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新劲刚: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新劲刚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长沙 CHANGSHA 武汉 WUHAN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的委托,就新劲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

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新劲刚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新劲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嘉源·法律意见书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作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劲刚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作废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书面确认,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失效处理;公司未满足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嘉源·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2025年业绩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其第三个归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当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作废处理,上述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6.5800万股。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作废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3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嘉源·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韦佩李旭东

2026年6月30日

4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