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8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8
四、结论意见...............................................11
-2-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开立医疗指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本激励计划指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本次调整指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本次授予指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第二类限制性指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股票
股票期权、期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指权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有资格获得一定数量限制性股激励对象指
票/股票期权的公司员工
授权日、授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指日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行权指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可行权日指日行权价格指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指《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指南》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开立医疗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激励计划《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指(草案)》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指法》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本法律意见书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开立医疗的委托,就开立医疗实施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开立医疗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5-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开立医疗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开立医疗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开立医疗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6-法律意见书单的议案》。
(二)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三)公司于2025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15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
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9月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六)2025年10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七)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06人调整为405人,自愿放弃参与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总量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8-法律意见书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审〔2025〕3-81号《审计报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股票期权授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及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
-9-法律意见书2025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与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5年10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5年10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为2025年10月16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且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会议决
议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向符合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授予191.4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306名激励对象授予396.78万份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93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1.86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10-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授予/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11-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赖继红王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黄闻宇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