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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49证券简称:杭州园林公告编号:2025-024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5年12月26日14:30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

号楼南楼5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2025年1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吕明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49057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884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20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股份6216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7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20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7%;

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6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71%;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7%;

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6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71%;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66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

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89%;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6%;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

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89%;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14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提案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

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89%;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14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提案2.05《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8%;

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05%;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24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提案2.0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

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84%;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666%;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提案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98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

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84%;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666%;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提案3.00《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4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8%;

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24%;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24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蒋胤华、胡铭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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