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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SUNHOLD LAW FIRM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10号中央公园广场南区3206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SHNT-FS-2025-0507

致: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7日(星期三)召开。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浩”)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5年 4月 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5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钱塘江路3000号101办公楼1楼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0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善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03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514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0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72796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03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7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2%。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8315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5%;反对149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51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5%;反对149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1%;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4%。

2.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8307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5%;反对148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44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5%;反对148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4%;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2%。

3.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78322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4%;反对145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59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71%;反对145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7%;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1921%。

4.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8318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4%;反对150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55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8%;反对150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8%;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3%。

5.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8304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162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4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0%;反对162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8%;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6.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8217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7%;反对24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

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85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21%;反对248253股,占出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9%;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176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反对236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

弃权1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81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31%;反对236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5%;弃权1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4%。

8.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22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9%;反对24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858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19%;反对24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9%;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

9.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140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2%;反对29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

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776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2%;反对29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0%;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9%。

10.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30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153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39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0%;反对153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7%;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60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6%;反对2848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5%;弃权6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42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68%;反对2848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35%;弃权6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78239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5%;反对22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875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32%;反对22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3%;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5%。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312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7%;反对145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48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1%;反对145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0%;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9%。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捷捷微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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