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范明先生、范明华女士、周
爱华先生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范明先生、范明华女士、周爱华先生除本人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任职,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成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