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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45证券简称:正元智慧公告编号:2025-091

债券代码:123196债券简称:正元转02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7)。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 359 号正元智慧大厦 A 幢

18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艺戎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021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5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210633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3303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803335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40370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8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2名,代表股份数4650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2名,代表股份4650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2名,代表股份4650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2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为控股子公司的部分担保暨新增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448464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19%;14344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6%;31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76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427%;反对143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43%;

弃权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3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派的李迎亚律师和杨洋律师见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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