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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超频三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DE、31DE、41及 42 层 邮编: 518034

24DE/31DE/41-42 Floor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超频三”)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00在深圳市龙岗区天

安数码城 4 栋 B 座 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份数116624623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17%。

公司董事长杜建军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具体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

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年5月9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3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87人,代表股份数119258713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77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

116624623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17%;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182人,代表股份数263409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0%;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86人,代表股份48561031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8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保荐机构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9.审议《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11.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3.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投票的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5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事项发布了公告。

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2名,代表股份263409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0%。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5、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8418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55%;反对8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2%;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720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98%;反对8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6%;弃权36200股(其中,因

6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45%。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8418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55%;反对8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2%;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720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98%;反对8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6%;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18432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1%;反对7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4%;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734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82%;反对7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0%;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8431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66%;反对8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2%;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734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72%;反对8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6%;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8345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4%;反对8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7%;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64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97%;反对8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7%;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18319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4%;反对9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5%;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621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57%;反对9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0%;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7.《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118261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35%;反对9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563%;弃权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56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57%;反对9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5%;弃权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9%。

8.《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7707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78%;

反对9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3%;弃权

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4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707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78%;反对9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3%;弃权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9.《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8246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13%;反对9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9%;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54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8%;反对9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5%;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

10.《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9同意37845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3%;

反对8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8%;弃权

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845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3%;反对8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11.《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3782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5%;

反对8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弃权

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82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5%;反对8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18345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6%;反对8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0%;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648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03%;反对8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10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2%;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13.《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8434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1%;反对7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3%;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73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32%;反对7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1%;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股东大会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11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12(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朱永梅

负责人:

马卓檀邬克强年月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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