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更好地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进行修订。
二、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核查意见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1名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的被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0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2025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的57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