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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智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入档和报送事宜,以及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事务部审核、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1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2(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

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3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5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须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6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七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

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

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

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7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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