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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
1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5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会议,并于2025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时00分在江苏省镇江市南山路61号国控大厦A座2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4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0258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0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268232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7137512股)。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84615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562%;(2)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44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643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4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643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8%。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并当场宣布了合并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367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0%;反对802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5%;
弃权8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752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123%;反对802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32%;弃权8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5%。
2.《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657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9%;反对539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
4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04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75%;反对539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5%;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0%。
3.《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720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7%;反对45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
弃权84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10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09%;反对45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7%;弃权84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3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其他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5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6(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2月25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祝静张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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