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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丹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41证券简称:正丹股份公告编号:2025-040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的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镇江市南山路 61号国控大厦 A座 24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正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截至2025年8月11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2682322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713751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2554481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6名,代表公司股份289815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4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

284917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38%;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的股东563名,代表公司股份4897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563名,代表公司股份共计4897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9%。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名,代表公司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3名,代表公司股份4897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9%。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以及高管、律师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551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7%;反对219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0%;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633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669%;反对219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181%;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0%。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944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6%;反对7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4%;弃权13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026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44%;反对7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35%;弃权13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87597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7%;反对214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7%;弃权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679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123%;反对214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706%;弃权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1%。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3.02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87598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9%;反对214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03%;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68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66%;反对214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94%;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4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3.03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7592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0%;反对2149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6%;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67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102%;反对2149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849%;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4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87586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0%;反对216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0%;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668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959%;反对216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67%;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5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7617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8%;反对214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1%;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700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309%;反对214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563%;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6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7596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3%;反对217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1%;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67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78%;反对217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00%;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1%。

本议案获得通过。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祝静律师、张秋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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