼镜官方微
7发行人微博不涉及宣传展示否
博
8发行人小红书博士眼镜不涉及宣传展示否
9 发行人 小红书 President optical 不涉及 宣传展示 否
4-1-8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收序
运营主体 涉及平台 名称 ICP 备案号 主要用途 集、存储号个人数据发行人及子公司
10发行人小红书部分线下门店账不涉及宣传展示否
号发行人及子公司美团及大众
11发行人部分线下门店账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点评号发行人及子公司
12发行人美团外卖部分线下门店账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号发行人及子公司
13发行人饿了么部分线下门店账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号发行人及子公司
宣传展示、
14发行人高德地图部分线下门店账不涉及否
线上销售号
琼 ICP 备
15博镜三亚微信小程序博镜全球精选2024022341线上销售是
号-1X
宣传展示、
16博镜三亚微信公众号博镜全球精选不涉及小程序引否
流
17博镜三亚抖音博士眼镜官方号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发行人及子公司
18博镜三亚抖音部分线下门店账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号
博镜 boojing 卖
19博镜三亚抖音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场店博士眼镜即时零
20博镜三亚抖音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售
博镜 boojing 精
21博镜三亚抖音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选眼镜
线上销售,博镜 boojing 卖
22博镜三亚抖音不涉及已停止运否
场店甄选眼镜营
博镜 boojing 眼
23博镜三亚小红书不涉及宣传展示否
镜
24博镜三亚快手博士眼镜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浙 ICP 备
25镜联易购微信小程序砼眼镜采购联盟2021039411号线上销售是
-2X否,数据线上销售,已迁移至
26镜联易购微信小程序砼眼镜联盟不涉及旧版已下
砼眼镜采架购联盟
27镜联易购微信公众号砼眼镜联盟不涉及品牌加盟否
28镜联易购微信视频号石人工联盟不涉及品牌加盟否
29汉高信息微信公众号杭州汉高企业不涉及系统测试是
4-1-8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收序
运营主体 涉及平台 名称 ICP 备案号 主要用途 集、存储号个人数据眼镜零售
门店管理,
30汉高信息微信公众号镜联服务商助手不涉及否
已停止运营
赣 ICP 备江西新云
31微信小程序博士眼镜奥莱店2024024113号线上销售是
程
-1X
赣 ICP 备 门店引流、江西新云支付宝小程
32博士眼镜2024024113号天猫店引否
程序
-2X 流江西新云
33小红书博士新云程眼镜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程江西新云博士新云程眼镜
34抖音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程专营店
线上销售,
35南昌发轫微信视频号博士新云程不涉及已停止运否
营
36南昌发轫小红书视界研究所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37南昌发轫抖音冠晰眼镜卖场店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欧拿发轫眼镜专
38南昌发轫快手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卖店宣传展示
Calvin Klein 发
39南昌发轫小红书不涉及及线上销否
轫眼镜售
Calvin Klein 维
40南昌维睛抖音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睛眼镜专卖店宣传展示
41南昌维睛小红书境晰设计师眼镜不涉及及线上销否
售
上述部分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小程序及社交媒体账号等存在下架、停止运
营或引流的情况,具体如下:
*下架或停止运营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
序运营涉及下架/停止运下架/停止运营原名称存在违法违规号主体平台营时间因情形发行微信小博士眼镜发行人启用新版
12024年8月否
人 程序 DOCTOR 小程序
博镜 博镜 boojing卖场
2抖音2025年5月业务规划调整否
三亚店甄选眼镜镜联微信小
3砼眼镜联盟2024年7月否
易购程序镜联易购的业务汉高微信公模式调整
4镜联服务商助手2024年7月否
信息众号
4-1-8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告期内是否
序运营涉及下架/停止运下架/停止运营原名称存在违法违规号主体平台营时间因情形南昌微信视
5博士新云程2024年9月业务规划调整否
发轫频号
*引流的情况序运营主体涉及平台名称引流方式号通过点击该公众号及推文中的
1 发行人 微信公众号 博士眼镜 DOCTOR 链接,可进入博士眼镜官方商城
小程序
通过短视频进行产品推荐,引导
2 发行人 微信视频号 博士眼镜 DOCTOR
观众到线下门店消费或体验通过点击该公众号及推文中的
3博镜三亚微信公众号博镜全球精选链接,可进入博镜全球精选小程
序通过该小程序可看到附近门店
4江西新云程支付宝小程序博士眼镜地址,亦可点击链接进入天猫博
士眼镜官方旗舰店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镜联易购运营的“砼眼镜采购联盟”(包括其旧版“砼眼镜联盟”,下同)小程序,自2021年10月起至发行人收购镜联易购前主要用于经营采购联盟业务,即上游品牌供应商、经销商入驻小程序,通过小程序向眼镜零售门店进行产品批发销售。自2023年收购后,该小程序的用途逐渐从经营采购联盟业务转变为依托于发行人旗下的特许经营品牌石人工(砼)开展加盟经营活动,自2024年7月起已不存在第三方入驻商户通过该小程序向眼镜零售门店进行产品批发销售的情形,在此之前,“砼眼镜采购联盟”报告期内经营采购联盟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其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7月2023年度2022年度
采购联盟业务收入7.4912.5664.21
发行人营业收入120281.61117586.5596223.70
占比0.01%0.01%0.06%
报告期各期末,“砼眼镜采购联盟”小程序中完成注册的眼镜零售门店数量及活跃眼镜零售门店数量情况如下:
项目2025年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活跃眼镜零售门店数量(家)044432不适用
累计注册眼镜零售门店数量(家)9635959090383159
4-1-8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注1:活跃眼镜零售门店指符合下述标准的门店:(1)自注册之日起每365天通过“砼眼镜采购联盟”小程序完成不少于4次货品交易,若至2025年末注册不满365天的,则每
30天通过“砼眼镜采购联盟”小程序完成不少于1次货品交易;(2)各活跃眼镜零售门店
首次完成注册后不得再次注册,以工商营业执照号作为确认标准。
注2:因发行人2022年度尚未收购镜联易购,故未对2022年度末的活跃门店数量进行统计。
因此,“砼眼镜采购联盟”小程序在报告期内曾属于《反垄断指南》项下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该小程序的发行人子公司镜联易购曾属于“平台经营者”,具体而言,眼镜零售门店通过“砼眼镜采购联盟”小程序下单采购产品,镜联易购在眼镜零售门店下单后通知相应的上游品牌供应商、经销商发货。但小程序用途变更后,镜联易购已不再通过该小程序从事平台经营业务,仅依托该平台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该小程序仍在运营中,属于《反垄断指南》项下的“平台内经营者”。报告期内,镜联易购不存在违法违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微信平台上运营的其他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小程序,在支付宝平台上运营的小程序及入驻社交媒体、O2O 平台、兴趣电商平台、数字地图与出行服务平台主要用于宣传展示、会员管理、引流以及
线上销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该等平台的运营者,仅涉及依托该等平台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因此,属于《反垄断指南》项下的“平台内经营者”。
(3)其他第三方电商平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入驻其他主要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情况如下:
是否收集、序运营主体涉及平台店铺名称主要用途存储个人号数据
1博镜三亚得物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2博镜三亚拼多多博镜服饰箱包专营店线上销售否
3江西新云程天猫博士眼镜官方旗舰店线上销售否
4江西新云程京东博士眼镜官方旗舰店线上销售否
5江西新云程拼多多博士眼镜官方旗舰店线上销售否
6江西新云程得物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线上销售,
7江西新云程网易严选不涉及否
已停止运营
8南昌发轫京东发轫眼镜专营店线上销售否
9南昌发轫拼多多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10南昌发轫淘宝大牌眼镜专区企业店线上销售否
11南昌发轫天猫发轫隐形眼镜专营店线上销售否
12南昌发轫拼多多发轫隐形眼镜专营店线上销售否
13南昌发轫得物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4-1-8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收集、序运营主体涉及平台店铺名称主要用途存储个人号数据
14南昌发轫天猫酷宝仕旗舰店线上销售否
15南昌发轫天猫迈境旗舰店线上销售否
16南昌维睛天猫欧拿眼镜旗舰店线上销售否
17 南昌维睛 天猫 calvinklein 维睛光学专卖店 线上销售 否
18南昌维睛拼多多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19南昌维睛淘宝维睛眼镜店线上销售否
20南昌维睛得物不涉及线上销售否
21南昌维睛拼多多维睛隐形眼镜专营店线上销售否
江西镜晰光
22学实业有限天猫镜晰眼镜旗舰店线上销售否
公司江西新博视清光学
23 天猫 CalvinKlein 眼镜旗舰店 线上销售 否
实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入驻其他第三方电商平台主要开展线上销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该等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运营者,仅通过该等平台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属于《反垄断指南》项下的“平台内经营者”。
2、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
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1)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眼镜零售连锁经营,所属行业为眼镜零售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发行人属于“F52 零售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F52 零售业”。
发行人在国内眼镜零售市场的占有率如下:
项目2024年2023年2022年行业销售规模(亿元)944862777
公司营业收入(亿元)12.0311.769.62
公司市场占有率1.27%1.36%1.24%
注:由于我国尚未有权威机构公开发表关于眼镜连锁行业的市场份额排行数据,根据艾瑞咨询研究报告并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成果,计算得出公司营业收入在市场中的占有率。
4-1-8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我国眼镜零售门店数量众多,从市场参与者结构来看,呈现高度分散化态势,众多地方头部企业虽在区域市场具备一定影响力,然而区域化、地域化特征显著,尚未形成在全国范围内占据绝对主导市场的行业巨头,因此,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2)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垄断情形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适用号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1*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联合抵制交易;
开展眼镜零售业务时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不存在与其他主体达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成垄断协议或从事限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制竞争行为的情形,亦*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未受到反垄断机构相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关处罚。
2对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
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如前所述,发行人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发行为:
行人在眼镜零售市场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的占有率未达到法定
b.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的市场支配地位占比,c.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3
d.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 未被反垄断机构认定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推定为具有市场
e.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 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易条件;此发行人不具有市场
f.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 支配地位,无法实现滥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
4-1-8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垄断情形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适用号
g.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 关行为。
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履行申报义务,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
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相关定期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合并的情形,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仅存在通过取得股权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情形,即收购汉高信息及镜联易购,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收购上一年度标的收购上一年度序号标的公司名称收购完成时间公司营业额发行人营业额
1汉高信息2023.04.18244.9795916.09
2镜联易购2023.03.3062.7495916.09
注: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九条,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其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订)》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
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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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对照上述标准,发行人收购汉高信息及镜联易购均未达到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无需履行申报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了相应的业务资质,未受到主管部门作出的可能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砼眼镜采购联盟”小程序的用途进行过调整,用途调整前,
该小程序曾属于《反垄断指南》项下的“互联网平台”,镜联易购曾属于“平台经营者”,用途调整后,镜联易购属于《反垄断指南》项下的“平台内经营者”。
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微信、支付宝、社交媒体、O2O 及兴趣电商平台、数字地图与出行服务平台向用户进行宣传展示、会员管理、引流以及
线上销售,以及入驻其他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为“平台内经营者”,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2、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
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履行申报义务,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说明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
说明具体情况,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发行人
业务模式及募投项目情况。
2、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及子公司数据收集的范围、业务场景
及必要性,登录相关小程序、线上平台等核实相关情况;取得并审阅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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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数据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发行人入驻相关平台或使
用相关数据服务的服务协议、平台规则等文件。
3、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登录主管部
门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重大未决诉讼。
(二)核查内容
1、发行人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从事眼镜零售连锁经营,主要业务模式及客户类型情况如下:
是否包括面序业务主要客简介向个人用户号模式户类型的业务
直营门店主要包括自营模式和联营模式:
*自营模式:公司通过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协议的形式
来开设门店,该模式下门店以现金、POS 机刷卡、微直营信、支付宝、团购券等方式自行收款或由商场作为出主要面
1门店租方代为收款;向个人是
模式*联营模式:公司与联营方签署联营合同,由联营方消费者提供场地和收款服务,公司提供产品和销售管理,联营方按联营合同约定零售额的一定比例扣取应得部分后,将销售款净额汇入公司账户。
线上销售模式主要包括线上零售模式和线上销售团
购券、线下核销模式:
*线上零售模式:公司通过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线上主要面
得物等电商平台上开设官方旗舰店、官方商城等方式
2销售向个人是
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模式消费者
*线上销售团购券、线下核销模式:公司通过美团、
大众点评等 O2O 平台和抖音、快手等兴趣电商平台
宣传产品信息、优惠活动并销售团购券。
分销模式主要包括加盟模式和批发模式:
*加盟模式:加盟商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公司授权在特许区域使用公司商标、统一形象等特许
经营体系,加盟商出资设立加盟店并在公司的指导和加盟商分销监督下从事特许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公司为加盟店
3及分销否
模式提供统一供货渠道,加盟商向公司直接采购产品并向商消费者销售;
*批发模式:公司作为供应商将产品批量销售给下游
零售商、批发商等,通过这些商业伙伴将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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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但未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
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相应资质,经营合法合规
(1)发行人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的自有网站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除自有网站外,发行人及子公司线上业务涉及收集、储存个人数据的情况如下:
*发行人运营的应用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涉及个人数据收集、存储的情况
a.微信小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均使用了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其中涉及个人数据收集、存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微信小程序业务功能个人数据类型存储地点号名称账号注册信息及联系方式(账户名、
1账号注册/登录密码、本人的手机号码以及在活动中主动提供的信息)交易信息(店铺消费历史记录、订
2订单展示单信息、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注收货人联系电话、会员信息)
3提供个性化体验身份信息(生日、区域)
提升用户体验、发送
4联系信息(手机号码、邮箱)
营销活动博士眼镜官评论信息(文字、照片、视频及其
5店铺宣传方商城、博他用户自主提交的信息)镜全球精提升用户体验、解决反馈、音视频信息(用户自主提交杭州有赞科
6选、砼眼镜交易纠纷、保障消费的信息、客服语音信息、客服电话
技有限公司采购联盟、者个人权益录音)博士眼镜奥发票信息(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
7发票开具及寄送莱店号以及用户填写的联系方式)
提升用户体验、发送营销活动、提供多业连接和使用信息(网页浏览记录、
8务和多设备的无缝域名、软件使用记录)体验保障账号安全性、优设备信息和标识符(设备名称、设化产品页面展示、协备型号、浏览器类型、浏览器版本
9
助追踪广告点击情号、操作系统、语言设置、网络标况识信息)
10完成商品交付位置信息(城市、省和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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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微信小程序业务功能个人数据类型存储地点号名称会员信息(除账号信息之外所收集
11提供会员权益服务的信息,性别、地区、爱好)第三方账号信息(第三方平台头像、
提供第三方账号登
12 昵称、手机号、OpenID、Union id、录地区、性别)
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小程序上的线上交易通过有赞微商城完成线上收款,用户支付信息由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及存储,不会提供给小程序运营主体,因此,发行人及子公司未通过该等小程序收集、储存用户的银行卡号、有效期等支付必要信息。
上述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存储均是出于正常的业务开展需要,由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提供微商城服务获发行人及子公司、用户授权收集、存储、处理相
关个人数据,并为发行人提供针对会员的营销服务。基于订单履行及会员管理需要,发行人及子公司亦会将会员信息中的部分信息(主要包括用户昵称、性别、手机号码、生日信息)、交易信息中的部分信息(主要包括店铺消费历史记录、订单信息)、发票信息(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用户收取发票的联系方式)
备份于公司汉高 ERP 系统,该系统数据由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公司火山引擎系统存储并提供数据保护措施。发行人及子公司就个人数据的相关事项制定了《用户协议》《商家隐私声明》,个人用户在上述微信小程序上进行注册或使用特定功能前,已明确知悉并同意《用户协议》《商家隐私声明》中有关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处理等相关事宜。
报告期内,发行人基于上述微信小程序收集的博士眼镜会员信息数量为
186.31万条,前述所有会员的信息中均包含联系信息,其中共有172.65万会员
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该等会员的信息中包含有店铺消费历史记录等交易信息。发行人未收集、存储用户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等实名认证信息及银行卡号等支付信息。相关个人数据不存在存储于境外的情况。
b.支付宝小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西新云程运营的支付宝小程序主要用于门店引流及天猫店铺引流,除个人用户查看附近门店时需要提供位置信息且已进行明确告知外,不存在收集、处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
c.微信公众号、视频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汉高信息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杭州汉高企业”报告期内存在收集个人数据的情况,该公众号主要用于内
4-1-9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部测试公众号各项服务功能,报告期内收集个人数据38条。汉高信息已就“杭州汉高企业”制定了《隐私政策协议》,在收集个人数据之前明确告知个人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目的、处理方式等相关事宜,第三方机构已出具合规评测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微信公众号“杭州汉高企业”外,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其他微信公众号向个人用户展示品牌、商品信息或引流至小程序,通过微信视频号向个人用户展示商品信息,无需用户注册,不存在收集、处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
*发行人入驻第三方平台涉及个人数据收集、存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入驻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快手、拼多多、小红书、微博、美团及大众点评、得物、网易严选等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品牌宣传及销售。个人用户按照前述第三方平台的规则与要求进行注册及登录,并使用该等平台提供的服务,发行人及子公司根据平台规则获取并使用个人用户的个人数据(主要为平台账户信息、收货姓名、不支持导出的收货地址、虚拟或脱敏手机号,以及平台用户主动提交的评论信息等),不存在收集、处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
(2)发行人未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
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相应资质,经营合法合规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未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也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况,无需取得相应资质。同时,发行人制定了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数据安全团队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信用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展上述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及业务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经营合法合规。
3、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是在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实施的门店扩张及现有
门店升级改造计划,是现有业务的扩产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是公司为满足业务规模扩大而日益增长的管理需求,优化公司运营管理环境,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管理效率而实施;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是基于公司目前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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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系统现状,为保障各连锁门店高效有序运转,优化数据处理能力,提高公司全产业链的信息化水平而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现有的业务模式,发行人仍将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但不涉及新增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类型,不涉及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也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从事眼镜零售连锁经营,其中直营门店
及线上销售业务主要面向个人消费者,属于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
2、发行人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相关行为已取得用户的同意和
授权或按照相关第三方平台规则进行。发行人未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相应资质。
发行人已制定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
建立了数据安全团队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及业务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经营合法合规。
3、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现有的业务模式,发行人仍将存在收
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但不涉及新增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类型,不涉及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也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
三、发行人线上销售业务、各类咨询服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涉
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情形,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广告、影视文化、传媒出版、直播和短视频等领域,如是,相关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一)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就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具体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存在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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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就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中是否涉及广告、影视
文化、传媒出版、直播和短视频等领域、相关业务的主要内容以及财务数据取得
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存在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
3、登录微信、抖音、京东、天猫等相关线上平台,了解发行人运营的第三
方线上平台账号及店铺从事宣传推广、直播及短视频业务的具体内容。
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登录主管
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与广告、直播及短视频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二)核查内容
1、发行人线上销售业务、各类咨询服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涉及
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情形
(1)线上销售业务发行人线上销售业务的经营模式及具体内容详见上文“1、发行人及子公司互联网相关业务及经营的具体情况”部分所述。该等线上销售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
(2)咨询服务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不含医疗行为)等咨询内容,同时,发行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亦包含了相关咨询服务内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门店向消费者销售眼镜等产品时,可能同时向其提供配镜及用眼健康方面的配套咨询服务,该等咨询服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向第三方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形。
2、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广告、影视文化、传媒出版、直播和短
视频等领域,如是,相关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1)发行人涉及广告、影视文化及传媒出版领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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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营方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因经营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及第三方平台等线上渠道,以及实体门店、发布会等线下渠道为其销售的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及推广的情形。该等宣传及推广业务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3%、0.18%、0.16%及0.1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宣传及推广业务不涉及广告设计制作、影视文化、传媒出版领域内容,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无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宣传及推广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方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中,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涉及线上线下广告推广内容,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该等广告推广的具体内容为发行人通过在线上及线下发布广告的方式,对发行人品牌及相关产品合作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不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特许经营的业务,无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
(2)发行人涉及直播和短视频业务的情况
*日常经营方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在天猫、抖音、快手、小红书及微信视频号等第三方网络平台上注
册账号进行直播或短视频投放,主要用于眼镜产品的展示、宣传及销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根据该等第三方平台制定的规则进行直播及短视频投放,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无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发行人在前述第三方平台开展直播和短视频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博镜抖音直播间(抖音平台),2022年2月开始运营,其线上交易总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约为0.77%、1.98%、1.12%及1.20%。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在自有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应用小程序开展直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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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播及短视频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方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中,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拟建设直播基地。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发行人计划在总部运营管理中心中划分约220㎡场地用于直播基地建设,建成后用于发行人相关品牌线上门店在第三方平台上从事直播活动,不涉及在自有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应用小程序开展直播活动,不涉及向其他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无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从事的线上销售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中相关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发行人眼镜门店向消费者销售眼镜等产品时,可能同时向其提供配镜及用眼健康等方面的配套咨询服务,该等咨询服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
2、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中不涉及影视文化、传媒出版领域,发行人存在
为销售的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及推广的情形,该等业务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该等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无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经营合法合规。
3、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中存在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据第三方平台规
则进行直播及短视频投放的情形,未在自有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应用小程序开展直播活动,该等业务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该等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禁止准入及许可准入事项,无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经营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经营医疗美容或医疗器械产品服务,
是否存在美容服务、美容仪器销售等业务,上述业务所需具备的具体资质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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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情况、执业医师数量,日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相关资质证书及备案凭证。
2、查询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登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查询。
3、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其他业务收入明细,了解是否存在
医疗美容业务,并取得了发行人就关于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经营医疗美容服务及美容仪器销售业务出具的书面说明。
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登录主
管部门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医疗器械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二)核查内容
1、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销售业务,该业务需具备
的相关资质均已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线上及线下方式销售隐形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以及线下销售角膜塑形镜,前述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从事前述产品的销售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同时进行线上医疗器械销售的,需办理相应的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但无需配备执业医师。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服务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中进行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销售的主体均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及线上销售隐形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的,均已办理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2、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经营医疗美容服务及美容仪器销售等业务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
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具体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医疗美容”“美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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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查询确认,发行人销售的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角膜塑形镜均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眼科器械”之“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不会用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列示的医疗美容项目,不属于医疗美容仪器。
基于上述,同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均不涉及经营医疗美容服务及美容仪器销售等业务。
3、发行人日常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业务开展符合
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以及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开展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销售业务,该业务需
具备的相关资质均已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业务开展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经营医疗美容服务及美容仪器销售等业务。
五、公司是否持有住宅、商业用地、商业房产等,如是,说明取得上述房
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用于房地产业务。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文件及不动产权证书。
2、查阅了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入凭证。
3、登录企查查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4、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了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
不用于房地产业务出具的承诺及书面说明。
(二)核查内容
4-1-9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发行人持有的房产及其取得方式、背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3处商业房产,建筑面积合计556.21㎡,账面价值为2181.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坐落地号(㎡)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
1深房地字第3000742202号311.38
荣超经贸中心503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
2深房地字第3000742203号121.22
荣超经贸中心502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
3深房地字第3000742204号123.61
荣超经贸中心501
该等房产系发行人于2013年因经营办公所需购买取得,随着发行人业务及人员规模发展壮大,该等房产已无法满足发行人的办公需求,因此,发行人于
2017年搬离该等房产,并将其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该等房产2024年
度的租金收入为81.04万元,占发行人2024年度营业收入的0.07%,占比较低。
除此之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持有其他住宅、商业用地及商业房产。
2、发行人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及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等字样,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亦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的情形及计划。
3、本次募投项目不用于房地产业务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均不涉
及房产或土地购置,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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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中,发行人计划在发行人总部深圳购置办公场所作为总部运营管理中心,用于满足办公需求并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发行人不会对外出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购置的房产,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同时,为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3处商业房产,系发行人于2013年因经营办
公所需购买取得,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持有其他住宅、商业用地及商业房产,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及计划。
2、本次募投项目不用于房地产业务,且发行人已出具承诺,不会通过任何
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六、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
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7号》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有关规定,并查阅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及可能涉及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性投资相关事项的明细清单、公告文件、投资合同及
支付凭证等资料。
3、登录企查查网站核查发行人的相关股权投资标的公司情况。
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内容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4-1-10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财务报表中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报表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序号项目账面价值财务性投资金额有者权益的比例
1交易性金融资产27466.621.990.00%
2预付账款574.98----
3其他流动资产15708.94----
4长期股权投资300.22----
5投资性房地产2181.88----
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6284.505281.936.23%
合计52517.145283.926.23%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发行人为充分利用闲置营运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购买的理财产品,其安全性高、期限较短、流动性好、风险较低。其中,国信鑫私享固收策略信久 19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为 R3 中风险,属于财务性投资。兴银理财丰利灵动稳享悦盈三个月持有期
1 号增强型固收类理财产品 9S123010 未设业绩比较基准,但该产品为风险等级R2 的中低风险产品,截至报告期末,该产品持有期的实际收益率为 2.32%(年化计算),与其风险等级匹配。该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国信鑫私享固收策略信久 19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以外,发行人购买的其他理财产品目的是在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风险较低,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2)预付账款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预付账款主要为预付供应商的货款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名称账面余额款项性质
1 Regulus Consulting PTE Ltd. 81.90 预付货款
2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43.45预付货款
3华润集团21.86预付其他费用
4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公司18.17预付其他费用
4-1-10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名称账面余额款项性质
5安徽易才云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13.20预付其他费用
6其他预付账款主体396.40预付货款、房租等
合计574.98--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一年内到期的大额存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一年内到期的大额存款15240.82
预计退货成本276.48
待认证待抵扣的增值税106.47
预缴税款0.55
债券发行费用84.62
合计15708.94
*一年内到期的大额存单
发行人的大额存单均系大型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产品,本金及利息收益固定且风险极低,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存放银行金额利率
光大银行8749.303.25%
建设银行1080.943.10%
工商银行5410.583.10%
合计15240.82--
*其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除一年内到期的大额存款外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是待认证待抵扣的增值税及预计退货成本等,均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债券发行费用为本次发行产生的前期费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4)长期股权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发行人投资雷鸟博士智能眼镜(深圳)有限公司20%股权。该投资系发行人与雷鸟创新战略合作的一部分,主要为了整合雷鸟创新在智能眼镜领域的研发能力、工程技术能力,以及发行人在专业
4-1-10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视光、设计、渠道等方面优势,共同开拓智能眼镜市场,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投资性房地产为发行人对外出租的旧办公楼使用权,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主要为发行人投资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及部分理财产品,其中属于财务性投资的金额为5281.93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截至报告期末账面金额财务性投资金额
1、产业基金6283.805281.93
温州九派博士眼镜视光产业股权投资
1849.161849.1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滨湖南钢星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3432.773432.77(有限合伙)无锡滨湖复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1001.87--限合伙)
2、对眼科诊所的股权投资0.71--成都益眼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0.71--
伙)
合计6284.505281.93
*产业基金
因温州九派博士眼镜视光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滨湖南
钢星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标的中存在 CAD、半导体等产业标的,发行人基于谨慎性考虑已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无锡滨湖复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用于投资雷鸟创新的特殊目的实体。雷鸟创新主营业务属于发行人的上游智能眼镜领域,发行人目前已在
100余家的眼镜门店中销售雷鸟创新生产的系列产品。该投资与发行人的协同效应强,发行人对其的股权投资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对眼科诊所的股权投资
发行人投资成都益眼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为扩大与医疗机构合
作而进行的战略布局,投资目的是建立该等主体与发行人连锁门店之间的客户资
4-1-10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源互推机制,由诊所负责眼病诊疗、发行人门店承接验光配镜等非医疗性质需求。
该等股权投资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
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方案于2025年2月7日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4年8月
7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具
体如下:
(1)类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投资的情况。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支付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投资资金,或披露对产业基金的投资意向、新签投资协议的情况。
(3)拆借资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对外资金拆借、借予他人的情况。
(4)委托贷款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借予他人的情况。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存在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保本理财产品的情形,但上述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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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况。
(8)财务性股权投资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股权投资。
3、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金额的6.23%,低于3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要求。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的情形。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3、发行人上述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要求。
七、相关科目为对外投资的,详细说明投资对象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
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等情况;对外投资未认定为财
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投资标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的,结合该投资标的对外(拟)投资企业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未将对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投资时点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的,说明是否涉及调减募集资金情形。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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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了发行人与对外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明细表,以及该等科目项下所
涉投资合同、出资凭证等资料。
2、登录企查查网站查阅相关投资对象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
范围及对外投资等相关信息。
3、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内容
1、对外投资科目的投资对象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
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对外投资的科目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投资对象认缴实缴初始投后续投持股科目账面价值名称金额金额资时点资时点比例长期雷鸟博士智
2024年8股权能眼镜(深300.00300.001不涉及20.00%300.22月投资圳)有限公司温州九派博士眼镜视光
2019年
产业股权投2000.002000.00不涉及20.00%1849.16
12月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滨湖南钢星博创业其他2022年8投资合伙企210000.003000.00不涉及8.69%3432.77非流月
业(有限合动金
伙)融资无锡滨湖复产羽创业投资2022年
500.00500.00不涉及14.22%1001.87合伙企业(有12月限合伙)成都益眼医疗科技合伙2021年8
8.208.20不涉及10.00%0.71
企业(有限合月伙)
注1:发行人于2024年8月签订关于雷鸟博士智能眼镜(深圳)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并于2025年1月实缴全部出资;
注2:发行人于2025年3月20日披露公告,载明决定不再对无锡滨湖南钢星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后续投资,已投资金不受影响。
2、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4-1-10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对外投资科目中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为雷鸟博士智能眼镜(深圳)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该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体如下:
发行人投资雷鸟博士智能眼镜(深圳)有限公司是为把握智能眼镜重大市场
机遇而进行资源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眼镜等设备眼镜集成了图像识别、语音助手、翻译、实时拍照等功能,不仅能够提供视力矫正功能,还满足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使得智能眼镜在教育、娱乐、运动、出行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广泛的应用前景,智能眼镜有望成为 AI 技术落地的最佳硬件载体之一,也是近年来增速最快的智能硬件之一,市场渗透率正在快速提高。
在此背景下,发行人内部设置了覆盖产业研究、产业链投资、商品采购与产品定义、展区设置等不同职能的智能眼镜专项小组,拟通过在智能眼镜领域组织一系列产业投资、进行恰当的选品与销售、对门店进行展位设置改造等方式进行投入,把握重大市场机遇。
发行人与雷鸟创新于2022年启动联合实验室,基于发行人在视光产品设计、验光配镜专业技术、广泛的线下门店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及雷鸟创新在智能眼镜消费级AI+AR生态架构、多模态AI语音助手及智能眼镜整机设计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开展产品设计及推广。发行人与雷鸟创新合资设立雷鸟博士智能眼镜(深圳)有限公司,是双方为共同拓展智能眼镜市场的重要环节及深度合作。智能眼镜既有穿戴式电子设备属性,也有视光产品属性,因此需要整合雷鸟创新及发行人上述方面优势,为用户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发行人对雷鸟博士智能眼镜(深圳)有限公司的投资已取得初步成效,在发行人提供产品舒适度、美观性等设计研发支持的基础上,“雷鸟 V3”拍摄眼镜已于 2025 年 1 月正式上市。
基于上述,发行人投资雷鸟博士智能眼镜(深圳)有限公司是为把握智能眼镜市场的重大机遇而进行资源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行人与雷鸟创新深度合作的重要环节,该投资已形成新产品投向市场,已取得初步成效。因此,该投资是发行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市场为目的的战略性产业投资。
3、投资标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的,结合该投资标的对外(拟)投资企业
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未将对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4-1-10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投资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的主体,主要包括温州九派博士眼镜视光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滨湖南钢星博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滨湖复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成都
益眼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中,温州九派博士眼镜视光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滨湖南钢星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未将无锡滨湖复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成都益眼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如下:
(1)无锡滨湖复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报告期末,无锡滨湖复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专门用于投资雷鸟创新的平台,不存在其他投资标的或拟投资标的,不涉及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同时,把握智能眼镜重大市场机遇,增加资源投入是发行人的重要业务策略,雷鸟创新是我国智能眼镜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发行人通过无锡滨湖复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雷鸟创新是与其加深合作并向产业链上游延伸,推动智能眼镜产品落地与市场扩展的重要手段。发行人目前已在100余家的眼镜门店中销售雷鸟创新的智能眼镜产品,并与雷鸟创新设立了合资公司,“雷鸟 V3”拍摄眼镜已上市销售。因此,发行人投资无锡滨湖复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市场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有合理性。
(2)成都益眼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报告期末,成都益眼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投资标的或拟投资标的,不涉及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发行人的投资目的是尝试加深门店与视光医疗服务领域的协同。该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市场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有合理性。
4、投资时点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的,说明是否涉及调减
募集资金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雷鸟博士智能眼镜(深圳)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实缴出资时点处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该投资旨在把握智能眼镜市场发展机遇,通过与合作方战略协同,实现
4-1-10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技术资源整合与市场渠道拓展。本次投资属于产业战略投资范畴,以获取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为核心目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涉及调减募集资金情形。
(三)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对外投资的科目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市场为目的的战略性产业投资。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投资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的投资标的不存在其
他投资标的或拟投资标的,不涉及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是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市场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将该等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有合理性。
3、实缴出资时点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的投资标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涉及调减募集资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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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期间内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25年4月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和授权,亦未对原批准和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但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具备《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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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东名册及发行人《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期间末,发行人总股本为227854160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LOUISA FAN 48517415 21.29
2 ALEXANDER LIU 43628344 19.15
3江西江南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4174011.0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加银持
419186800.84
续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传统险-银华基金国寿股份成长股票传统16193330.71
可供出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1521920.51
7何时金8589700.38
8杨秋8317260.37
9刘开跃7021440.31
10李渊杰6840700.30
(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期间末,ALEXANDER LIU 直接持有发行人 19.15%的股份,LOUISAFAN 直接持有发行人 21.29%的股份;LOUISA FAN 及 ALEXANDER LIU 合计
控制发行人 40.44%的股份,ALEXANDER LIU、LOUISA FAN 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开跃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21年9月28日办理完毕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后,尚未就此后的历次注册资本变更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因发行人2021年激励计划的行权期限较长,经与深圳市市监局工作人员沟通,发行人将于2021年激励计划全部行权完毕后统一办理期间所涉注册资本变更事宜的工商登记手续。
2025年10月28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因发行人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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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实施完毕,发行人总股本已由
174274571股增至227854160股,注册资本由174274571元增至227854160元,同意据此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发行人将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未履行《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备案手续的情形,以及2021年激励计划所涉部分授予、回购注销及行权、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导致的股本变动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外,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均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经营业务主要涉及的资质证书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除上述主要资质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门店涉及销售预包装食品及保健食品,该等门店均已办理相应食品经营备案;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门店涉及线上销售隐形眼镜
及护理液,该等门店均已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其余未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门店不存在开展对应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从事的业务已经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1、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所涉境内审批/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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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新增境外控股子公司,香港博士及香港博镜所涉境内审批/备案情况未发生变化。
2、境外子公司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期间内,上述境外控股子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的情况未发生变化,该等主体依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期间内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期间内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为
1080496122.69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 ALEXANDER LIU、LOUISA FAN。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为 ALEXANDER LIU、LOUISA FAN、刘之明、何庆柏、郑
庆秋、戴新召、兰佳(独立董事)、王伟(独立董事)、廖素华(独立董事);
监事为杨晓民、闫寒、张笑丽;高级管理人员为 LOUISA FAN、何庆柏、郑庆
秋、丁芸洁、康海文、周演文、杨勇。
3、由上述第1-2项所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序名称关联关系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ALEXANDER LIU、LOUISA
1博成(香港)有限公司
FAN 控制的企业
4-1-11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名称关联关系号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庆柏担任执行董事
2江西江南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兰佳持股70%,并担任执行董事
3北京三文孔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的企业发行人独立董事兰佳通过北京三文孔文旅发展
4曲阜三文孔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
共青城筑粤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 发行人独立董事兰佳持有 99%份额并担任 GP 的
5业(有限合伙)企业
共青城中陆海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 发行人独立董事兰佳持有 99%份额并担任 GP 的
6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发行人独立董事兰佳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
7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
业广东新希望新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8发行人独立董事兰佳担任董事的企业
理有限公司
9深圳市视光学会发行人独立董事廖素华担任会长的社会组织
10深圳万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廖素华持股46.67%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廖素华通过深圳万物新材料科
11深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
12广州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康海文持股51%的企业
4、其他关联自然人
前述第1-2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其他关联法人
前述第4项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为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期间内的发生金额为7771480.87元。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在交易各方平等
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公允,并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4-1-11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内部授权管理制度等,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该等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避免在未来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ALEXANDER LIU、LOUISA FAN 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不动产权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仍为门店装修,账面余额为270225.20元。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取得2项境内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取得权利人商标样式注册号类别注册日期有效期至号方式原始
1发行人7679307092025.07.142035.07.13取得
原始
2发行人82423030442025.08.212035.08.20取得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4-1-11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专利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4、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作品著作权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5、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域名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4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注册资本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成立时间注册地号(万元)
1北京博镜眼镜有限公司第一级全资2025.08.2850北京市昌平区
2北京博烔眼镜有限公司第一级全资2025.08.2650北京市大兴区
3江西镜晰光学实业有限公司第二级控股2025.06.2550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新博视清光学实业有限
4第二级控股2025.06.2350江西省南昌市
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除新增上述子公司及注销子公司贵阳博视贸易有限公司外,期间内,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合法方式取得
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情形外,期间内,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下述情形外,截至期间末,上述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亦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25年7月25日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755XY250723T00004401),以发行人持有的第 ZL201721269
4-1-11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6304 号、第 ZL2017212779491 号专利为《授信协议》(编号:755XY250723T00
0044)项下授信期间为2025年7月24日至2026年7月23日的授信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自《最高额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担保最高限额为7000万元。
(七)不动产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土地租赁的情形,承租房产主要用于仓储物流、镜片加工、宿舍、办公以及自营门店经营。
1、仓储物流、加工、宿舍及办公用房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增租赁仓储物流、镜片加工、宿舍及办公用房,上述用房期间内的续租情况如下:
序面积承租人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号(㎡)
三亚博镜贸易三亚市下洋田望鹿山庄2025.08.16-2026
1张小耐120
有限公司 D3 栋-102 房 .08.15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本项下的房屋租赁情况,以及对应的房屋产权证书及有权出租证明提供情况、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情况未发生变化。
2、自营门店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租赁394处房产供其自营门店使用。
(1)租赁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营门店所涉租赁房产中共5处租赁房产办理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存在被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如未能按要求改正而受到罚款的风险,但不影响租赁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2)房屋产权证书及有权出租证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4-1-11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日,上述自营门店所涉租赁房产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及有权出租证明的情况如下:
*共213处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已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且该等出租方均为租赁房产的产权人或提供了有权出租证明。
*共50处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已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中,共82处已取得由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街道办出具的产权证明、产权人购房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及施工三证、商品房预售许可或法院文书等作为替代性产权证明;其他租赁房产未取得上述证明文
件的主要原因包括出租方不愿提供或仅提供产权人、集体组织等不具有房屋产权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具的产权证明等。
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租赁房产中,有较大比例的房产选址位于大型购物中心及百货商超,相关房产因违规建设而需拆迁或相关门店被要求停业、搬迁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产存在因产权瑕疵或出租方权利瑕疵而不能使用的风险,以及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而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但租赁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涉及与上述租赁房产相关的纠纷,未被要求搬迁,亦未因前述事项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租赁房产均在正常使用中。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ALEXANDER LIU、LOUISA FAN 已承诺将承担因前述租赁事项可能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章中所述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客户主要通过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合同
4-1-11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后逐笔订单的方式,或直接通过订单方式向发行人提出采购需求。截至期间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合同类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有效期号型框架合
1 客户 A 镜片、镜架、隐形眼镜等 2023.08.29-2026.08.28
同
注:上述合同金额以逐笔订单为准。
2、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署框架合同,在框架合同下按订单采购。截至期间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供应商名称采购产品类型合同类型有效期号
2025.01.01-2025.12.31/
1依视路集团太阳镜、镜架、镜片等框架合同
2024.01.01-2025.12.31
开云瑷维(上海)眼
2太阳镜、镜架等框架合同2025.01.01-2025.12.31
镜贸易有限公司
特丽奥思眼镜(上海)
3太阳镜、镜架等框架合同2023.01.01-2025.12.31
有限公司
卡尔蔡司光学(广州)
4镜片等框架合同2024.01.01-2026.12.31
有限公司豪雅(上海)光学有
5镜架、镜片等框架合同2025.01.01-2025.12.31
限公司
注:同一控制下企业已合并列示;上述合同金额均以逐笔订单为准。
3、重要门店经营场所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门店通过签署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的方式取得经营场所。截至期间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门店经营场所合同情况如下:
序发行人/控股子公出租方/合作方名合同期限具体门店号司名称称深圳福田区眼科医院
1发行人深圳市眼科医院2022.04.01-2027.03.31
店杭州普立奥眼镜华润新鸿基(杭
22024.10.24-2027.01.23杭州富春路万象城店有限公司州)有限公司华润(深圳)有限
3发行人2023.05.21-2026.05.20深圳罗湖区万象城店
公司
华润置地(深圳)深圳南山区华润万象
4发行人2023.03.20-2026.03.19
有限公司天地总统店
4-1-11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发行人/控股子公出租方/合作方名合同期限具体门店号司名称称杭州普立奥眼镜华润新鸿基(杭杭州万象城林德伯格
52024.03.01-2026.02.28有限公司州)有限公司专卖店
4、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序合同授信人被授信人授信额度授信到期日担保方式号类型授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发行人8000万元2025.12.23--
合同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发行人以2项实授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发行人7000万元2026.07.23用新型专利提供
合同司深圳分行质押担保
本所律师审慎核验之后认为,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该等合同或协议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且尚未了结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截至期间末,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5085456.60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8373846.68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1-12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未发生股本变更;
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已发生的收购
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股权
投资、资产买卖行为,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转让行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在期间内未进行修改。
(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5年10月28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将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该次《公司章程》修改,除调整股本总额及注册资本外,主要是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修改的安排符合《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要求,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4-1-12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事会作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董事共 9 名,分别为 ALEXANDER
LIU、LOUISA FAN、刘之明、何庆柏、郑庆秋、戴新召、兰佳、王伟、廖素华(其中,兰佳、王伟、廖素华为独立董事),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监事共3名,分别为杨晓民、闫寒、张笑丽,其中,杨晓民、闫寒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张笑丽由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共 7 名,分别为 LOUISA FAN、何庆柏、郑庆秋、丁芸洁、康海文、周演文、杨勇,均由发行人董事会聘任。
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通过合法程序经选举或聘任产生,其等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期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董事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4-1-12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职权范围未发生变化,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执
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序号税种税率
1增值税13%、9%、6%、5%、3%、1%
2房产税从价计征按1.2%,从租计征按12%
3城市维护建设税7%、5%
4企业所得税15%、20%、25%、16.5%、8.25%
注:香港博士及香港博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200万港币以内按8.25%纳
税、应纳税所得额200万港币以上按16.5%纳税。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香港博士、香港博镜执行的
税种及税率符合所在地区相关法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未收到5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四)发行人期间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方面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12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根据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经营活动均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期间内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本所律师进行核查所受到的限制
根据中国相关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且基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并无统一、公开的案件受理、
审理的查询渠道,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示信息,并取得上述主体提供的书面文件等方式对上述主体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核查并得出核查结论,且依赖于上述主体出具书面文件时严格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所涉案件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为主要标准,并结合案件事由、所涉主体、所涉标的物等因素,根据审慎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对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披露。
(二)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4-1-12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诉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
除此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出具律师文件已披露的6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问题
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仲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仲裁案件。
除此之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1起案件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与汉高信息、洪良勇签署《关于杭州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以2293.9528万元受让洪良勇对汉高信息204万元的出资(对应汉高信息68%的股权)。
2023年3月28日、2023年9月22日,发行人分别向洪良勇支付股权转让
款1146.9764万元、81.9764万元,合计1228.9528万元。
2025年3月19日,发行人与汉高信息、洪良勇签署《关于杭州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尚未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1065万元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支付,发行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为降低发行人无法足额获得洪良勇因汉高信息子公司镜联易购未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业绩承诺而应当向发行人支付的现金补
偿的风险,发行人未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洪良勇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2025年9月2日,洪良勇以发行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向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款1065万元为由,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发行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以及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10706021.92元,并承担洪良勇就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
4-1-12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于2025年10月收到本案仲裁通知书等仲裁资料,并于2025年11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反请求申请,请求裁决洪良勇向发行人支付现金补偿
14249314.45元,并承担发行人就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作出生效裁决。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镜联易购在2023年、2024年、2025年(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期”)需完成的业绩指标。因业绩承诺期即将届满,根据镜联易购的经营情况,预计其已无法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因此,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洪良勇将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向发行人支付现金补偿,且预计该现金补偿金额将高于发行人应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由于洪良勇向发行人支付现金补偿的债务到期后,发行人可以向其主张互负债务抵销,为降低发行人无法获得足额现金补偿的风险,发行人未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鉴于洪良勇已就该事项提请仲裁,故发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提起了反请求申请。
上述仲裁所涉争议事项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无关,同时,即使按照最坏结果原则预计,假设仲裁机构裁决发行人向洪良勇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且在发行人支付前述费用后,洪良勇最终未能向发行人足额支付现金补偿,则该等损失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也很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仲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
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4-1-12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期间末,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已审阅募集说明书,并特别审阅募集说明书引用的已出具律师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对已出具律师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的已出具律师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财务性投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金额的6.23%,低于30%,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问题3”。
(二)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独立董事已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以及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
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或安排出具承诺,前述承诺已于募集说明书披露,上述承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有效。在遵守上述公开承诺的前提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不会涉及短线交易。
二十二、结论
4-1-12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批准,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1-12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四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程静
负责人:律师:
马卓檀童曦
4-1-12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附件: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深圳市市监局2030.09.29
西丽宝能环球汇店2020077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2深圳市市监局2030.09.22
宝安大悦城二店2025088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3深圳市市监局2030.09.01
坂田湾畔 MALL 店 20250808 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4深圳市市监局2030.08.24
罗湖区京基金融中心店2020066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5深圳市市监局2030.08.18
宝安大悦城博士店2025076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6深圳市市监局2030.08.10
平湖天虹店2025073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7深圳市市监局2030.07.30
前海泰康医院视光店2025067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8深圳市市监局2030.07.16
盐田区壹海城万茂博士店2025063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9深圳市市监局2030.07.01
南山太子湾总统店2025057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0深圳市市监局2030.06.09
罗湖区喜荟城时尚店2020038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深圳市市监局2030.06.05
福田区城市广场博士店2025048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深圳市市监局2030.05.28
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店2025046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3深圳市市监局2030.05.21
宝安区沙井形色店2020030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深圳市市监局2030.03.26
龙岗区锦绣东方花园店2020014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深圳市市监局2030.03.26
龙岗区布吉东大街店2020014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6深圳市市监局2030.03.19
龙华区人民医院视光中心2025021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7深圳市市监局2030.01.25
深圳中大八院店2025011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8深圳市市监局2030.01.20
龙岗区布吉沃尔玛店2025008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9深圳市市监局2030.01.06
宝安区福永天虹店2025002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20深圳市市监局2030.01.05
坪山悦阾空间博士店2025001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21深圳市市监局2029.12.29
宝安区大仟里店20190852号
4-1-13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22深圳市市监局2029.12.16
宝安区第五大道万家店2019079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23深圳市市监局2029.12.09
龙华壹方城精品店2024129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24深圳市市监局2029.11.24
中航城君尚购物中心二店2024124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25深圳市市监局2029.11.19
龙华民治天虹博士店2024121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26深圳市市监局2029.11.11
龙华区民乐星河店2019067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27深圳市市监局2029.11.05
南山常兴天虹博士店2024116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28深圳市市监局2029.11.04
宝安华强广场博士店2024114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29深圳市市监局2029.10.23
观澜福城天虹店2024111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30深圳市市监局2029.10.22
坂田万科广场博士店2024110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31深圳市市监局2029.10.16
宝安区沙井老天虹店2024108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32深圳市市监局2029.09.28
南山区益田假日里店2019055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33深圳市市监局2029.09.03
宝安区宝利豪庭博士店2019047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34深圳市市监局2029.07.30
龙岗区吉祥万家店2024084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35深圳市市监局2029.07.23
福永同泰时代广场博士店2024082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36深圳市市监局2029.07.21
盐田区壹海城店2019035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37深圳市市监局2029.07.18
罗湖区莲塘万家店2019034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38深圳市市监局2029.07.18
罗湖区翠竹万家店2019034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39深圳市市监局2029.07.10
罗湖区太安店2024077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40深圳市市监局2029.07.08
龙岗区松柏天虹店2024077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41深圳市市监局2029.07.04
学苑大道分公司2019029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42深圳市市监局2029.07.04
福田区眼科店2019029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43龙岗区布吉南岭人人购物广深圳市市监局2029.06.30
20190267号
场店
4-1-13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44福田区侨香路深国投广场分深圳市市监局2029.05.13
20190158号
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45深圳市市监局2029.05.09
福田区皇庭广场店2019015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46深圳市市监局2029.05.08
福田区侨乡万家店2024051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47深圳市市监局2029.05.05
南山区华侨城中旅广场店2019013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48深圳市市监局2029.04.29
宝安欢乐港湾店2024047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49深圳市市监局2029.04.23
龙岗区坂田嘉御豪园天虹店2024042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50深圳市市监局2029.03.28
南山区海岸城店2019004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51深圳市市监局2029.03.10
龙岗布吉天虹店2024022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52深圳市市监局2029.02.05
龙华区中航天逸花园天虹店2024016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53深圳市市监局2029.01.29
龙岗世贸博士店2024010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54深圳市市监局2029.01.25
光明大仟里博士店2024011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55深圳市市监局2029.01.17
罗湖区翠竹路沃尔玛店2024007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56深圳市市监局2029.01.17
龙岗天玑城博士店2024007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57深圳市市监局2029.01.15
龙岗区万科二店2024005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58深圳市市监局2029.01.09
前海壹方汇博士店2024004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粤 SZ32129(门店-19-
59深圳市市监局2029.01.03龙岗区 1C0 博士店 龙-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60粤328606深圳市市监局2028.12.17
福田区怡景中心分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61深圳市市监局2028.12.06
龙岗区星河 World 精品店 20231498 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62南昌市市监局2028.12.03
南昌碟子湖大道分公司2023230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63粤328576深圳市市监局2028.11.28
福田区中旅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粤 SZ12108(门店-18-
64深圳市市监局2028.11.25南山区假日二分店南-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65深圳市市监局2028.11.22
宝安区前进沃尔玛店2023143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粤 SZ12096(门店-18-
66深圳市市监局2028.11.21南山区南国丽城店南-1)
4-1-13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67深圳市市监局2028.11.13
福田区通心岭分公司2023140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68深圳市市监局2028.11.12
宝安区松岗宝利豪庭店2023138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69深圳市市监局2028.11.08
龙岗区溢芳园店2023139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粤 SZ12091(门店-18-
70深圳市市监局2028.11.05南山区青春家园店南-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粤 SZ12092(门店-18-
71深圳市市监局2028.11.05南山区金宝分店南-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粤 SZ12093(门店-18-
72深圳市市监局2028.11.05南山区缤纷年华店南-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73深圳市市监局2028.10.29
龙华区 ATMALL 博士店 20231336 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74深圳市市监局2028.10.29
福田区华强北顺电分店2023134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75深圳市市监局2028.10.26
宝安区沙井京基店2023133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76深圳市市监局2028.10.12
南山区蛇口南水步行街分店2023127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77深圳市市监局2028.10.11
龙岗区紫薇阁店2023127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78深圳市市监局2028.09.26
罗湖水贝京基博士店2023124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79深圳市市监局2028.09.14
宝安前进天虹博士店2023118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80深圳市市监局2028.09.06
西丽天虹博士店2023116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81深圳市市监局2028.09.06
南山区欢乐颂博士店2023116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82深圳市市监局2028.09.05
福田区福民天虹店2023115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83深圳市市监局2028.08.29
沙井百佳华佳漾汇博士店2023111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84深圳市市监局2028.08.24
龙岗龙新天虹博士店2023110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85粤328396深圳市市监局2028.08.20
南山区御景东方花园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86粤328395深圳市市监局2028.08.20
南山区桃苑分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87粤328393深圳市市监局2028.08.20
宝安区松岗吉祥大道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88粤328391深圳市市监局2028.08.19
宝安区建安缤纷城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89深圳市市监局2028.08.01
海上世界汇港购物中心店20231000号
4-1-13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90粤328353深圳市市监局2028.08.01
福田区东海坊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91深圳市市监局2028.07.25
龙华壹方天地 A 区博士店 20230960 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92深圳市市监局2028.07.24
光明华润购物中心博士店2023095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93深圳市市监局2028.07.18
福田区福民沃尔玛分店2023093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94深圳市市监局2028.07.16
南山区香榭峰景店2023091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95深圳市市监局2028.07.09
龙华区民治香颂购物店2023088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96深圳市市监局2028.07.03
沙头角广富百货店2023084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97深圳市市监局2028.06.20
龙岗颐安智富里博士店2023079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98粤328263深圳市市监局2028.06.14
福田区下梅林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99粤328262深圳市市监局2028.06.14
福田区景田北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00深圳市市监局2028.06.09
宝安会展湾花园里博士店2023076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01深圳市市监局2028.05.11
福田梅林梅华苑博士店2023062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02深圳市市监局2028.05.04
福田福源印象里博士店2023058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粤 SZ11966(门店
103深圳市市监局2028.04.23南山区太古广场店-18--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04深圳市市监局2028.04.18
龙岗万科里博士店2023049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05深圳市市监局2028.04.18
布吉万象汇博士店2023050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06深圳市市监局2028.03.16
南山区创业分店2023033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07深圳市市监局2028.02.29
龙岗福新路分公司2023027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08深圳市市监局2028.02.22
福田区东方欣悦店2023025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09深圳市市监局2028.01.19
观澜天虹店2023017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0深圳市市监局2028.01.01
龙岗仁恒梦中心博士店2023016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1深圳市市监局2027.11.20
龙华壹方天地博士店2022096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2深圳市市监局2027.11.17
福田区卓悦中心店20220965号
4-1-13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3深圳市市监局2027.11.06
罗湖区万象店2022092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4深圳市市监局2027.11.03
观澜佳纷天地博士店2022092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5深圳市市监局2027.10.26
罗湖笋岗万象汇博士店2022090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6深圳市市监局2027.10.20
龙岗区坪地沃尔玛博士店2022088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7深圳市市监局2027.09.28
南山区花园城分店2022083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8宝安区壹方城购物中心总统深圳市市监局2027.09.28
20220827号
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19深圳市市监局2027.09.19
宝安区杉杉奥特莱斯广场店2022079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0深圳市市监局2027.09.14
南山区玫瑰园店2022078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1深圳市市监局2027.09.14
光明区乐府万达店2022078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2深圳市市监局2027.09.08
南山区华润万象天地总统店2022077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3深圳市市监局2027.08.28
沙井卓悦时光店2022074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4深圳市市监局2027.08.03
南山区海上世界砼店2022068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5宝安区福永益田假日天地博深圳市市监局2027.07.26
20220644号
士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6深圳市市监局2027.07.07
龙华区龙华花园街店2022058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7深圳市市监局2027.06.22
龙华区水榭春天店2022052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8深圳市市监局2027.06.16
福田区八卦二路店2022050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29深圳市市监局2027.06.08
坪山京基御景店2022047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30深圳市市监局2027.05.26
龙岗区万科城店2022042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31深圳市市监局2027.05.26
福田区爱华店2022042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32深圳市市监局2027.05.24
坪山区益田假日世界博士店2022040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33宝安区福永益田假日天地砼深圳市市监局2027.05.22
20220397号
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34深圳市市监局2027.05.09
宝安区松岗联投店20220351号
4-1-13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35深圳市市监局2027.05.05
南山区蛇口沃尔玛店2022033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36深圳市市监局2027.04.21
龙岗万科天誉店2022028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37深圳市市监局2027.04.12
龙华奥特莱斯店2022023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38深圳市市监局2027.01.28
光明龙光店2022009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39深圳市市监局2027.01.26
布吉佳兆业店2022007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0深圳市市监局2027.01.24
香缤广场店2022006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1深圳市市监局2027.01.24
石岩汇邦中心店2022005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2深圳市市监局2027.01.24
龙坪天虹店2022006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3深圳市市监局2027.01.24
福田区佐阾红树林店2022006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4深圳市市监局2027.01.13
新沙天虹博士店2022003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5深圳市市监局2027.01.11
南山区华侨城沃尔玛店2022003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6深圳市市监局2027.01.03
光明新区公明天虹店2022000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7深圳市市监局2026.12.30
东门天虹店2021113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8深圳市市监局2026.12.28
万象前海店2021113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49深圳市市监局2026.12.20
百花店2021109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0深圳市市监局2026.12.16
双龙天虹店2021108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1深圳市市监局2026.12.14
龙华华著公馆店2021107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2深圳市市监局2026.12.12
龙华和平里店2021106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3深圳市市监局2026.11.21
南山前海卓越店2021100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4深圳市市监局2026.11.14
宝安区中洲店2021097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5深圳市市监局2026.11.09
龙华区龙华苹果园店2021097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6深圳市市监局2026.11.07
南山区大新前海分店2021096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7深圳市市监局2026.11.07
龙华区东环二路店20210966号
4-1-13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8深圳市市监局2026.10.31
龙华区潜龙分店2021095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59深圳市市监局2026.10.31
龙华区龙华大润发店2021095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0深圳市市监局2026.10.29
福田区五洲星苑店2021094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1深圳市市监局2026.10.27
福田区皇庭广场总统店2021094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2深圳市市监局2026.10.21
宝安区西乡沃尔玛店2021092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3深圳市市监局2026.10.21
宝安区金港华庭店2021092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4深圳市市监局2026.10.17
南山区天利苏宁店2021091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5深圳市市监局2026.10.14
平湖平吉上苑店2021089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6深圳市市监局2026.10.14
龙岗区摩尔城店2021090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7深圳市市监局2026.10.07
华侨城天鹅湖店2021088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8深圳市市监局2026.09.29
罗湖区洪湖花园分店20210879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69深圳市市监局2026.09.28
罗湖区喜荟城店2021087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0深圳市市监局2026.09.22
龙华区观澜店2021085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1深圳市市监局2026.09.22
宝安区建安路店2021085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2深圳市市监局2026.09.15
罗湖区金光华店20210828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3深圳市市监局2026.09.14
宝安区易达店2021082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4深圳市市监局2026.09.07
宝安区松岗佳华店2021079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5深圳市市监局2026.08.26
梅林卓悦汇店20210777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6深圳市市监局2026.08.26
宝安区新安花园店2021077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7深圳市市监局2026.08.26
宝安区君逸世家店2021077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8深圳市市监局2026.08.26
坂田嘉御山店20210775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79深圳市市监局2026.08.25
宝安创业天虹店20210771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0深圳市市监局2026.08.12
中航城君尚购物中心一店20210744号
4-1-13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1深圳市市监局2026.08.03
沙井博林君瑞店2021071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2深圳市市监局2026.07.19
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店20210686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3深圳市市监局2026.07.07
平湖华盛奥特莱斯店20210652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4深圳市市监局2026.06.21
罗湖投控大厦店2021060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5深圳市市监局2026.06.20
宝安领航城店2021060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6深圳市市监局2026.06.09
安托山万科里店20210573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7深圳市市监局2026.05.25
福田星河 COCOPARK 总统店 20210537 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8深圳市市监局2026.04.06
西丽悦方广场店20210400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89深圳市市监局2026.03.07
南山来福士店20210310号深圳市博士视觉健康科技有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90深圳市市监局2030.08.30
限公司20200678号深圳市博士视觉健康科技有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91限公司罗湖区莲塘仙桐路分深圳市市监局2030.03.26
20250246号
公司深圳市博士视觉健康科技有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92深圳市市监局2029.12.23
限公司罗湖莲塘分公司20241347号深圳市博士视觉健康科技有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93深圳市市监局2028.07.31
限公司天地大厦店20230996号深圳市博士视觉健康科技有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94限公司罗湖区东门社康中心深圳市市监局2028.03.30
20230427号
店深圳市博士视觉健康科技有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95深圳市市监局2028.03.27
限公司罗湖笋岗社区分店20230399号深圳市博士视觉健康科技有粤深药监械经营许
196深圳市市监局2028.03.20
限公司罗湖翠竹社康中心店20230361号深圳市博士视觉健康科技有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97深圳市市监局2026.12.27
限公司罗湖区友谊路分公司20211113号深圳市博士视觉健康科技有粤深食药监械经营许
198限公司大鹏新区葵涌视光中深圳市市监局2026.08.03
20210721号
心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天河粤穗药监械经营许
199广州市市监局2029.12.23
区珠江东路分公司20241804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正佳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
200广州市市监局2029.11.14
广场分公司20190936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天河粤穗药监械经营许
201广州市市监局2029.09.08
区花城大道分公司20241339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天河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
202广州市市监局2029.04.01
区华观路万科分公司20190244号
4-1-13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天河粤穗药监械经营许
203广州市市监局2029.03.25
区天环广场分公司20240366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海珠粤穗药监械经营许
204广州市市监局2029.01.03
区叠景路分公司20240027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惠州粤惠药监械经营许
205惠州市市监局2028.12.06
文昌路分公司20230457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番禺粤穗药监械经营许
206广州市市监局2028.12.04
区福德奥园分公司20231652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从化粤穗药监械经营许
207广州市市监局2028.11.22
区广从南路分公司20231586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白云粤穗药监械经营许
208广州市市监局2028.06.14
区黄边北路分公司20230806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天河粤穗药监械经营许
209广州市市监局2027.12.19
区马场路分公司20221332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华贸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10惠州市市监局2027.06.19
天地分公司20220169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海珠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
211广州市市监局2027.01.16
区江燕路分公司20220082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天河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
212广州市市监局2026.12.16
区维多利广场分公司20211141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黄埔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
213广州市市监局2026.12.12
区石化路分公司20170077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黄埔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
214广州市市监局2026.01.28
区佳纷天地分公司20210115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黄埔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
215广州市市监局2026.01.21
区万科尚城分公司20210074号广州诗琪眼镜有限公司白云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
216广州市市监局2025.10.27
区黄石东路分公司20200853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药监械经营许
217东莞市市监局2030.06.23
司凤岗第二分店20250131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药监械经营许
218东莞市市监局2030.03.30
司万江第一分店20250072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药监械经营许
219东莞市市监局2029.09.26
司长安第二分店20240174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药监械经营许
220东莞市市监局2028.10.30
司南城第七分店20230259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药监械经营许
221东莞市市监局2028.02.09
司莞城第三分店20230025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22东莞市市监局2027.03.21
司东城第六分店20220032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23东莞市市监局2026.12.26
司东城第四分店20210213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24东莞市市监局2026.12.06
司东城第一分店20162011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25东莞市市监局2026.12.01
司莞城第一分店20200068号
4-1-13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26东莞市市监局2026.11.07
司南城第一分店20172505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27东莞市市监局2026.11.07
司南城第三分店20172506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28东莞市市监局2026.11.07
司东城第二分店20162012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29东莞市市监局2026.11.01
司长安第一分店20173905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30东莞市市监局2026.10.12
司虎门第一分店20210170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31东莞市市监局2026.09.21
司20162005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32东莞市市监局2026.09.08
司石龙第一分店20172309号东莞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粤东食药监械经营许
233东莞市市监局2026.08.10
司厚街第一分公司20210127号佛山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禅粤禅药监械经营许
234佛山市市监局2030.05.12
城区季华一路分公司20251035号佛山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禅粤禅药监械经营许
235佛山市市监局2030.05.12
城区季华四路分公司20251034号粤禅药监械经营许
236佛山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佛山市市监局2029.12.11
20240099号
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天粤惠药监械经营许
237惠州市市监局2029.05.12
益城分公司20240149号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佳粤惠药监械经营许
238惠州市市监局2028.12.06
兆业分公司20230458号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惠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39惠州市市监局2026.12.15
阳区星河丹堤分公司20210261号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隆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40惠州市市监局2026.12.02
生广场东湖分公司20162013号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南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41惠州市市监局2026.11.07
坛路分公司20210224号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42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惠州市市监局2026.11.07
20210225号
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大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43惠州市市监局2026.10.24
亚湾区万达广场分公司20210214号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大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44惠州市市监局2026.08.11
亚湾区龙光城分公司20210130号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大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45惠州市市监局2026.08.11
亚湾区分公司20210129号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惠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46惠州市市监局2026.08.10
阳区淡水分公司20210125号惠州市德勤眼镜有限公司惠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47惠州市市监局2026.04.22
城区汇乐城分公司20210066号北京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京通药监械经营许北京市通州区
2482029.12.25
司通州分公司20241822号市监局
4-1-14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北京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京东药监械经营许北京市东城区
2492029.03.26
司东直门分公司20190012号市监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吉药监械经营许
250吉安市市监局2030.08.03
司吉安南大道分公司20250099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51南昌市市监局2030.06.14
司九洲天虹分公司20200141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52南昌市市监局2030.06.14
司经开天虹分公司20200142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53南昌市市监局2030.06.04
司中山天虹分公司20200129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54南昌市市监局2030.03.30
司凤凰北大道分公司20250137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55南昌市市监局2029.11.20
司新建新城吾悦分公司20241114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56南昌市市监局2029.10.15
司青山湖万达广场分公司20190304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57南昌市市监局2029.07.29
司王府井分公司20190226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58南昌市市监局2029.07.29
司世贸路分公司20190225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59南昌市市监局2029.04.09
司青山南路店20190094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吉药监械经营许
260吉安市市监局2029.04.07
司吉州区井冈山大道分公司20240089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抚药监械经营许
261抚州市市监局2029.02.26
司抚州硕果时代分公司20240012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62南昌市市监局2028.05.23
司南昌县莲塘澄湖分公司20231171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63南昌市市监局2028.05.01
司红谷滩万达广场分公司20231029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64南昌市市监局2028.02.27
司广州路分公司20180059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65南昌市市监局2027.10.30
司南昌万象城分公司20221496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66南昌市市监局2027.10.23
司乐世界分公司20170300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67南昌市市监局2027.08.16
司象湖新力分公司20220842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抚食药监械经营许
268抚州市市监局2027.08.08
司抚州万达广场分公司20170005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69南昌市市监局2027.05.30
司西湖万达广场分公司20220402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70南昌市市监局2027.04.28
司江信花园分公司20220284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71南昌市市监局2027.03.30
司医学院分公司20170104号
4-1-14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72南昌市市监局2027.03.30
司万达广场分公司20170132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73南昌市市监局2027.03.30
司胜利路分公司20170103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74南昌市市监局2027.03.30
司南京西分公司20170106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75南昌市市监局2027.03.30
司民德路分公司20170108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76南昌市市监局2027.03.30
司洪客隆分公司20170105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77南昌市市监局2027.03.30
司八一桥分公司20170107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78南昌市市监局2027.03.07
司铁路二村分公司20170049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79南昌市市监局2027.03.07
司建设西路菜茵半岛分公司20170048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80南昌市市监局2027.03.07
司八一大道一部分公司20170050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81南昌市市监局2027.02.16
司高新大道分公司20170029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82南昌市市监局2027.01.27
司新建中心分公司20220068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83南昌市市监局2027.01.20
司新建区第一分公司20220042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
284南昌市市监局2027.01.18
司江大南路分公司20170019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南昌市行政审
2852026.12.13
司地铁万科时代广场分公司20211305号批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南昌市行政审
2862026.11.07
司莲塘分公司20210742号批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南昌市行政审
2872026.10.08
司九龙湖万达城分公司20160322号批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市食药监械经营许赣州市行政审
2882026.09.29
司赣州华润万象城分公司20210084号批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89南昌市市监局2026.09.28
司绿茵路分公司20210673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南昌市行政审
2902026.09.28
司丽景天虹分公司20210672号批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市食药监械经营许赣州市行政审
2912026.08.31
司赣州九方商场分公司20210075号批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南昌市行政审
2922026.07.25
司北京东路分公司20160297号批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南昌市行政审
2932026.05.27
司京东天虹分公司20210312号批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94南昌市市监局2026.05.27
司奥体天虹分公司20210313号
4-1-14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南昌市行政审
2952026.04.18
司红谷滩万达万家分公司20160123号批局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南昌市行政审
2962026.02.22
司恒茂梦时代广场分公司20210092号批局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97南昌市市监局2030.08.27
大悦城分公司20250378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萍药监械经营许
298萍乡市市监局2030.02.27
萍乡天虹分公司20250045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299南昌市市监局2030.01.21
万象汇分公司20250064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300南昌市市监局2030.01.14
高新吾悦分公司20250042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萍药监械经营许
301萍乡市市监局2030.01.08
萍乡润达分公司20250001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饶药监械经营许
302上饶市市监局2030.01.07
上饶吾悦分公司20250003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303南昌市市监局2029.01.31
金融大街分公司20240200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304南昌市市监局2028.11.01
中山路分公司20232083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305南昌市市监局2028.07.11
广场北路分公司20231346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306南昌市市监局2027.09.08
龙湖天街分公司20221008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307南昌市市监局2027.07.20
恒大御景分公司20220655号南昌诗琪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赣洪药监械经营许
308南昌市市监局2027.06.20
经开旭辉广场分公司20220468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万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09合肥市市监局2030.01.05
达文旅城分公司20250009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万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10合肥市市监局2029.12.18
象城分公司20240507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颖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11合肥市市监局2029.12.12
河路分公司20190654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四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12合肥市市监局2029.08.20
里河路万科广场分公司20190395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高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13合肥市市监局2029.07.14
新银泰分公司20240326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华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14合肥市市监局2029.02.06
润五彩城分公司20240072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悦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15合肥市市监局2028.12.03
方分公司20230887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保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16合肥市市监局2027.12.10
利广场分公司20170490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金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17合肥市市监局2027.12.07
寨路分公司20220740号
4-1-14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庐皖合药监械经营许
318合肥市市监局2027.11.08
阳万象汇分公司20220672号皖合食药监械经营许
319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合肥市市监局2026.10.28
20210924号
安徽省澳星眼镜有限公司滨皖合食药监械经营许
320合肥市市监局2026.02.02
湖银泰分公司20210155号浙杭药监械经营许
321杭州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杭州市市监局2029.12.31
20250001号
杭州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拱浙杭药监械经营许
322杭州市市监局2028.04.02
墅区第一分公司20230358号杭州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滨浙杭药监械经营许
323杭州市市监局2027.09.27
江区第二分公司20221101号杭州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宁浙甬药监械经营许
324宁波市市监局2027.07.11
波第一分公司20220117号苏州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相苏苏药监械经营许
325苏州市市监局2029.06.04
城区第一分公司20249022号苏苏药监械经营许
326苏州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苏州市市监局2027.11.15
20229039号
昆山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苏苏药监械经营许
327苏州市市监局2028.07.03
玉山第一分公司20236031号昆山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苏苏药监械经营许
328苏州市市监局2028.06.20
昆山天虹分公司20236028号苏苏食药监械经营许
329昆山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苏州市市监局2025.10.24
20206036号
苏宁食药监械经营许
330南京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南京市市监局2027.11.01
20220735号
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高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31成都市市监局2029.11.18
新区吉瑞二路分公司20241940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天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32成都市市监局2029.11.14
府新区第一分公司20241918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武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33成都市市监局2029.09.29
侯人民南路四段分公司20241680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高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34成都市市监局2029.09.28
新天仁路分公司20241664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金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35成都市市监局2029.08.05
牛花照壁西顺街第一分公司20241338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金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36成都市市监局2029.08.04
牛交大路分公司20241337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高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37成都市市监局2029.07.21
新天府大道分公司20160865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金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38成都市市监局2029.01.28
牛花照璧西顺街分公司20240220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高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39成都市市监局2028.11.28
新剑南大道分公司20232164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成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40成都市市监局2028.11.19
华大道杉板桥路分公司20232124号
4-1-14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高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41成都市市监局2028.11.07
新府城大道分公司20232058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高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42成都市市监局2028.10.22
新悠方购物中心分公司20231903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双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43成都市市监局2027.01.25
庆路第三分公司20220175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海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44成都市市监局2026.10.12
滨城分公司20160858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高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45成都市市监局2026.08.10
新区天目分公司20211163号成都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龙川蓉药监械经营许
346成都市市监局2026.07.25
泉驿区金枫路分公司20211043号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瑞鼎滇昆药监械经营许
347昆明市市监局2029.11.14
城一分公司20240948号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大悦滇昆药监械经营许
348昆明市市监局2029.03.25
城分公司20240215号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万象滇昆药监械经营许
349昆明市市监局2029.01.15
城分公司20240045号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世纪滇昆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02028.11.29
金源分公司20231079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广福滇昆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12028.02.15
路分公司20230098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西城滇昆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22027.11.26
时代分公司20170557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南亚滇昆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32027.10.24
风情分公司20220897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呈贡滇昆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42027.08.07
区彩云路分公司20170412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西山滇昆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52027.07.20
万达分公司20220653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盘龙滇昆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62027.05.17
区恒隆广场分公司20220449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盘龙滇昆食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72027.04.01
区新迎新城分公司20220310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官渡滇昆食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82027.02.24
区海乐世界分公司20220202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呈贡滇昆食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592027.02.14
区万达广场分公司20220170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云立滇昆食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602026.12.13
方分公司20211280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呈贡滇昆食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612026.12.08
区七彩云时尚分公司20211251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海宏滇昆食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622026.05.27
路分公司20210618号市监局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湖岸滇昆食药监械经营许云南省昆明市
3632026.04.11
花园分公司20210432号市监局
4-1-14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昆明德勤眼镜有限公司同德滇昆食药监械经营许
364昆明市市监局2026.02.07
广场分公司20160222号青岛澳星博士眼镜有限责任鲁青药监械经营许青岛市行政审
3652029.08.11
公司金狮广场店20190531号批服务局青岛澳星博士眼镜有限责任鲁青药监械经营许青岛市行政审
3662027.10.11
公司崂山万象汇店20220704号批服务局青岛澳星博士眼镜有限责任鲁青药监械经营许青岛市行政审
3672027.05.10
公司市南万象城三店20220341号批服务局青岛澳星博士眼镜有限责任鲁青食药监械经营许青岛市食品药
3682026.11.28
公司20210838号品监督管理局南宁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桂南药监械经营许南宁市政务服
3692029.11.11
北湖大唐天城店20240998号务局南宁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桂南药监械经营许南宁市行政审
3702028.08.31
平乐大道分店20230681号批局南宁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桂南药监械经营许南宁市行政审
3712028.05.29
航洋国际城店20180196号批局南宁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桂南食药监械经营许南宁市行政审
3722027.04.21
五象二十四城店20220270号批局南宁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桂南食药监械经营许南宁市行政审
3732027.01.05
万象城店20170007号批局南宁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桂南药监械经营许南宁市行政审
3742026.08.01
万象城一店20210528号批局桂南药监械经营许南宁市行政审
375南宁博镜贸易有限公司2028.01.19
20230062号批局
三亚博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琼海口药监械经营许海口市药品监
3762029.11.20
海口万象城分公司20220162号督管理局海南博郡贸易有限公司观澜琼海口药监械经营许海口市药品监
3772029.01.15
湖新城分公司20240004号督管理局三亚博镜贸易有限公司儋州琼儋州药监械经营许
378儋州市市监局2027.11.24
夏日百货分公司20220017号三亚博镜贸易有限公司亚龙琼三亚食药监械经营
379三亚市市监局2027.01.06
湾奥特莱斯分公司许20220002号三亚博镜贸易有限公司夏日琼三亚食药监械经营
380三亚市市监局2026.12.19
百货分公司许20210041号海口博镜贸易有限公司远大琼海口食药监械经营海口市药品监
3812027.02.20
二分公司许20220028号督管理局津西食药监械经营许天津河西区市
382天津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2027.04.01
20220006号监局
沈阳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辽沈药监械经营许
383沈阳市市监局2028.06.29
司和平鑫聚分公司20231163号鄂汉药监械经营许武汉市江岸区
384武汉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2027.07.31
20222788号行政审批局
无锡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苏锡药监械经营许
385无锡市数据局2030.05.18
锡山区第一分公司20200044号无锡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苏锡药监械经营许
386无锡市数据局2030.05.13
滨湖区第一分公司20200041号
4-1-14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苏锡药监械经营许无锡市行政审
387无锡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2029.04.11
20240061号批局
无锡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苏锡药监械经营许无锡市行政审
3882027.11.13
惠山区第一分公司20220103号批局无锡市普立奥眼镜有限公司苏锡械经营许无锡市行政审
3892026.09.21
锡山区第三分公司20210145号批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渝渝渝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渝中区
3902030.03.16
中区时代分公司20250018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大渝江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江北区
3912030.01.20
石坝东原分公司20150016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长渝南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南岸区
3922029.09.18
嘉汇分公司20240062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九渝九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九龙坡
3932029.07.04
龙坡区云岭分公司20240121号区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两渝两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两江新区
3942029.05.30
江新区金开大道分公司20240044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九渝九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九龙坡
3952029.05.08
龙坡万象分公司20190077号区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两渝两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两江新区
3962029.04.23
江新区石人工分公司20240030号市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源渝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江北区
3972029.03.14
著分公司20240017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新渝北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渝北区
3982029.03.14
都汇分公司20190011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翼渝九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九龙坡
3992029.02.04
龙路分公司20240025号区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两渝两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两江新区
4002029.02.03
江新区礼慈路分公司20240002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青渝两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两江新区
4012029.01.25
枫南路分公司20240007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斑渝20食药监械经营重庆两江新区
4022029.01.02
竹路分公司许20190007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南渝08食药监械经营重庆市南岸区
4032028.10.30
坪星光时代分公司许20180103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大渝渝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渝中区
4042028.09.05
坪石人工分公司20180088号市监局重庆市食品药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华渝北食药监械经营许
405品监督管理局2028.08.06
融分公司20180091号渝北区分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谢渝九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九龙坡
4062028.06.28
家湾分公司20230293号区市监局渝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江北区
407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2028.06.25
20180036号市监局
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嘉渝北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渝北区
4082028.05.15
州新光天地分公司20230089号市监局
4-1-14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取得主体证书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号重庆两江新区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星渝20食药监械经营
409市场和质量监2028.02.13
光分公司许20180009号督管理局重庆两江新区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洪渝20食药监械经营
410市场和质量监2028.02.13
湖东路财富分公司许20180008号督管理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沙渝沙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沙坪坝
4112028.01.17
坪坝区高新分公司20230001号区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两渝两江新区食药监械重庆两江新区
4122027.07.07
江新区金渝大道分公司经营许20220053号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金渝08食药监械经营重庆市南岸区
4132026.11.17
辉广场分公司许20210112号市监局重庆市高新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大渝高新区食药监械经术产业开发区
4142026.08.12
学城天街分公司营许20210035号管理委员会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国渝大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大渡口
4152026.08.01
瑞城分公司20160006号区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大渝大食药监械经营许重庆市大渡口
4162026.07.18
渡口区万象汇分公司20210024号区市监局重庆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两渝20食药监械经营重庆两江新区
4172026.05.17
江光环分公司许20210028号市监局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第216项资质已办理续期并在有效期内;上
述第329项资质过期后未续办,对应主体在资质过期后不存在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行为
2、公司及子公司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序备案主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备案机关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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轫多商城、天猫、抖店、抖音电商、淘宝20250039号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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睛多商城、天猫、抖店、抖音电商、淘宝20250036号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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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许经营权备案
4-1-14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特许特许权利权利性注册备案号权利号权利期限号人品牌类型质类别注册
1 zèle 13241520 所有权 9 203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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