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9证券简称:杭州园林公告编号:2025-014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1660742.42元(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及诉讼项目的应收账款原值 为32042281.48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收到工程款3204228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相应增加本期利润。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琼民终95号。现将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与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告”)于2017年11月签署《博鳌大农业国家公园一期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由公司作为博鳌大农业国家公园一期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的承包人。项目完工后,因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和项目管理服务费,公司多次至被告处催要,被告承诺多次未兑现,至公司提起诉讼时尚有3822.2281万元工程款未支付,382万元管理费未支付。项目已经竣工验收超过6年时间,被告拖延巨额工程款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2024)琼 96 民初 292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9422281.48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 1968.27元,由公司负担433574.62元,由被告负担108393.6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涉案项目的结算价包括设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勘察费和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等,将合同总价与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混同,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 (二)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204228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042281.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9日开始计算至2024年12月10日;以32042281.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968.27元,由公司负担361813.27元,琼海市农业农村局负担1801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56.86元,由公司负担261354.11元,琼海市农业农村局负担18350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及诉讼项目的应收账款原值为32042281.48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收到工程款3204228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相应增加本期利润。前述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琼民终95号。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