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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1 查看全文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年12月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1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1、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4、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

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内容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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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决算款时,必须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

按照要求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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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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