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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23证券简称:捷捷微电公告编号:2026-024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8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8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钱塘江路3000号101办公楼

1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9人,代表股份

368968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29%。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1082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19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4人,代表股份1788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4人,代

表股份1788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4人,代表股份1788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5%。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6008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80%;反对2927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5%;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26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547%;反对2927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86%;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6068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的99.2141%;反对2867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1%;弃权3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85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874%;反对2867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11%;弃权3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6075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0%;反对2860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3%;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92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266%;反对2860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34%;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施夏燕律师、周美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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