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1证券简称:正丹股份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6号)核准,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 4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200万股,发行价格10.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25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374.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9881.91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4月12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2522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镇江大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2020年7月,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同时与中金公司签署终止保荐工作的协议,中金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中金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2020年8月,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开户银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8110501012700845858)、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镇江新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1104060029200189336)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2050175883600000186)已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公告,该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2024年10月,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签署保荐协议,因聘请中金公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2024年11月,公司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备注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70390188000127430本次注销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中的“1.5万吨/年高分子特种树脂单体系列产品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5357.42万元(含理财收益、利息收入及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已办理完成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0390188000127430)的注销手续,该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该事项已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四、备查文件
1、银行出具的销户及转账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