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2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五条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3(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八条公司、各分、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不
4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拟进行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6(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其他重大事项:
(一)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
报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二)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事项;
(五)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六)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可能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七)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该资产的30%;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8(十三)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四)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五)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六)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九)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标准适用。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9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10第十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信息,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11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职责划分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
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和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
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
12和准确;
(五)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
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3(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打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