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
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下
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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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调查
第九条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
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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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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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九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条款。
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本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在公司董事会作出担保决定前,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
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
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允许,特殊情形必须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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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四条第一款(1)、(4)、(5)、(6)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节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二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有必要,且风险不大的,方可以担保。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三十条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三十一条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或对签订
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数额的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三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
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
第三十三条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
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书。
第三十四条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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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
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借款的获得、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九条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等变化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条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四十一条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
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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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施行,修改亦同。本制度
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五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