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0591)8806 5558 传真:(0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2025061-02号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或“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决策程序
(一)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作废及归属等相关事项。
(二)2025年5月30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3同意以2025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504名激励对象授予678.69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40元/股。
(三)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公司当期业绩未达到考核目标,公司决定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54240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激励计划》的安排。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第九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退休、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因个人不胜任岗位或绩效不合格被公司解聘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经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30名激励对象全部已授予尚未归属的3215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2.因公司当期业绩未达到考核目标,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的规定,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以2024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4增长率不低于15%”,其中,“净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事业合伙人激励基金提取、股权激励成本及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新增并购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60.33亿元,较2024年营业收入56.21亿元增长7.33%;按上述方式调整后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亿元,较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16亿元下降4.49%。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474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合计3232740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上述两种情形下,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54240股,由公司予以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有相应的依据,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具有相应的依据,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等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5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6〔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