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航盛电子”)37.16%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航盛电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审慎分析,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
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