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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新劲刚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1-912

敬启者:

根据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他本次授予相关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就引用部分进行了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新劲刚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本次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新劲刚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9月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43)。

4、新劲刚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新劲刚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6年9月14日为授予日,以8.7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授予34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新劲刚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新劲刚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6年9月14日为授予日。

3、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

(二)关于本次授予条件的满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

经办律师:陈

李旭东

2026 6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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