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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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迪克”)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暨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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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5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二) 2025年 9月 19日至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并于 2025年 9月 29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 2025年 10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2025年 10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并发表了意见。
(五) 2026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并发表了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情况较本次激励计划筹划时发生较大变化,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暨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时,与之配套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亦一并终止。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 7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8.50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全部作废失效,最终作废数量以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2、预留部分的处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 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未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部分预留权益已失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事项相关的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终止实施暨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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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张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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