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14:30在上海市青浦区崧
盈路 577 号华测时空智能产业园 C 座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赵延平因公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朴东国先生主持会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6日15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授权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21605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7877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35%。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89483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84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377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90171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08%。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为供应链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3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36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弃权116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3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反对3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弃权1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89442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反对3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弃权8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38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3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弃权1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34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反对4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弃权8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122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4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8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3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3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12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36144股,占出席本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3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反对3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弃权1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12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反对3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1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506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5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110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反对5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17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5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105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5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弃权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2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反对48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弃权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114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48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3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3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11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供应链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671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89%;反对2750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2%;弃权60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41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3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弃权35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09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4%;反对3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弃权35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上述议案5、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至议案10、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8至议案10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李燕
负责人:颜华荣王慈航
202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