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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

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新媒体平台、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的,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接待完毕后,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

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

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三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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