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并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
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
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00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9号)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5月9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752738股。
2.2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100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7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6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8%。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67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0%;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080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68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30%;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67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0%;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68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30%;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654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94%;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080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67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0%;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088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08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268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30%;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31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3%;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7%;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1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686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35%;反对41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68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30%;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5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682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3%;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2025年5月15日15:00结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公司就上述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陈建萍
____________________方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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