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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1 00:00 查看全文

雷迪克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12月1日9时15分至9时25分

期间、9时30分至11时30分期间、13时至15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12月1日9时15分至15时期间进行。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29491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979%。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2471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9%;反对16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343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88%;反对164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6%;弃权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66%。

2、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9211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19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083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94%;反对190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5%;弃权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0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叶帆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彭佳宁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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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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