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2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3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
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
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提名、选举、聘任
4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5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职权与职责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所列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6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
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
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7(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
8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所列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9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记录》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10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