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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讯股份: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九月

地址:电话:传真:网址t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广报中心23层(020)8385853783859568/83859872(020)83857100邮编:510050gk1.com. cn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原因和范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讯股份”)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委托方彩讯股份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已经得到彩讯股份的保证:即彩讯股份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彩讯股份提供的文件

地址:电话:传真网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广报中心23层(020)83858533/83859568/83859872(020)83857100郎编:510050gk1.com.cn 第一页共五页

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同意彩讯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彩讯股份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彩讯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广报中心23层电话:(020)83858533/83859568/83859872传真:(020)83857100邮编:510050网址:gk1.com.cn 第二页共五页

一、本次交易之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交易合同、相关公告文件及测算信息,彩讯股份与相关交易对方所签订的《算力技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预计服务费金额约为人民币壹拾捌亿壹仟贰佰肆拾捌万元(小写1,812,480,000.00),约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2.43%。

因此,根据《监管指引第2号》第7.3.1款、7.3.7款之规定,彩讯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合同因“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O%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而构成重大合同,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彩讯股份本次所签署之合同的交易对方为客户H。本所律师对《算力技术服务协议》交易对方客户H 的主体资格通过网络查询的方式进行了适当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询问。

根据公开资料及公示信息等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合同之交易对方客户H作为签署主体真实存在,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含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合、数据处理服务相关内容,具备签署、履行该项重大合同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真实存在的主体,具备与彩讯股份签署及履行该项重大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签署过程记录等相关资料,本次合同由彩讯股份与交易对方合法签署并已生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等相关资料,本次合同对本次算力技术服务具体要求、服务期、服务费用总价及单价、付款方式、技术服务交付及验收、知识产权成果归属、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项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真实存在的主体,具备与彩讯股份签署及履行该项重大合同的主体资格;该项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地址:电话:传真:网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广报中心23层(020)83858533/83859568/83859872(020)83857100邮编:510050gk1.com.cn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郝志国

经办律师:

陈俊伊

单位负责人:

劳敏生

日期:2026年 月20日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广报中心23层电话:(020)83858533/83859568/83859872传真:(020)83857100郎编:510050网址:gk1.com.cn 第五页共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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