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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0 00:00 查看全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作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长城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胡耿骅、乔莹莹

1项目联系人胡耿骅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是否存在更换保荐代表是人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44.SZ

总股本110646022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主要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曙阳

实际控制人刘越、刘曙阳、吴劲松联系人范悦谦

联系电话025-5864747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8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长城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

出具核查意见;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

4、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

5、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报告事项说明

2025年5月末,原保荐代表人张延冬因个人原因离职,无

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的有序进行,长城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乔莹莹接替张延冬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上市公司于2025年6月4日披露《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无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

3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4无。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耿骅乔莹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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