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的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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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歪曲事实,不隐瞒问题,不做误导性陈述,保持公正立场,不受个人利益或偏见影响,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客观判断。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等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外流。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
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内审部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公司予以保证,列入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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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内审部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公司经营活动中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进行审计,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内审部应负责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资料等)的整理归档工作。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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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
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内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公司(部门)审计期间内所有
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记录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相关业务审批记录;
(十)其他相关资料。
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期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凡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其负责人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被审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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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应根据公司业务风险状况、整体战略规划和管理需要,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可根据审计任务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
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
同种类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相关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对象存在拒绝提供审计人员所需材料,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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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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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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