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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44证券简称:南京聚隆公告编号:2026-025

债券代码:123209债券简称:聚隆转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3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26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4年3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1/3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七)2026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0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

予第一个归属期各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对应2.9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2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C,个人归属比例为80%,不符合归属条件的0.18万股予以作废,其余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资格人员归属比例均为100%。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

2/3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一)《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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