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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1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44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债券代码:123209债券简称:聚隆转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 1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南京聚隆”或“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编制。长城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城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城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长城证券作为南京聚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聚隆转债”,债券代码“123209”,以下简称“本次可转换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可转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 人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可转换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南京聚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8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8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募集资金总额调减相关事项)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1号)同意注册,南京聚隆于2023年7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218.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218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45683.9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754316.0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8月1日到位,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3)00098号”《验资报告》验证。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218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7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隆转债”,债券代码“123209”。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主体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 本期债券名称为:2023年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3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21850万元,发行数量为2185000张。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7月26日至2029年7月25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6、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 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4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8、转股期限和转股来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8 月 1 日,T+4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2月1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9年7月25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9、转股价格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8.27元/股。 (2)当前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当前转股价格为18.02元/股。2024年7月8日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发生调整。2025年7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因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将于2025年7月18日起调整至17.77元/股。 (3)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5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 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6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7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 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8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14、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C、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E、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H、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10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A、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C、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如有)的主要内容; D、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E、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F、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G、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H、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额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I、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J、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K、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L、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 11B、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C、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8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 113422.7412225.00 产线建设项目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 210750.319625.00 目 合计24173.0521850.0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8、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本 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2025年6月26日,中证鹏元出具《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 122025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 19、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长城证券。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南京聚隆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发布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579500.00股后的10838996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2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据此测算,截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109969461股,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1579500股后的108389961股为基数,维持每股的分配比例不变,分红总金额为27097490.25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聚隆转债,债券代码:123209)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聚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8.02元/股调整为17.7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 13格于2025年7月18日生效。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分析根据《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聚隆转债”此次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长城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长城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可转换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14(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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