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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导航: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导航”、“公司”)的委托,担任华测导航2025年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1号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华测导航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相关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1号指南》等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实施本次调整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测导航实施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05)。

(三)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5年11月2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08)。

(五)202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调整事由2026年5月8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含回购股份),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5元(含税)。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5月19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对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

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08-0.45=26.63元/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7.08元/股调整为26.63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就本次调整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登记等相关程序。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结尾(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经办律师:吴超青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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