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和通”)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航盛电子”)37.16%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受广和通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发行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上市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一)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和反垄断申报咨询机构;
(三)聘请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备考审阅机构;
1(四)聘请了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除上述机构外,上市公司还聘请司力达律师楼聘请司力达律师楼作为本次项目的上市公司香港上市规则相关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公司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港股主要交易公告及通函。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除上述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聪卢乾明何迎港戴泽伦魏壮川黄希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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