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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雷迪克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6年5月21日9时15分至9时25分

期间、9时30分至11时30分期间、13时至15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6年5月21日9时15分至15时期间进行。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32878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743%。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240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4%;反对558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102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25%;反对558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5%;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328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6%;反对634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32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27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46%;反对634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11%;弃权325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60874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9%;反对573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1%;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87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9%;反对573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1%;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4、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59964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97%;反对664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3%;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996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97%;反对66450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3%;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310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反对578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09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79%;反对578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6%;弃权399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8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388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571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87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9%;反对571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7%;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4%。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297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1%;反对664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996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97%;反对664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3%;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358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9%;反对572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57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57%;反对572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4%;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9%。

9、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6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14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反对789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840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16%;反对789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5%;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9%。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378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8%;反对583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07744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99%;反对5835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2%;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彭佳宁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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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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