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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

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5.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

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

1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1.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2.发生或拟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向其他方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

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第

2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

2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5.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

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7.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

公司解聘;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

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4)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9.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6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5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及分支机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

部门、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一条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

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

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支机构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

(分支机构)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

6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的5号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

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

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

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

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2.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7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

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支机

构)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支

机构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如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条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

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8第二十四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5.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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