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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久吾高科”)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久吾高科委托,担任久吾高科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
司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
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久吾高科提供的有关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1、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
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在2024年3月
27日至2024年4月6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于2024年4月7日出具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4法律意见书5、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4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59名,合计授予股份数量426.5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
6、2024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暨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8、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9、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10、202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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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1、回购价格的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
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11.40元/股。
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1250314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已于2026年6月3日实施完毕。
6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P=P0-V=11.40-0.25=11.15 元/股(V 为 2025 年度每股派息额)。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为167250元,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徐鹏飞
经办律师(签字):
张晗
经办律师(签字):
陈淑妍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