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江
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00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于2026年7月2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减发行费合计5305501.0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694499.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6]13201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如下:
单位:万元序原计划拟投入募调整后拟投入募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号集资金金额集资金金额
1特种无机膜组件及装置生产线项目23712.6521000.0021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8469.45
合计32712.6530000.0029469.45
注: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69.45万元,因扣除发行费用导致少于原计划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因此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9000.00万元调整为8469.45万元,其余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变。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鉴[2026]13735号”
《鉴证报告》,截至2026年7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42.79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人民币342.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拟投入募集自筹资金预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置换金额号资金额先投入金额
1特种无机膜组件及装置生产线项目23712.6521000.00342.79342.79
2补充流动资金9000.008469.45--
合计32712.6529469.45342.79342.79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30.55万元(不含税),截至2026年7月23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95.44万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95.44万元(不含税)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方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13735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久吾高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3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磊王栋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