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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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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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遇
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并于提名委员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
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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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
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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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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