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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超频三”)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投票规则、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00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高科大道18号超频三科技大楼13楼公司会议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110408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424%。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3971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3%。
公司董事长杜建军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具体为: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3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
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112988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0408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4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2579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42290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971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2579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4.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49.审议《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投票的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5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就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事项发布了公告。
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2579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641%。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5、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269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7%;
反对2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2%;弃权
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9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72%;反对2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4%;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2692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3%;
6反对2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6%;弃权
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9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8%;反对2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7%;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3.《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12664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6%;
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7%;弃权
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66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8%;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2656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2%;
反对2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7%;弃权
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5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50%;反对2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2%;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5.《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112656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2%;
7反对3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
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5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50%;反对3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6%;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6.《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211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2%;
反对2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弃权
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11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2%;反对2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
就本议案的审议,云南吉信泰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杜建军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公司股东刘郁女士与杜建军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05401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6113%。
7.《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3213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34%;
反对2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9%;弃权
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13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34%;反对2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9%;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就本议案的审议,云南吉信泰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杜建军先生、关联股东刘郁女士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805401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6113%。
8.《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3214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60%;
反对2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8%;弃权
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14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60%;反对2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就本议案的审议,云南吉信泰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杜建军先生、关联股东刘郁女士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805401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6113%。
9.《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12689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5%;
反对2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6%;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9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32%;反对2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6%;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1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2698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6%;
9反对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3%;弃权
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000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0%;反对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5%;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1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2723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2%;
反对2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7%;弃权
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02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3%;反对2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3%;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股东会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表决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1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11(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朱永梅
负责人:
马卓檀邬克强年月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