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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超频三 --%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1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本公司股票: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如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2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本公司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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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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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5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二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6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

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四)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7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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