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蔡丛丛律师、俞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54/ZYZ/kw/cm/D23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公告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5:00在江西省奉新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189116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0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24SH7200154/ZYZ/kw/cm/D23 2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59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62%;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60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8%;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二)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49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85%;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3%;弃权2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50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8%;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弃权21250股占出席
24SH7200154/ZYZ/kw/cm/D23 3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49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85%;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3%;弃权2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50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8%;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弃权2125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49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85%;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3%;弃权2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50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8%;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弃权2125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45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55%;反对24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4%;弃权2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1%。
24SH7200154/ZYZ/kw/cm/D23 4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14602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2%;反对24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弃权2125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49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85%;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3%;弃权2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50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8%;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弃权2125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18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53%;反对24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4%;弃权4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19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0%;反对24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弃权4795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22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83%;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24SH7200154/ZYZ/kw/cm/D23 5份总数的 0.0153%; 弃权 479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3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86%;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弃权4795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22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83%;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3%;弃权4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23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86%;反对2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弃权4795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45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55%;反对24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4%;弃权2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46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2%;反对24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弃权2125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4SH7200154/ZYZ/kw/cm/D23 6表决情况: 同意 13147193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821%;反对24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4%;弃权394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72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91%;反对2424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弃权39498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93%。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54/ZYZ/kw/cm/D23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蔡丛丛律师俞挺律师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24SH7200154/ZYZ/kw/cm/D23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