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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

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司相关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是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履责提供必要保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在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保证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持与交易所的联系;

(十二)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

(十三)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以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上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四条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五)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立即修订。

第十七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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