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4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债券代码:123209债券简称:聚隆转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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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重要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本期债券情况.............................................3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3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3
第二节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14
第三节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1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15
二、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15
第四节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8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18
二、本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18
第五节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22
第六节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23
第七节本次债券付息情况..........................................24
第八节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25
第九节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26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重大事项...........................26
二、转股价格调整.............................................32
三、转股情况...............................................33
四、赎回与摘牌..............................................34
2第一节本期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南京聚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8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8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募集资金总额调减相关事项)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1号)同意注册,南京聚隆于2023年7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218.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218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45683.9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754316.0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8月1日到位,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3)00098号”《验资报告》验证。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218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7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隆转债”,债券代码“123209”。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主体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
本期债券名称为:2023年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21850万元,发行数量为2185000张。
3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7月26日至2029年7月25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6、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
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4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8、转股期限和转股来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 8月 1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2月1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9年7月25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9、转股价格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8.27元/股。
(2)当前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当前转股价格为17.77元/股。2024年7月8日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2025年7月18日因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发生相应调整。
(3)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5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6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7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
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
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8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4、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9(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C、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E、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H、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A、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0B、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C、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如有)的主要内容;
D、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E、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F、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G、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H、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额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I、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J、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K、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L、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
B、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C、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850.00万元(含本
11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13422.7412225.00
产线建设项目
2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10750.319625.00
项目
合计24173.0521850.0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8、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本
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2024年6月27日,中证鹏元出具《2023年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
2025年6月26日,中证鹏元出具《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
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
1219、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长城证券。
13第二节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长城证券作为南京聚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存续期内,南京聚隆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长城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1、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收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付款凭证等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文
件资料;
3、不定期列席或查阅发行人重大事项的会议资料;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5、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
14第三节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jing Julo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统一信用代码913201917041934615注册地址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办公地址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南京聚隆股票代码300644法定代表人刘曙阳董事会秘书范悦谦
成立日期1999-04-27邮政编码210032
联系电话025-58647479
联系传真025-58746904
公司网址 www.njjulong.cn
电子邮箱 jlzq@njjulong.cn
工程塑料、塑木型材(限分支机构经营)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高新技术产品、新材料、环保材料及制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贸易;废旧物资(含废旧塑料等)回收加工(不含危险品);环保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
电子计算机、普通机械、电子通讯产品及配件(不含卫星地面接经营范围收设备)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2025年是公司快速攀升、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的一年。报告期内,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28.61亿元,同比增长19.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2亿元,同比增长57.05%,经营业绩再创历史新高,发展质效持续提升。
15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5年末2024年末2023年末
总资产2697351518.542382511337.422060931010.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87712314.50965806570.71870573749.42
2025年2024年2023年
16营业收入2860541563.832387383742.881828937731.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2456807.0984339708.4672548132.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27158244.5776142797.6170815558.61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697521.69123379072.05-3544830.2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2290.79360.675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0060.78470.695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06%9.37%8.80%
17第四节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1号)同意注册,南京聚隆于2023年7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218.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218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45683.9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754316.0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8月1日到位,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3)0009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本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2025年度,发行人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18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21175.43本年度投入募8286.40集资金总额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投入募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16531.06集资金总额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是否已截至期末投资变更项募集资金调整后投资截至期末累计项目达到预项目可行性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本年度投入进度(%)本年度实现是否达到预
目(含承诺投资总额投入金额32定可使用状是否发生重向金额()=()/的效益计效益
部分变总额(1)(2)态日期大变化
(1)
更)承诺投资项目
1、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
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否11847.5811847.584121.0912078.89101.952025年12%
月183828.20是否日目
2、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
否9327.859327.854165.304452.1747.732026年12%31不适用不适用否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月日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21175.4321175.438286.3916531.0678.07%超募资金投向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合计21175.4321175.438286.3916531.0678.07%3828.202025年12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期的议案》,募投项目一“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募投项目二
19“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
项目二“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厂房并购置生产设备。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依据优化后的设计方案,已完成募投项目二的土建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部分设备已开始安装调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47.73%。结合碳纤维复合材料制件业务的实际需求,公司正按计划分批购置所需生产设备,合理推进投资进度。综合考虑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公司将项目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不适用。
2023年8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35963319.38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089150.94元,合计金额为37052470.32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出具了天
衡专字(2023)01627号专项鉴证报告。
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滁州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5000万元。
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理财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合计60300万元,赎回理财产品合计60300万元,收到理财收益441.81万元,期末理财产品余额0万元。
20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中,除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万元外,其余均存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放在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注1: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按照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列示。
注2“调整后投资总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本年度“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1第五节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2第六节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度内,发行人未发生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23第七节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起息日为2023年7月26日,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发行人已于2024年7月26日向投资者支付了“聚隆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聚隆转债”(单张面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发行人已于2025年7月28日向投资者支付了“聚隆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0.50%,本次付息每10张“聚隆转债”(单张面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含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聚隆转债”尚未到达第三次付息条件,长城证券将持续关注“聚隆转债”的本息兑付情况。
24第八节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中证鹏元于2024年6月27日出具《2023年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南京聚隆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维持“聚隆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中证鹏元于2025年6月26日出具《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
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南京聚隆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维持“聚隆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25第九节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长城证券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规定: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甲方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甲方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甲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甲方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甲方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甲方或其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次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十二)甲方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甲方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
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6(十四)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甲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甲方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被托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甲方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十二)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二十三)募集说明书约定或甲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甲方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十五)甲方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六)甲方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监管规则与业务指引等要求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九)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甲方
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27(三十)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甲方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三十一)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甲方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十二)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三十三)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三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受托管理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可能触及《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列明的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情况如下:
28是否对公司产
重大事项具体内容履行程序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曙阳、刘越、吴劲松、严渝荫四人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
议于2024年2月6日到期。协议到期后,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前,刘曙阳、刘越、吴劲松、严渝荫合计控制严渝荫女士因年事已高原因决定退出不再续公司28.57%的股份;《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后,刘曙阳、刘越、吴劲签一致行动协议。2024年2月7日,刘曙松、严渝荫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否阳、刘越、吴劲松三人重新续签《一致行动算持有并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因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协议》,继续通过“一致行动”保持对公司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控制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刘曙阳、刘未发生变动,未触发法定的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义务。
越、吴劲松、严渝荫四人变更为刘曙阳、刘
越、吴劲松三人。
发行人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截至2024年2月29日,发行人股票价格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聚隆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发行人董事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聚隆转债”转股价格,同时在本次董事会审触发转股价格修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可转债转股价格议通过之日起未来三个月(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
正条款18.27元/股的85%,即15.53元/否股的情内,若再次触发“聚隆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况,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案,自2024年5月29日开始计算,若再次触发“聚隆转债”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发行人按照总股本(含发行人回购专户已回购的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当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26572077元÷107990008股*10股
202472023=2.460605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分派股利导致转年月,发行人实施年度权益
次“聚隆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根据上述派发现金股利 P1=P0-D的公 否
股价格调整分派,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式进行调整,即此次调整前转股价格 P0=18.27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2460605元/股,因此,“聚隆转债”的转股价格为:P1=P0-D=18.27-0.2460605≈18.0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4年 7月
8日(股权除息日)起生效。
董监高变动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发行人于2024年9月27日分别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否
29人员任职期间到期,正常换届。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
及监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事项
发行人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截至2024年12月12日,发行人股票价2024年2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格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
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董事会决定本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
触发提前赎回条18.02/130%次不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4当期转股价格(元股)的款23.426/年12月13日至2025312否年月日),如再次触发“聚隆转债”有条(即元股)的情况,触发《募集件赎回条款时,发行人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3月12日说明书》约定的“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
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聚隆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条款。
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发行人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年发行人将可转债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募投项目延期态的时间调整至2025年12月31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30吨碳纤维否日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5年12月
31日。
发行人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截至202542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2024年2年月日,发行人股票价格出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际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隆转债”的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当期转股
触发提前赎回条款18.02/130%23.426/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7月2否价格(元股)的(即元日),如再次触发“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发行人均不行使提前股)的情况,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权利。自2025年7月2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聚隆转债”“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2025年7月,公司根据公司法修订要求,发行人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公取消监事会否取消监事会司章程》,根据公司法要求取消监事会。
分派股利导致转2025年7月,发行人实施2024年度权益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按照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否股价格调整分派,转股价格相应调整。的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当前总股本
30(含回购股份)*10=27097490.25元÷109969461股*10股=2.464092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聚隆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根据上述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的
公式进行调整,即此次调整前转股价格 P0=18.02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2464092元/股,因此,“聚隆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P1=P0-D=18.02-0.2464092≈17.77元/股。
截至2025年7月23日,发行人股票价格出发行人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2024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当期转股年2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价格的130%。其中,自2025年7月18日身实际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隆转触发提前赎回条款起转股价格由18.02元/股调整为17.77元/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5年7月24日至2026否股,对应的130%分别为23.43元/股(调整年1月23日),如再次触发“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发行人均前)和23.10元/股(调整后)。触发《募集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1月23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说明书》约定的“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聚隆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另行召款。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发行人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募投项目一“年发行人将可转债募投项目二达到预定可使用募投项目延期20261231产5万吨特种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募投项目否状态的时间调整至年月日二“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
发行人于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213《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2024截至年月日,发行人股票价格出
年2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身实际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隆转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当期转股触发提前赎回条款
价格(17.77元/股)的130%(即23.10元/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6年2月14日至2026否年8月13日),如再次触发“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发行人均股)的情况,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1月23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聚隆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31除上述情形外,本受托管理期内,发行人不涉及其他《受托管理协议》第
3.4条列明的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转股价格调整
截至2024年2月29日,发行人股票价格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可转债转股价格18.27元/股的85%,即15.53元/股的情况,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发行人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聚隆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聚隆转债”转股价格,同时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三个
月(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内,若再次触发“聚隆转债”的向
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自2024年5月29日开始计算,若再次触发“聚隆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聚隆转债”发行之后,当发行人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2024年7月,发行人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按照总股本(含发行人回购专户已回购的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当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26572077元÷107990008股*10股=2.460605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聚隆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根据上述派发现金股利 P1=P0-D的公式进行调整,即此次调整前转股价格P0=18.27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2460605元/股,因此,“聚隆转债”的转股价格为:P1=P0-D=18.27-0.2460605≈18.0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4年7月8日(股权除息日)起生效。
2025年7月,发行人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按照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的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当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27097490.25元÷109969461股*10股=2.464092元(保留
32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聚隆转债”的转股价格
调整根据上述派发现金股利 P1=P0-D的公式进行调整,即此次调整前转股价格P0=18.02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2464092元/股,因此,“聚隆转债”的转股价格为:P1=P0-D=18.02-0.2464092≈17.7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5年7月18日(股权除息日)起生效。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涉及其他触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调整的事项。
三、转股情况
“聚隆转债”于2024年2月1日进入转股期,可转换为公司股份。2024年
第一季度,公司可转债因转股减少1041张,因转股减少的可转债票面金额为
10410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5693股。2024年第二季度,公司可转债
因转股减少33610张,因转股减少的可转债票面金额为336100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183915股。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可转债因转股减少847张,因转股减少的可转债票面金额为8470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
4698股。2024年第四季度,公司可转债因转股减少352547张,因转股减少的
可转债票面金额为3525470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1956119股。2025
年第一季度,公司可转债因转股减少140张,因转股减少的可转债票面金额为
1400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773股。2025年第二季度,公司可转债因
转股减少3220张,因转股减少的可转债票面金额为32200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17863股。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可转债因转股减少119779张,因转股减少的可转债票面金额为1197790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
673937股。2025年第四季度,公司可转债因转股减少127张,因转股减少的可
转债票面金额为1270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713股。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可转债因转股减少340张,因转股减少的可转债票面金额为34000元,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数量为1911股。
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公司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为1673349张,剩余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167334900元。
33四、赎回与摘牌
截至2024年12月12日,发行人股票价格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8.02元/股)
的130%(即23.426元/股)的情况,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发行人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2024年2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如再次触发“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发行人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5年3月12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聚隆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
赎回条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截至2025年4月2日,发行人股票价格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8.02元/股)的
130%(即23.426元/股)的情况,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发行人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2024年2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如再次触发“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发行人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7月2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聚隆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截至2025年7月23日,发行人股票价格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34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其中,
自2025年7月18日起转股价格由18.02元/股调整为17.77元/股,对应的130%分别为23.43元/股(调整前)和23.10元/股(调整后)。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发行人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2024年2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5年7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如再次触发“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发行人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1月23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聚隆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截至2026年2月13日,发行人股票价格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7.77元/股)
的130%(即23.10元/股)的情况,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发行人于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2024年2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6年2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如再次触发“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发行人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1月23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聚隆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发行人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涉及其他触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款或其他可能导致“聚隆转债”摘牌的事项。
35(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之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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