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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传真:0571-87357755邮编:310020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10楼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致: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迎亚律师、汪节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5年7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025年7月24日下午15:30,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舒心路 359号正元智慧大厦 A幢 18层大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方式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对象包括:

(1)截至2025年7月2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正元转02”(债券代码:123196)的债券持有人。上述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债券发行人;

*其他重要关联方。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1人,持有“正元转02”

174620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为17462000.00元,占本次未偿还

债券面值总额的4.98%。

除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用记名方式表决。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自债权登记日次日2025年7月22日上午9:00起至2025年7月24日下午15:00前将表决票通过传真、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出席;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

ir@hzsun.com并将原件邮寄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就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前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票174620张,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100%;

反对票0张,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

根据《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元转0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宏利

承办律师:

李迎亚

承办律师:

汪节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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