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证券简称:博士眼镜公告编号:2026-036
债券代码:123266债券简称:博士转债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通知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2201-02单元公司会议室。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ALEXANDER LIU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330人,代表股份
94703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3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25人,代表股份1437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9327805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376%。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22人,代表股份142495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4%。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4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9%;反对110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8%;
弃权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2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64%;反对110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70%;弃权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6%。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伟先生、兰佳先生、廖素华女士已在本次股东会上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45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11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1%;
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0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73%;反对11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52%;弃权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7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5%;反对110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8%;
弃权12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98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671%;反对110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70%;弃权12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2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8%;反对16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
弃权11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61%;反对16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53%;弃权11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1%;反对8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弃权15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9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406%;反对8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81%;弃权15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1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6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073%;反对2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21%;
弃权11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986%;反对2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19%;弃权11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95%。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0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0%;反对1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
弃权11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767%;反对1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09%;弃权11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4%。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8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4%;反对9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弃权11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3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341%;反对9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82%;弃权11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9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679%;反对16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26%;
弃权11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9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679%;反对16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26%;弃权11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5%。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2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7%;反对6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弃权11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60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34%;反对6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72%;弃权11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牛璐、李汶珊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
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